Board logo

标题: [其他] 强烈鄙视--被人骗的经历!咋不实话实说呢? [打印本页]

作者: rodman    时间: 2006-9-30 21:21     标题: 强烈鄙视--被人骗的经历!咋不实话实说呢?

我今天看到enriguemartin的这篇文章,可以说是怒火万丈,这帖子严重的损害了中国人的尊严,并且严重的刺伤了我母亲善良的心,侮辱了我的人格,我就是LZ刚才提到的某某同学,看到LZ实在无理取闹,血口喷人,而且如此丢人!!我打算把事情的真实情况跟大家说明一下:我在德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因有事情回国,当认识W同学以后(这里称LZ为W同学),把他当成小弟弟。我把近一个月的准备的一切和在国内带去的物品,基本全都低价或者无偿的转给W同学,(考虑到回国的行李超重),楼住非但没有感谢,而且反而血口喷人,当然我在德国时间也很有可能有些事情不清楚(这个我后面会提到),但是LZ也不至于如此没有素质吧?真丢中国留学生和其母校的脸,而且对国内这个我也没有听说过的高校培养出的“人才”实在不敢恭维!但幸好LZ不是RWTH的学生,只是来读语言的,要不然连RWTH的学生的脸也丢尽了!
我把W同学到德国以及和我相处的经理描述如下,我只描述事实,不加个人主观评论!也好让大家对事情的真实原委有个了解
1. W同学刚来德国在联系到我之前,住在青年旅社,25欧元/天,价格当然是很高的,在找到我的第2天,我就同意他过来暂时和我合住,(虽然距离我当时房屋出租还有一段时间)但主要是考虑到,W同学新来德国非常不容易,而且和我当时及其类似,所以同意和他和住(其实我当时非常担心和住东西财务会丢失,后来也是觉得新来的蛮可怜而且也是信任),然后我是管吃,管住,特别床垫还是我从别人那里借的给他睡(free)。
2. 我主动带他出去熟悉这个城市,商业街,超市等,而且带他去运动,包括去INFO那边的球馆,WESTPARK等地方,要么我陪他走路,要么我给他借我同学的自行车。
3. 我把一不到一个月买的东西,很多都是新的都相当低价位的卖给了他!而且其中很多都是别人已经预定了,包括房子本身,主要是考虑毕竟一个人新来德国很不容易,我跟有些预定我东西的人说是新来的人要用,很不容易,很多同学也都理解了。
W同学最丢人的,也是最恶心的地方就在与,其实他当时什么都知道,等我现在回国了开始装傻,而且感觉一个新人很无辜的样子!!!
第一 关于买给他的物品,我亲自让他去超市里看价格,甚至我带他去超市看价格然后让他比较之后再买,最终结果当时他很高兴的把东西都低价买了,当然还有一些小东西我就送了,至于“一共70多欧,至于是不是值那么多钱,我就不知道了”从何谈起呢??
第二 W同学说联系不到我,甚至于象在网上发的那样感觉在写通缉令,我感觉就一个字---假!!!因为我当时留给你联系方式的,而且我周围的人很多你都认识,随便问一个就好了,而且你发这个贴子可能也有人给你说你我的联系方法了,so…
第二 关于O2问题:也是大家争论的焦点,
1)我当时卖给他任何东西都会让他先去看再决定,手机当然也不例外,我当时告诉他如何去市政厅注册(这个W同学好像知道),去德意志银行激活账号,去SPAKASS开户,并告诉他在德意志银行附近有好几个O2店,可以去看看。
当时我决定把卡转给W同学的时候,他非常兴奋,因为他当时也知道没有学生证是不能享受学生服务的,而且投币电话相当贵的,我当时还附送给了他一张MAXTOR的国际长途卡(不是新的我用过了),因为我的合同是Genion+Flarate所以在home区内打长途相便宜,W同学是非常满意的,当然对我一个将要回国的人来说把手机卡问题解决了也是非常好的。当时是你情我愿,一拍即合。
2)至于O2手机的事情我当时跟W同学已经讲明白了,所以请不要装蒜!我跟你讲了签合同可以花比较少的钱得到手机,我也给你看过我签的手机,并且你也多次使用,我当时问你要不要手机可以给但我是出钱买的,你听说要花钱买的就说算了,你也有就可以用就行了。你当时说要手机我当场就给你!!又不是什么很高档次的家伙,国内也就1000多,而且我这个还不是中文系统,这边兼容也有问题,再加上充电器的接头问题,我自从拿回来还没有用过呢!
3)我们最终去O2店里面去,转银行账户完全是你情我愿的。请问:如果大家对O2不怎么了解甚至没有考虑过敢在转帐合同上面签名吗??我觉得答案很明朗。(何况去签转帐单的时候我是提前2天告诉M同学的),如果说是因为对O2不了解而被我忽悠了更是无稽之谈!暂且不说我让你自己去O2店看,就是当时去签转帐时候,O2里面的手机价格包括合同种类到处贴的都是,肯定也会略知一二,而且当时我看你很注意的看广告,橱窗,并且你800学时的德语水平对你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应该不成问吧?!!
4)当然我也算是新人,现在要提的就是我对一些事情不清楚的地方就是关于第一个月从M同学账户上面扣掉67.16欧元的情况我确实是不清楚,我走的时候因为也不清楚第一个月到底从谁的账户上面开始扣钱,虽然我只用了大概2周,我给你10欧元,我想你肯定不亏的,但最终这个67.16我觉得你可以也应当跟我讨论,也非常欢迎,如果是我的原因,以我RWTH研究生的人品保证(就象我每天给你做饭吃一样),我绝对不会让你亏的,我朋友还有些在那边,他们会帮我。
第三 对于O2公司,我是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我相信在德国这样一个严谨的国家,不会有公司会单凭你一面之辞,枉作定论的。就算真的打官司我也胸有成竹。

最后,欢迎大家的关注与讨论,我也希望在不损害中国同胞感情的前提下给这个这个问题一个合理圆满的解决。再次提醒LZ我的联系方法email:rodman_91_sy@hotmail.com. U should never forget it!
作者: TA99    时间: 2006-9-30 21:32

当事人出来,问题就好解决多了:man.gif
作者: tnt3451    时间: 2006-9-30 21:46

对,我也对我在W同学里的发言道歉(我会把他删了的),但是我们希望的还是双方把事情解决了,而不是互相指责,毕竟解决问题是第一位的。你出来说话就好!
作者: 蟋蟀    时间: 2006-9-30 22:14

嗯,解释一下好。

不过有几点不知道楼主注意到没有。

第一,你这样转让合同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合同本身是你的名字。

因为付款人可以是第三方,所以一旦第三方拒付,那么你就是法律责任承担人。

假设,请注意这里只是假设,该手机卡持有者在网上修改为你的*(老账号)或者他人的银行账号,然后回国继续用该电话呼出。

那么,O2  将直接追究你 LZ 的责任。因为是你与 O2 缔结的合同。(此为一个真实案例)

第二,但持售手机合同,相当于出售负债。所以公平的交易应该是附送手机,或者补偿受让方一定的金额损失。

以10 欧(5  + 5)基础话费为例,如果受让方没有得到手机,则转让方应承担基础费5欧。开通费,可另行商榷。

最安全的方法是,合同完全转让,即卡所有人改为受让人名字。但是,又有两个问题要注意:

