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m' B$ n. P& ?& V. G- g 破坏原始记录个人最高罚1万元 : Y- Q* J% E) v( L' ~% D
; z. W: F* T% Q) l: S 为了保证电子眼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规定》明确指出,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 v, [) N4 e X4 O2 V. O! U. S 3 D' d7 n6 K* }0 G+ V 对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未经核准,或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