另一,手续费谁承担。

另二,好像按目前规定。受让后的合同,不享有 5+5 优惠,也就是说话费10 欧起,通话费在10欧基础上累加。

这样的转让又会带来新的问题,就是受让方补偿金额的问题。

所以,麻烦事挺多,不是单靠好心就能办好事的。

鉴于,事主双方以前经济来往较多,建议,私了算了。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9-30 22:19

楼上的几点建议提得很好,加分
作者: enriquemartin    时间: 2006-9-30 22:30

1. W同学刚来德国在联系到我之前,住在青年旅社,25欧元/天,价格当然是很高的,在找到我的第2天,我就同意他过来暂时和我合住,(虽然距离我当时房屋出租还有一段时间)但主要是考虑到,W同学新来德国非常不容易,而且和我当时及其类似,所以同意和他和住(其实我当时非常担心和住东西财务会丢失,后来也是觉得新来的蛮可怜而且也是信任),然后我是管吃,管住,特别床垫还是我从别人那里借的给他睡(free)。

我住你那里是给了你的钱吧,你的良心都被狗吃了,因为你一个月的房租加网加电是180欧,我和你一起住的那两天是每天我给三欧,然后从12日到14日,我是以一天6欧的价钱付给你的,而且德国房东明确说了,电费是由你支付的,你提前走我就提前进来。根本不需要交房费。这等于说,我也帮你支付了几天电费,至于吃东西,后面买东西难道我没掏钱??

2. 我主动带他出去熟悉这个城市,商业街,超市等,而且带他去运动,包括去INFO那边的球馆,WESTPARK等地方,要么我陪他走路,要么我给他借我同学的自行车。

呵呵,你当时主要是怕我一个人待在你那里吧,当然你出去都会叫上我了,我也为了让你放心,所以你出去都会跟着你出去,做做这些就能说明你是大好人了??

3. 我把一不到一个月买的东西,很多都是新的都相当低价位的卖给了他!而且其中很多都是别人已经预定了,包括房子本身,主要是考虑毕竟一个人新来德国很不容易,我跟有些预定我东西的人说是新来的人要用,很不容易,很多同学也都理解了。

你不用说什么低价不低价,你写价钱的时候,我一说要商量一下,你马上就翻脸,说什么,“搞清楚,不是我求你租房子” 这不是明摆着的吗,你什么意思。再说,那些价钱都是你定的,你写的价钱,你计算的,全是你说了算,这叫买卖吗?


第一 关于买给他的物品,我亲自让他去超市里看价格,甚至我带他去超市看价格然后让他比较之后再买,最终结果当时他很高兴的把东西都低价买了,当然还有一些小东西我就送了,至于“一共70多欧,至于是不是值那么多钱,我就不知道了”从何谈起呢??
第二 W同学说联系不到我,甚至于象在网上发的那样感觉在写通缉令,我感觉就一个字---假!!!因为我当时留给你联系方式的,而且我周围的人很多你都认识,随便问一个就好了,而且你发这个贴子可能也有人给你说你我的联系方法了

我很高兴?这种话你也说的出口,被人强卖了一大堆东西会高兴??你的E-MAIL的确写过给我,但是你走之后,我重装过一次电脑,就没了,人家O2要的是你在国内的家庭住址。

1)我当时卖给他任何东西都会让他先去看再决定,手机当然也不例外,我当时告诉他如何去市政厅注册(这个W同学好像知道),去德意志银行激活账号,去SPAKASS开户,并告诉他在德意志银行附近有好几个O2店,可以去看看。

可以去看看?你什么时候有这么 说过,你只提到过去改用户吧。

当时我决定把卡转给W同学的时候,他非常兴奋,因为他当时也知道没有学生证是不能享受学生服务的,而且投币电话相当贵的,我当时还附送给了他一张MAXTOR的国际长途卡(不是新的我用过了),因为我的合同是Genion+Flarate所以在home区内打长途相便宜,W同学是非常满意的,当然对我一个将要回国的人来说把手机卡问题解决了也是非常好的。当时是你情我愿,一拍即合。

你还真会观察我啊,兴奋?因为你马上要不用付每个月的话费,不用管两年的合同而得到一部新的手机而感到兴奋吧?至于那张卡,是你主动留在那里的,难道你要带回中国打不成??留下之后你又有机会做好人了。

2)至于O2手机的事情我当时跟W同学已经讲明白了,所以请不要装蒜!我跟你讲了签合同可以花比较少的钱得到手机,我也给你看过我签的手机,并且你也多次使用,我当时问你要不要手机可以给但我是出钱买的,你听说要花钱买的就说算了,你也有就可以用就行了。你当时说要手机我当场就给你!!又不是什么很高档次的家伙,国内也就1000多,而且我这个还不是中文系统,这边兼容也有问题,再加上充电器的接头问题,我自从拿回来还没有用过呢!

对啊,是说好了,我拿手机卡,然后每个月支付20欧,不是因为要花钱买,所以不要,而是因为本来我自己就带了手机。

3)我们最终去O2店里面去,转银行账户完全是你情我愿的。请问:如果大家对O2不怎么了解甚至没有考虑过敢在转帐合同上面签名吗??我觉得答案很明朗。(何况去签转帐单的时候我是提前2天告诉M同学的),如果说是因为对O2不了解而被我忽悠了更是无稽之谈!暂且不说我让你自己去O2店看,就是当时去签转帐时候,O2里面的手机价格包括合同种类到处贴的都是,肯定也会略知一二,而且当时我看你很注意的看广告,橱窗,并且你800学时的德语水平对你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应该不成问吧?!!

对不起,出于当时对你的信任,我的确没有功夫在O2店里,相信的查询各种信息,因为你明确跟我说过,下个月开始每个月支付20欧就可以,只需要每个月支付20欧。我的确不了解,不过,我没有签任何合同,那个只是在我的银行的取款证明的复印件上签了个名字,表示我认可转换银行帐户。

4)当然我也算是新人,现在要提的就是我对一些事情不清楚的地方就是关于第一个月从M同学账户上面扣掉67.16欧元的情况我确实是不清楚,我走的时候因为也不清楚第一个月到底从谁的账户上面开始扣钱,虽然我只用了大概2周,我给你10欧元,我想你肯定不亏的,但最终这个67.16我觉得你可以也应当跟我讨论,也非常欢迎,如果是我的原因,以我RWTH研究生的人品保证(就象我每天给你做饭吃一样),我绝对不会让你亏的,我朋友还有些在那边,他们会帮我。

现在情形很明朗了,你对我说只需要支付20欧,现在结果变成还有首付的67.16欧,而且手机也由你支配。

第三 对于O2公司,我是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我相信在德国这样一个严谨的国家,不会有公司会单凭你一面之辞,枉作定论的。就算真的打官司我也胸有成竹

我看你是搞错了吧,O2公司不是听我的一面之辞!!而是他们亲口告诉我的,你的这种行为非常的schlecht!!scheissen!!我拿着你的合同,亲自去的O2公司,经过他们电脑上的查询之后,他们的经理亲口告诉我的,我看你这种人就等着上黑名单吧!!下次留学请去非洲!!


作者: 逗逗    时间: 2006-9-30 22:33

关注~!:han.gif
作者: schrodinger    时间: 2006-9-30 22:35

缺乏沟通,越说越急。记住:解决问题是第一位的,互相拌嘴有什么用?!!!
作者: NeuMond    时间: 2006-9-30 22:36

搬个板凳.wink.gif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9-30 22:37

原帖由 逗逗 于 2006-9-30 23:33 发表
关注~!:han.gif
这是PK啊

互相揭露,我猜(后来加的我猜,因为引起误会了)给大家的感觉两个人都不好

就像上面某位建议的,两位私下解决来得好点。

[ 本帖最后由 驴子 于 2006-9-30 23:43 编辑 ]
作者: NeuMond    时间: 2006-9-30 22:38

原帖由 schrodinger 于 2006-9-30 23:35 发表
缺乏沟通,越说越急。记住:解决问题是第一位的,互相拌嘴有什么用?!!!
有道理呀!yes.gif
作者: enriquemartin    时间: 2006-9-30 22:40

原帖由 驴子 于 2006-9-30 23:37 发表

这是PK啊

互相揭露,最后给大家看到两方都没干啥好事

就像上面某位建议的,两位私下解决来得好点。

请你解释一下,我干了什么坏事了?
作者: Fatimah    时间: 2006-9-30 22:40

原帖由 驴子 于 2006-9-30 23:37 发表

这是PK啊

互相揭露,最后给大家看到两方都没干啥好事

就像上面某位建议的,两位私下解决来得好点。
有点Gewalt好伐, 现在看到这个帖就心烦。。。
作者: TA99    时间: 2006-9-30 22:41

好像互相说的东西出入很大
大家都是成年人,应该理解上不会出现这样大的误差的



小声说一句:从二位的发言,我真的佩服现在新来的人,这样快就能搞清楚那么多事情。我来的时候怎么就和梦游一样的:sleep.gif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9-30 22:41

原帖由 enriquemartin 于 2006-9-30 23:40 发表


请你解释一下,我干了什么坏事了?
我猜这么说下去,会让大家感觉,因为互相都在说对方坏话。

不过你们愿意这里PK我没意见,继续吧
作者: 逗逗    时间: 2006-9-30 22:44

原帖由 驴子 于 2006-9-30 23:41 发表

我猜这么说下去,会让大家感觉,因为互相都在说对方坏话。

不过你们愿意这里PK我没意见,继续吧



lol.gif 做好人不好做吧 [:eye:]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9-30 22:44

原帖由 Fatimah 于 2006-9-30 23:40 发表

有点Gewalt好伐, 现在看到这个帖就心烦。。。
表心烦,欧帮你down cd
作者: enriquemartin    时间: 2006-9-30 22:44

原帖由 驴子 于 2006-9-30 23:41 发表

我猜这么说下去,会让大家感觉,因为互相都在说对方坏话。

不过你们愿意这里PK我没意见,继续吧

我相信真理总是愈辩愈明的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9-30 22:45

原帖由 逗逗 于 2006-9-30 23:44 发表




lol.gif 做好人不好做吧  


想想论坛要点击率,水民们要看热闹,我真是多管闲事

两位继续吧
作者: 蟋蟀    时间: 2006-9-30 22:47

大家就事论事。现在主要矛盾和后患是 手机合同。

现在双方都有权益受侵犯的可能性。还是赶快商量如何转让合同和作价问题吧。



好像,楼主可以走之前去解约,一说是补交 20*24 欧 或者 10 *24 欧。另一说是可以向 O2 申请 特殊原因终止合同,即可不承担后续月租。

具体执行规则,应该询问 O2 店。不过,这个过程大概要 1个多月好象。



转让合同好像倒是可以立即生效,就看这 240 欧 或者 480 欧 双方各愿意承担多少了。
作者: 逗逗    时间: 2006-9-30 22:48

原帖由 enriquemartin 于 2006-9-30 23:44 发表


我相信真理总是愈辩愈明的


建议双方都摆平心态,把人从好的地方想想,换位思考下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当务之急是解决问题~!
作者: NeuMond    时间: 2006-9-30 22:49

原帖由 驴子 于 2006-9-30 23:37 发表

这是PK啊

互相揭露,我猜(后来加的我猜,因为引起误会了)给大家的感觉两个人都不好

就像上面某位建议的,两位私下解决来得好点。
版主真是让人琢磨不透啊, 一边把贴子设为高亮, 一边建议他们私下解决.
作者: Debianer    时间: 2006-9-30 22:50

原帖由 蟋蟀 于 2006-9-30 23:47 发表
大家就事论事。现在主要矛盾和后患是 手机合同。

现在双方都有权益受侵犯的可能性。还是赶快商量如何转让合同和作价问题吧。



好像,楼主可以走之前去解约,一说是补交 20*24 欧 或者 10 *24 欧。另一说 ...
说到点子上了yes.gif
作者: TA99    时间: 2006-9-30 22:50

原帖由 NeuMond 于 2006-9-30 23:49 发表

版主真是让人琢磨不透啊, 一边把贴子设为高亮, 一边建议他们私下解决.

不是说了要点击率了么lol.gif
作者: 逗逗    时间: 2006-9-30 22:51

原帖由 驴子 于 2006-9-30 23:45 发表



想想论坛要点击率,水民们要看热闹,我真是多管闲事

两位继续吧



没啊,感觉你在更热闹~吼吼,多管呀,你不管不好玩咯lol.gif
作者: 蟋蟀    时间: 2006-9-30 22:52

原帖由 Debianer 于 2006-9-30 23:50 发表

说到点子上了yes.gif
有啥新建议,都说说
作者: yxhu    时间: 2006-9-30 22:53

孙同学现在在国内
事情解决起来就麻烦一些了
一起去o2对质
最多把卡买回来自己跟o2解除合同就啥事都解决了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9-30 22:53

原帖由 NeuMond 于 2006-9-30 23:49 发表

版主真是让人琢磨不透啊, 一边把贴子设为高亮, 一边建议他们私下解决.
我设高亮的时候,PK的另一方还没来说呢,因为前面那个贴大家骂楼主骂得那么凶,想让大家都看看他的辩解。

如果两位准备私下解决了,那我就去掉高亮了,而现在,他们一定要辩个清楚,我想大家也可以通过这两个贴了解一下平时要注意些什么。

所以保持高亮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9-30 22:54

原帖由 逗逗 于 2006-9-30 23:51 发表




没啊,感觉你在更热闹~吼吼,多管呀,你不管不好玩咯lol.gif
其实我本人很想看看到底是咋回事,也好多点经验啊
作者: enriquemartin    时间: 2006-9-30 22:56

原帖由 驴子 于 2006-9-30 23:53 发表

我设高亮的时候,PK的另一方还没来说呢,因为前面那个贴大家骂楼主骂得那么凶,想让大家都看看他的辩解。

如果两位准备私下解决了,那我就去掉高亮了,而现在,他们一定要辩个清楚,我想大家也可以通过这两个贴 ...

我是时刻准备着,回答大家的任何问题,如果有必要,可以在Aachen举行座谈,我可以现场回答各位的任何疑问。并且可以和大家一起去O2了解情况。再说,有合同的情况下,带手机回国,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恶意的。
作者: 初来炸到    时间: 2006-9-30 22:57

这本来是你自个的事情,大家其实就图一热闹。
作者: 蟋蟀    时间: 2006-9-30 22:58

原帖由 逗逗 于 2006-9-30 23:48 发表



建议双方都摆平心态,把人从好的地方想想,换位思考下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当务之急是解决问题~!
民事上是无罪假设

经济纠纷就是有罪假设了

在 Informationsasymetrie 的情况下 opportunistische Verhalten 是 不可避免的
作者: yxhu    时间: 2006-9-30 22:58

你把卡寄给孙同学
让他把钱还你
然后让他自己跟o2解决合同的问题

之间收据,挂号信凭证都扫了贴出来
版上所有兄弟姐妹作证好了
lol.gif
原帖由 enriquemartin 于 2006-9-30 23:56 发表


我是时刻准备着,回答大家的任何问题,如果有必要,可以在Aachen举行座谈,我可以现场回答各位的任何疑问。并且可以和大家一起去O2了解情况。再说,有合同的情况下,带手机回国,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恶意的。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9-30 22:59

原帖由 初来炸到 于 2006-9-30 23:57 发表
这本来是你自个的事情,大家其实就图一热闹。
yes.gifyes.gif
其实就是他俩的事,利益纠纷也是他俩,旁人无心的看个热闹,有心的看个经验
作者: schrodinger    时间: 2006-9-30 22:59

看来看去是不是矛盾就是那O2首付67欧多???
作者: TA99    时间: 2006-9-30 23:00

原帖由 enriquemartin 于 2006-9-30 23:56 发表


我是时刻准备着,回答大家的任何问题,如果有必要,可以在Aachen举行座谈,我可以现场回答各位的任何疑问。并且可以和大家一起去O2了解情况。再说,有合同的情况下,带手机回国,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恶意的。

没有必要搞那么大么
你也是刚刚来,赶紧先顾学习上的事情再说吧:man.gif
现在都交学费了,浪费时间开座谈,成本太高的说:han.gif
没有必要一下成为aachen“名人”吧。
作者: 蟋蟀    时间: 2006-9-30 23:01

原帖由 yxhu 于 2006-9-30 23:53 发表
孙同学现在在国内
事情解决起来就麻烦一些了
一起去o2对质
最多把卡买回来自己跟o2解除合同就啥事都解决了
这也不容易,首先要向 O2 提交国内的 户口注册证明 纠纷一国际化 就得提交公证件了。
作者: enriquemartin    时间: 2006-9-30 23:01

原帖由 schrodinger 于 2006-9-30 23:59 发表
看来看去是不是矛盾就是那O2首付67欧多???

现在没人支付那个钱,很快合同就会KAPPUT,S同学就会上黑名单。O2已经再向我询问S同学的家庭住址了。
作者: 蟋蟀    时间: 2006-9-30 23:02

原帖由 schrodinger 于 2006-9-30 23:59 发表
看来看去是不是矛盾就是那O2首付67欧多???
月租呢?
作者: menschen    时间: 2006-9-30 23:02

论坛真是个泄愤的地方!可是万一没得到理解和支持,会不会很郁闷呢?

二者这么纸上谈兵,不如找个地方单挑
作者: schrodinger    时间: 2006-9-30 23:03

如果原签手机的人给那个新人67欧多的话,那就没事了吧?
作者: TA99    时间: 2006-9-30 23:03

原帖由 enriquemartin 于 2006-10-1 00:01 发表


现在没人支付那个钱,很快合同就会KAPPUT,S同学就会上黑名单。O2已经再向我询问S同学的家庭住址了。


老实讲在事情没有弄清楚以前,应该给S同学一个和O2沟通的时间和机会
作者: 蟋蟀    时间: 2006-9-30 23:04

原帖由 enriquemartin 于 2006-10-1 00:01 发表


现在没人支付那个钱,很快合同就会KAPPUT,S同学就会上黑名单。O2已经再向我询问S同学的家庭住址了。
看来这位施主是在挽救楼主了。人不度人天度人呐。
作者: NeuMond    时间: 2006-9-30 23:04

原帖由 蟋蟀 于 2006-10-1 00:02 发表

月租呢?
月租里5欧手机费,5欧电话费.
作者: 蟋蟀    时间: 2006-9-30 23:05

原帖由 NeuMond 于 2006-10-1 00:04 发表

月租里5欧手机费,5欧电话费.
lol.gif

你看前面我的帖,我是反问呢。
作者: NeuMond    时间: 2006-9-30 23:06

原帖由 menschen 于 2006-10-1 00:02 发表
论坛真是个泄愤的地方!可是万一没得到理解和支持,会不会很郁闷呢?

二者这么纸上谈兵,不如找个地方单挑
相隔一万多公里, 光飞机票就好几百欧.
作者: enriquemartin    时间: 2006-9-30 23:19

原帖由 schrodinger 于 2006-10-1 00:03 发表
如果原签手机的人给那个新人67欧多的话,那就没事了吧?

我是受害人,这是我朋友对我说的话,我很赞同
我觉得你现在的首要显示跟他解决经济问题。有一个人说得很对,他出售给你合同,对你来说就是负资产,因为这个合同吸引人的优惠地方已经被他独占了。所以他从一开始正确的态度是跟你说清楚,2个人协商怎么分配这个费用。不过我很确定,o2从客观上确实认定他有问题。因为他是“负责人”。
我觉得他说不知道合同费用的问题很牵强,因为合同就是合同,签了就应该解约,解约就是补偿o2,不解约就要转让,同样让给被转让人补偿损失。他的做法就是想不给你补偿。他说我不知道,好像就很占得住脚。可是我觉得,对于知道短短日子买车卖车,办卡kun卡的人来说,不知道签约要解约的可能性很小。除非他想占便宜,而不明说,或者说自己不知道的样子。
讨论67。16的费用,是我觉得最可笑的事情。他要跟你讨论的是:20*24的2年月租费480的分配问题。其实我觉得你跟他解决经济问题的时候,注意合同成交包括480 + 开通费 + 手机费用。 他占了优惠手机,必然应该在480欧这部分作出补偿,这才是买卖。
作者: tnt3451    时间: 2006-9-30 23:19

对阿,不要吵了,还是商量商量怎么解决问题吧
作者: 雨凌    时间: 2006-9-30 23:20

原帖由 schrodinger 于 2006-10-1 00:03 发表
如果原签手机的人给那个新人67欧多的话,那就没事了吧?

我觉得首要先解决经济纠纷。

O2那里总不能总“吊着”吧。

[ 本帖最后由 雨凌 于 2006-10-1 00:27 编辑 ]
作者: yxhu    时间: 2006-9-30 23:24

480里面只有5*24=120是手机的费用
另外15*24=360是包月flatrate的钱
为了120+67=187块钱吵成这样
值么?

两个人谁谦让一下,问题就没有这么复杂了。

都是学生,干嘛要不共戴天的样子,
非要把对方搞臭么?
原帖由 enriquemartin 于 2006-10-1 00:19 发表


我是受害人,这是我朋友对我说的话,我很赞同:
我觉得你现在的首要显示跟他解决经济问题。有一个人说得很对,他出售给你合同,对你来说就是负资产,因为这个合同吸引人的优惠地方已经被他独占了。所以他从一开 ...

作者: 过河拆桥    时间: 2006-9-30 23:28

原帖由 yxhu 于 2006-10-1 00:24 发表
480里面只有5*24=120是手机的费用
另外15*24=360是包月flatrate的钱
为了120+67=187块钱吵成这样
值么?

两个人谁谦让一下,问题就没有这么复杂了。

都是学生,干嘛要不共戴天的样子,
非要把对方搞臭么?

把坏的那个搞臭就可以了.
作者: menschen    时间: 2006-9-30 23:29

原帖由 NeuMond 于 2006-10-1 00:06 发表

相隔一万多公里, 光飞机票就好几百欧.

我的意思是,他们俩应该通过直接的方法解决一下他们的问题,发帖子说来说去的也说不清楚
作者: yxhu    时间: 2006-9-30 23:32

吵架的双方肯定认为自己是好的,对方是坏的
这样下去是没完了

现在两边不应该互相怀疑对方的人品,
心平气和地商量出来一个解决方案才是正解。
至于方案是不是公平
可以贴出来,让大家评说嘛。

对骂是永远解决不了问题的!xinsui.gif
原帖由 过河拆桥 于 2006-10-1 00:28 发表


把坏的那个搞臭就可以了.

作者: xiaonao    时间: 2006-9-30 23:32

就是啊,还是赶紧解决问题吧!
在这里吵吵闹闹的,不但于事无补,还浪费了时间!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如果O2追查起来,丢掉的不只是两位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中国人的尊严!!
要知道,在国外,大家代表的不光是自己,更是国人!
作者: enriquemartin    时间: 2006-9-30 23:33

原帖由 yxhu 于 2006-10-1 00:24 发表
480里面只有5*24=120是手机的费用
另外15*24=360是包月flatrate的钱
为了120+67=187块钱吵成这样
值么?

两个人谁谦让一下,问题就没有这么复杂了。

都是学生,干嘛要不共戴天的样子,
非要把对方搞臭么?

这个不是有仇的问题,是欺诈
作者: 蟋蟀    时间: 2006-9-30 23:33

原帖由 enriquemartin 于 2006-10-1 00:19 发表


我是受害人,这是我朋友对我说的话,我很赞同
我觉得你现在的首要显示跟他解决经济问题。有一个人说得很对,他出售给你合同,对你来说就是负资产,因为这个合同吸引人的优惠地方已经被他独占了。所以他从一开始正确的态度是跟你说清楚,2个人协商怎么分配这个费用。不过我很确定,o2从客观上确实认定他有问题。因为他是“负责人”。
我觉得他说不知道合同费用的问题很牵强,因为合同就是合同,签了就应该解约,解约就是补偿o2,不解约就要转让,同样让给被转让人补偿损失。他的做法就是想不给你补偿。他说我不知道,好像就很占得住脚。可是我觉得,对于知道短短日子买车卖车,办卡kun卡的人来说,不知道签约要解约的可能性很小。除非他想占便宜,而不明说,或者说自己不知道的样子。
讨论67。16的费用,是我觉得最可笑的事情。他要跟你讨论的是:20*24的2年月租费480的分配问题。其实我觉得你跟他解决经济问题的时候,注意合同成交包括480 + 开通费 + 手机费用。 他占了优惠手机,必然应该在480欧这部分作出补偿,这才是买卖。
不过,这里头有另外一说。你没有学生证签不了手机,人家要赚就是这个钱。

另外,觉得 flatrate 贵的话 可以解约,剩下的就是 10*24 了。
作者: 蟋蟀    时间: 2006-9-30 23:36

原帖由 yxhu 于 2006-10-1 00:24 发表
480里面只有5*24=120是手机的费用
另外15*24=360是包月flatrate的钱
为了120+67=187块钱吵成这样
值么?

两个人谁谦让一下,问题就没有这么复杂了。

都是学生,干嘛要不共戴天的样子,
非要把对方搞臭么?
自古亲兄弟明算账,没有不为分家打破头的,又何况这 陌路异姓呢?
作者: 蟋蟀    时间: 2006-9-30 23:38

原帖由 过河拆桥 于 2006-10-1 00:28 发表


把坏的那个搞臭就可以了.
支持!把坏的那个搞臭
作者: 蟋蟀    时间: 2006-9-30 23:40

原帖由 enriquemartin 于 2006-10-1 00:33 发表


这个不是有仇的问题,是欺诈
不一定是欺诈
应该说是 Ausnutzung der Informationsasymmetrie
作者: STROM    时间: 2006-9-30 23:40

原帖由 蟋蟀 于 2006-10-1 00:38 发表

支持!把坏的那个搞臭
恩,往死里搞
作者: yxhu    时间: 2006-9-30 23:44     标题:

俺还是自己先去睡个好觉实在
moon.gif

两位消消气
看家们也别火上洒酒精了吧lol.gif
作者: 雨凌    时间: 2006-9-30 23:50

觉得双方在气头上,冷静不下来,还在纠缠“好坏”问题,我只好提2个解决建议,仅仅供当事人参考,拒绝拍砖。
1,既然双方认为当时都没有完全认清费用(不管因为不知道,还是听人说就相信了)的情况下,,其达成的协议现在被双方看起来都不公平,那么像上面同学说的,就当没有这个交易。W同学把卡寄回给S同学,或者不用他了。然后你自己去用你自己的学生证签一个新的合同,如果可以的话。让S同学自己来解决跟O2的解约问题。

2,双方还承认这个转让关系,虽然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当时没有故意让对方吃亏。但是2个人都承认里面有误会,对产生的问题也愿意承担责任,积极解决。那么2个人协商一下产生的费用如何分摊。达到一个双方满意的支付份额。然后W同学跟O2沟通一下,看看这个解决方案能不能得到o2的同意。如果可以,影响消除了,德国人也不会对我们再增加偏见。

你们觉得呢?
作者: enriquemartin    时间: 2006-10-1 00:00

姐姐,我的气已经过去了。我也不再想谈论那个人,星期一我会去O2确认合同的情况。这件事情我也不想再讨论,因为这件事情已经结束了,我已经做出了我的决定。人,还是要管好自己的事情才是真的。
原帖由 雨凌 于 2006-10-1 00:50 发表
觉得双方在气头上,冷静不下来,还在纠缠“好坏”问题,我只好提2个解决建议,仅仅供当事人参考,拒绝拍砖。
1,既然双方认为当时都没有完全认清费用(不管因为不知道,还是听人说就相信了)的情况下,,其达成的 ...

作者: 雨凌    时间: 2006-10-1 00:02

原帖由 enriquemartin 于 2006-10-1 01:00 发表
姐姐,我的气已经过去了。我也不再想谈论那个人,星期一我会去O2确认合同的情况。这件事情我也不想再讨论,因为这件事情已经结束了,我已经做出了我的决定。人,还是要管好自己的事情才是真的。
啊。。。 能不能不叫我。。。姐姐。。。。晕死。。。好。。。好不习惯:han.gif :han.gif :han.gif
作者: 过河拆桥    时间: 2006-10-1 00:04

原帖由 yxhu 于 2006-10-1 00:32 发表
吵架的双方肯定认为自己是好的,对方是坏的
这样下去是没完了

现在两边不应该互相怀疑对方的人品,
心平气和地商量出来一个解决方案才是正解。
至于方案是不是公平
可以贴出来,让大家评说嘛。

对骂是永远解决不 ...

但是总有一方,是真理亏的.
作者: enriquemartin    时间: 2006-10-1 00:08

原帖由 雨凌 于 2006-10-1 01:02 发表

啊。。。 能不能不叫我。。。姐姐。。。。晕死。。。好。。。好不习惯:han.gif :han.gif :han.gif

汗,那叫......雨凌...好了
作者: 笨猫    时间: 2006-10-1 01:21

终于看懂了.
其实问题就出在楼主回国之前要注销银行账号。而O2第一个月不知道为什么扣了67欧之多。所以新来的同学就以为这是楼主买手机的费用。其他的都是小事。
不就是67欧元的事情吗?电话是两个人一起用的,加上月租费一个月60多很正常啊。

enriquemartin同学太过分了。我觉得楼主本身没有做错什么。不知道别人怎么样,我签手机合同的时候都是当面把手机的费用缴清的。如果帐户上有多出来的金额,也许是开通费什么的。毕竟这个合同楼主只用了2周,而你还要用两年,由你来付也不能说楼主过分。而且一开始没有学生身份的时候,电话费是很贵的。你并不吃亏,毕竟别人把合同转给你毕竟还要承担风险呢。
楼主给你留了Email作为联系方式,你自己搞丢了,怎么能说对方一走了之呢!
至于他不放心你一个人在家也是情有可原,毕竟你们俩刚认识。如果是我,根本就不会跟陌生人一起住。你为什么还要出言讽刺呢?

最后有个忠告。我知道,新到德国来的人听力都不会太好。而新人最敏感的一个词就是Scheisse。其实在德国,这就是那些没有教养的人的口头禅。如果你去比较正式的地方,再糟糕的事情也不会有人说scheisse。所以你以后听到这个词,可以完全把它过滤掉,更不要去学。那不是什么好东西。
作者: 笨猫    时间: 2006-10-1 01:30

原帖由 yxhu 于 2006-9-30 23:58 发表
你把卡寄给孙同学
让他把钱还你
然后让他自己跟o2解决合同的问题

之间收据,挂号信凭证都扫了贴出来
版上所有兄弟姐妹作证好了
lol.gif

这真的是个好主意。
楼主的意思反正是不在乎那只破手机,那只需要把手机退给O2,支付了多出来的费用,然后终止合同。
然后新来的同学自己去签个合同,或者找个有学生身份的人合签一个Partner。
谁的事谁负责,一了百了,谁都不欠谁的。
作者: taiji    时间: 2006-10-1 02:00

原帖由 enriquemartin 于 2006-10-1 01:00 发表
姐姐,我的气已经过去了。我也不再想谈论那个人,星期一我会去O2确认合同的情况。这件事情我也不想再讨论,因为这件事情已经结束了,我已经做出了我的决定。人,还是要管好自己的事情才是真的。
俺觉得,这事你办得有点不地道,其实你应该在早些时候就知道你只要跑到O2说啥都不知道,往s同学那一推(俺看s是不懂那67欧是怎么回事,并非有意骗 你),你就不会有任何损失,而这个时候正是你雨凌姐姐和其它网友们大肆讨伐s同学激烈的时候,你采取的却是不吱声或闪烁其词,得亏驴同学压着不让大家早下 结 论,你这在某种程度上有误导大众的嫌疑啊.
再有,出了67欧额外费用,你第一个应该沟通是s,而不是o2.你没给s任何辩解和解决问题的机会,搞得好象s骗了人跑了似的,你自己把人家的联系方式搞 丢了的嘛,这是不是有点不够意思啊,毕竟你当初以你非学生身份是同意这个转接合同的,出了意外大家应该协商解决,而不是一推了之啊.
最后,不管怎么说,在你初来乍到的时候s留你住他那,不管是3欧一天还是6欧一天,总比25欧一天的旅馆强吧,人应该学会善待他人,学会感恩,不能总太自我了.
人不会只是付出没有得到的,也不会总是得到永远不用付出的.这是俺看了你们两的陈述后一点点感想,对就听,不对当俺放屁了也可以.

[ 本帖最后由 taiji 于 2006-10-1 03:06 编辑 ]
作者: 会员18888    时间: 2006-10-1 02:04

据说德语班的学生也可以签到优惠合同.虽然不是大学生,但可能有给schuler,Auszubildender的优惠.所以新来同学去 O2问问清楚.找个合适自己的方案行事.lol.gif
作者: 驴子    时间: 2006-10-1 02:06

原帖由 taiji 于 2006-10-1 03:00 发表

俺觉得,这事你办得有点不地道,其实你应该在早些时候就知道你只要跑到O2说啥都不知道,往s同学那一推(俺看s是不懂那67欧是怎么回事,并非有意骗 你),你就不会有任何损失,而这个时候正是你雨凌姐姐和其它网友们大肆讨伐s同学激烈的时候,你采取的不吱声或闪烁其词,得亏驴同学压着不让大家早下结 论,你这在某种程度上有误导大众的嫌疑啊.
再有,出了67欧额外费用,你第一个应该沟通是s,而不是o2.你没给s任何辩解和解决问题的机会,搞得好象s骗了人跑了似的,你自己把人家的联系方式搞丢了的嘛,这是不是有点不够意思啊.
最后,不管怎么说,在你初来乍到的时候s留你住他那,不管是3欧一天还是6欧一天,总比25欧一天的旅馆强吧,人应该学会善待他人,学会感恩,不能总太自我了.
人不会只是付出没有得到的,也不会总是得到永远不用付出的.这是俺看了你们两的陈述后一点点感想,对就听,不对当俺放屁了也可以.

老大说话真有道理

希望大家都能从中学到点什么
作者: 笨猫    时间: 2006-10-1 02:12

原帖由 taiji 于 2006-10-1 03:00 发表

俺觉得,这事你办得有点不地道,其实你应该在早些时候就知道你只要跑到O2说啥都不知道,往s同学那一推(俺看s是不懂那67欧是怎么回事,并非有意骗 你),你就不会有任何损失,而这个时候正是你雨凌姐姐和其它网友们大肆讨 ...
就是这么回事。
要是新来的人都这样,以后谁还敢帮助新人啊?
作者: Aptor    时间: 2006-10-1 02:16

原帖由 笨猫 于 2006-10-1 03:12 发表

就是这么回事。
要是新来的人都这样,以后谁还敢帮助新人啊?
所以合同还是自己的好,无论是接手别人的,还是转手给别人,都不安全啊~~~
作者: 会员18888    时间: 2006-10-1 02:25

本来那位孙同学临走前该去跟O2结清帐目消合同补付到两年的月费再走. 他没这么做,而是合同转让,这样一来他得了很大的利了.他要是不分点好处给接他的人, 那人家明白过来觉得不爽, 走人也是正常.
一桩买卖双方都认为得益才牢靠.
这也是同学间相互买卖该注意的事情.
作者: taiji    时间: 2006-10-1 02:26

原帖由 笨猫 于 2006-10-1 03:12 发表

就是这么回事。
要是新来的人都这样,以后谁还敢帮助新人啊?
也不能说新来的同学这样都不好,如果我们站在新人的角度,联系国内国外大环境的不同,出于自我保护防止受骗的意识,这个还是可以理解的.但应该就事论事,心存厚道啊.

原帖由 驴子 于 2006-10-1 03:06 发表


老大说话真有道理

希望大家都能从中学到点什么
俺这都是平时注意收集晴格格的名言警句,关键的时候抄一两条上来装装门面的,当真不得地lol.gif
作者: iatb    时间: 2006-10-1 02:30

驴同学素好人,无论如何要搞清楚再对人下结论~
作者: 笨猫    时间: 2006-10-1 02:33

原帖由 taiji 于 2006-10-1 03:26 发表

也不能说新来的同学这样都不好,如果我们站在新人的角度,联系国内国外大环境的不同,出于自我保护防止受骗的意识,这个还是可以理解的.但应该就事论事,心存厚道啊.
其实问题就在于两个人基本上都应该算新人。很多事情两个人都不明白。no.gif
但是不明白就应该问问身边的人,或者上论坛求助,而不是互相倒黑水!no.gifno.gifno.gif
有些事情我们不是当事人,详情也不好妄加揣测。可是67欧的事情能搞得整个亚琛不得安宁,我实在不理解。:hit.gif
有这个时间,多少个67欧挣回来了呀!
老实说我一开始真的是很同情W同学的,可是现在我有被骗的感觉。W那篇回帖把很多问题都解释清楚了,其实绝大多数是他自己的错。

[ 本帖最后由 笨猫 于 2006-10-1 03:37 编辑 ]
作者: taiji    时间: 2006-10-1 02:33

原帖由 会员18888 于 2006-10-1 03:25 发表
本来那位孙同学临走前该去跟O2结清帐目消合同补付到两年的月费再走. 他没这么做,而是合同转让,这样一来他得了很大的利了.他要是不分点好处给接他的人, 那人家明白过来觉得不爽, 走人也是正常.
一桩买卖双方都认为 ...
走人正常,但要馅对方与不义就不太合适了.所以俺认为,走可以,但得打个招呼啊.
其实,这桩买卖也不是蟋蟀说的不对称信息,因为两个人事先都不知道那67欧的事,还是对称的.
s得利的基础是,他认为W没亏,没他w拿不到这个合同,还是都得利,而当时w并没反对,也签字了,这桩买卖一开始还是牢靠的.

[ 本帖最后由 taiji 于 2006-10-1 03:40 编辑 ]
作者: taiji    时间: 2006-10-1 02:34

原帖由 笨猫 于 2006-10-1 03:33 发表

其实问题就在于两个人基本上都应该算新人。很多事情两个人都不明白。no.gif
但是不明白就应该问问身边的人,或者上论坛求助,而不是互相倒黑水!no.gifno.gifno.gif
对,是这样的
作者: iatb    时间: 2006-10-1 02:35

另外在网上发别人的信息很不厚道~
作者: Iricce    时间: 2006-10-1 02:36

每天都有一个热门主帖阿
作者: 会员18888    时间: 2006-10-1 02:49

原帖由 taiji 于 2006-10-1 03:33 发表

走人正常,但要馅对方与不义就不太合适了.所以俺认为,走可以,但得打个招呼啊.
其实,这桩买卖也不是蟋蟀说的不对称信息,因为两个人事先都不知道那67欧的事,还是对称的.
s得利的基础是,他认为W没亏,没他w拿不到这个 ...
不牢靠.如果他们事先解释清楚, 新来人自己去签合同会是多少费用,不拿手机能得多少Guthaben.然后再协议合同转让,那利益才分的清.
那新来人事后了解更多的情况后,认为亏了. 那就是不是双方得益的买卖了.
要不, 你去签两年合同,我出1欧拿那个合同带的新手机,如何?what.gif
作者: taiji    时间: 2006-10-1 02:56

原帖由 会员18888 于 2006-10-1 03:49 发表

不牢靠.如果他们事先解释清楚, 新来人自己去签合同会是多少费用,不拿手机能得多少Guthaben.然后再协议合同转让,那利益才分的清.
那新来人事后了解更多的情况后,认为亏了. 那就是不是双方得益的买卖了.
要不, 你去 ...
先不说要求新人去把俺到现在还搞不太清的o2帐单搞的清清楚楚是否可能和合理,
我们现在的问题是,两个人都搞不清,根本谈不上一个字,这才是整个事情的主题.
作者: 会员18888    时间: 2006-10-1 03:04

原帖由 taiji 于 2006-10-1 03:56 发表

先不说要求新人去把俺到现在还搞不太清的o2帐单搞的清清楚楚是否可能和合理,
我们现在的问题是,两个人都搞不清,根本谈不上一个骗字,这才是整个事情的主题.
S倒未必成心想骗人.
但那新来的人本以为每月付20欧月费就OK了. 没想到突然冒出来60多欧, 他本能地就感觉到受骗了,也素情有可原的.结果跟当初谈好的大不一样嘛!新来人家庭若不富裕, 不象在坐各位那样视60大欧为草纸,犹如当头被打了一棒.
当然最好是先跟S交流勾通.再上网发牢骚了.

哪位有钱人给俺60大欧啊?俺缺钱花...:o

[ 本帖最后由 会员18888 于 2006-10-1 04:08 编辑 ]
作者: 笨猫    时间: 2006-10-1 03:19

原帖由 会员18888 于 2006-10-1 04:04 发表

S倒未必成心想骗人.
但那新来的人本以为每月付20欧月费就OK了. 没想到突然冒出来60多欧, 他本能地就感觉到受骗了,也素情有可原的.结果跟当初谈好的大不一样嘛!新来人家庭若不富裕, 不象在坐各位那样视60大欧为草 ...
这里没人会拿67欧当草纸吧?无论是父母那里得来的还是自己工作挣来的,都是辛苦钱。
问题是为了一个不是草纸的东西可以随便败坏别人的名声吗?
其实大家都是从新人过来的。刚来的时候那些糊涂帐能控制在200欧以内我觉得就不算吃亏了。顶多是心里抱怨一下,之后也就想通了。
作者: 月*无*影    时间: 2006-10-1 04:28

根据我多年的阅人处世的经验,看来看去,觉得LZ比W同学更坦荡,做事更合理,
W同学O2手机出了事,不主动同LZ联系,商量解决,本就可疑,而且做的很绝,O2听他一面之辞追究LZ责任,为了区区70欧,如果LZ真的上了黑名单,W同学居然幸灾乐祸,可见心胸之狭隘,实在不是一个君子啊。。。。
LZ啊,在德国的信誉还是蛮重要的,如果你将来在德国找工作都有关系的,所以,一定要跟O2据理力争,甚至请求你仍在aachen的朋友帮忙出面,一定要洗清你自己,花多少钱也在所不惜。。。

坚持!:have.gif
作者: 蟋蟀    时间: 2006-10-1 04:56

原帖由 taiji 于 2006-10-1 03:00 发表

再有,出了67欧额外费用,你第一个应该沟通是s,而不是o2.

这点不敢苟同。出了问题,一定要拿到第一手信息才好,新人问新人,也问不出个所以然来。第一个反应应该是去O2 问个清楚。

实际上,他们的问题根源,正是开始的时候没有去O2点问清楚。

S 清户回国,没有划电话费,他估计也不知道不是有意的,但是投机的动机并不能因此完全否定。

(最起码 S 说他付了款,W 无从查证,只能相信 S 所以言,这正是信息不对称所在。另外,卖东西的人比买东西的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占有信息优势。)

争执的客观起因正是这个电话首付,不管它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他是造成了过失的一方。

如果退一步,分也只能分个,蓄意,过失。但是事情的性质并没有改变。

W 仍然是 权益遭侵害或者威胁的一方,虽然他拒付了,但是那是他自己的对策,比不是S 做出的补偿行为。

因此,S 受人埋怨或者指责是不可避免的。

W 也不排除有投机行为,但是他的利益受到威胁了,出来谴责行为激动,但是 W 是权益遭威胁的一方,性质并没有变。

所以,从问题的本质看,谴责 S 的舆论是对的。


现在,如果 W 拒付,S 就有可能上黑名单。S 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博弈失败。没啥好路子了,交钱解约才是上策。
作者: enriquemartin    时间: 2006-10-1 08:17

我告诉你,O2有了问题不去找O2,而去找他?再说当时我根本联系不到他,我要是成心不想找他的话,根本不用发帖子,我直接等O2把合同KAPUUT,然后他黑名单就是了。还有,O2听我的一面之辞??你还真是搞笑,你不是小看了O2就是大看了我的语言能力。什么叫做的绝?让我帮他支付所有费用?那你来支付啊,我当然是要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凭什么要帮他支付钱?区区70欧你帮他付啊。
原帖由 月*无*影 于 2006-10-1 05:28 发表
根据我多年的阅人处世的经验,看来看去,觉得LZ比W同学更坦荡,做事更合理,
W同学O2手机出了事,不主动同LZ联系,商量解决,本就可疑,而且做的很绝,O2听他一面之辞追究LZ责任,为了区区70欧,如果LZ真的上了黑 ...

作者: Flea    时间: 2006-10-1 09:31

又是一强贴
作者: 雨凌    时间: 2006-10-1 09:46

原帖由 taiji 于 2006-10-1 03:00 发表

俺觉得,这事你办得有点不地道,其实你应该在早些时候就知道你只要跑到O2说啥都不知道,往s同学那一推(俺看s是不懂那67欧是怎么回事,并非有意骗 你),你就不会有任何损失,而这个时候正是你雨凌姐姐和其它网友们大肆讨 ...
得,你那一句“姐姐”叫得我毛骨悚然的同时,也把我给“卖”了,这不马上有人出来说我前面出来“大肆讨伐”S同学吗?我讨伐他了吗?我建议的就是楼主说的不知道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去BBS把这个帖子的事情说出来,让大家来看,向这里一样,同样别人有2种判断。这个帖子你可以在原来那个帖子找到。我在强调一句,我一直是就事论事,就我所得到的信息做出自己的判断。如果说心里觉得谁更有理,每个人不都一样自己心里有杆秤吗?别说的别人跟农民起义似的。
作者: enriquemartin    时间: 2006-10-1 09:57

实在不好意思,我向各位澄清一点,S明明知道他自己没有付钱,因为他自己KUN的银行卡,里面有多少钱当然自己一目了然。结果他却回了国,我蒙在鼓里,以为只要从我这里下个月开始扣20欧就可以了,结果前三天我才得知,还有67欧没有交。假如这些钱从我帐户里扣走了,那么你们可以想象一下,他难道会把这些钱给我,他不给我,我也不能把他怎么样。他人都在中国了。知道他为什么会关注这件事情?因为他知道他会被O2上黑名单,这种恶意欺诈行为,会让他以后进不了欧洲,昨天,他的一个朋友过来找我了,就是他通知的S这件事情。我们谈了很多,责任在谁,是很清楚的事情。
原帖由 雨凌 于 2006-10-1 10:46 发表

得,你那一句“姐姐”叫得我毛骨悚然的同时,也把我给“卖”了,这不马上有人出来说我前面出来“大肆讨伐”S同学吗?我讨伐他了吗?我建议的就是楼主说的不知道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去BBS把这个帖子的事情说出来, ...

作者: 北海道老色爹    时间: 2006-10-1 10:04

在O2或者说在schufa上了黑名单就不给签证what.gif
貌似没酱紫狠仨:o
作者: Aptor    时间: 2006-10-1 10:05

我估计最多就是不能再买o2手机
作者: enriquemartin    时间: 2006-10-1 10:06

那看来对他也没多大损失,你们放心了吧。
原帖由 Aptor 于 2006-10-1 11:05 发表
我估计最多就是不能再买o2手机

作者: zizidodoII    时间: 2006-10-1 10:08

原帖由 enriquemartin 于 2006-10-1 10:57 发表
实在不好意思,我向各位澄清一点,S明明知道他自己没有付钱,因为他自己KUN的银行卡,里面有多少钱当然自己一目了然。结果他却回了国,我蒙在鼓里,以为只要从我这里下个月开始扣20欧就可以了,结果前三天我才得知 ...

我觉得是这样的 我周围的朋友都说责任很明确
作者: 北海道老色爹    时间: 2006-10-1 10:10

原帖由 enriquemartin 于 2006-10-1 11:06 发表
那看来对他也没多大损失,你们放心了吧。
酱紫讲话粉容易树敌仨。不过偶不乐意给你当敌人,所以请你尊重偶哦:o
作者: 小白    时间: 2006-10-1 10:10

这个交易,本身未必是合法的。S把本来只能给学生用的手机合同转让给读语言的W。S希望从中得到一个手机(自己付手机钱,67欧);W希望能用签合同的手机(电话费较低?)。这点从两人的帖子中看出来,双方都是明白的,且是同意的。

可惜事后出了意外,即67欧要W同学来付,双方的争吵因此而起。继而把之前的种种不快都拿出来说事。也许W同学后来发现,这个手机合同,(作为读语言的学生)也可以自己去签,而且可以拿一款手机,再加上这67欧,所以认为对方欺骗了他,认为这个交易是不平等的。

所以现在W同学不仅只想得到这67欧,而是希望这个交易完全作废。

这是我的理解,不对欢迎拍砖。:hit.gif

不知道在法律上,这桩本来就不太合法的交易,是如何确认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我想,按照双方最初的约定,S同学只要服了这67欧,就合乎了当时的约定。

至于S同学或W同学的人品问题,虽然我挺感兴趣,但是在这里讨论未必是上策。
作者: arclogo    时间: 2006-10-1 10:12

原帖由 taiji 于 2006-10-1 03:00 发表

再有,出了67欧额外费用,你第一个应该沟通是s,而不是o2.你没给s任何辩解和解决问题的机会,搞得好象s骗了人跑了似的,你自己把人家的联系方式搞 丢了的嘛,这是不是有点不够意思啊,毕竟你当初以你非学生身份是同意这个转接合同的,出了意外大家应该协商解决,而不是一推了之啊.

突然想问一下,学生身份和非学生身份的O2合同有什么区别呢?两年不同的合同所导致的总费用差(非学生合同减去学生合同)与 [120+67-x(首月enriquemartin 同学的话费)-10(本楼LZ支付的首月话费) ]欧的表面账面损失相比,究竟孰多孰少、差别又有多大呢?

另外,我觉得经济损失是一回事,致人于死地是另外一回事:enriquemartin 同学在这里话说得再难听也毕竟只是发泄不满而已,于己于人都没有实质性的伤害,但在O2店默认甚至要求把LZ放到黑名单未免失之草率或者臆断了——尤其是把自己丢掉LZ的email当作无法联系上LZ的理由,这未免太夸张了点(当然如果是我理解错的话,请诸位指正)。我只是请enriquemartin 同学好好想一想,小于200欧的经济损失可以让你决定把一个和你曾经同住在一个屋檐下的同胞的名声彻底搞臭、前途彻底毁掉么?

LZ似乎后来没有发过言,是不是这里又出现了敏感词,国内上不了呢?奇怪......

[ 本帖最后由 arclogo 于 2006-10-1 11:13 编辑 ]
作者: enriquemartin    时间: 2006-10-1 10:15

不是我要树敌,因为中国人不是喜欢皆大欢喜吗,所以能对他造成不大的损失也不错了。毕竟不能因为我遭遇到不幸,就希望所有人都不幸
原帖由 北海道老色爹 于 2006-10-1 11:10 发表

酱紫讲话粉容易树敌仨。不过偶不乐意给你当敌人,所以请你尊重偶哦:o

作者: enriquemartin    时间: 2006-10-1 10:21

我一再说明,不是我要他死,这完全是他自己的行为啊,我只不过是去O2问了情况,他们说这很SSCHEISSEN,他们说会把合同KAPUUT,就是这样而已。我根本什么也没做。[quote]原帖由 arclogo 于 2006-10-1 11:12 发表


突然想问一下,学生身份和非学生身份的O2合同有什么区别呢?两年不同的合同所导致的总费用差(非学生合同减去学生合同)与 enriquemartin 同学的话费)-10(本楼LZ支付的首月话费) ]欧的表面账面损失相比,究竟孰 ... [/quote]




欢迎光临 人在德国 社区 (http://www.csuchen.de/bbs/)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