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中国新闻] 广州客房和宿舍禁装电子眼 5月起实施 [打印本页]

作者: 日月光    时间: 2007-3-16 10:44     标题: 广州客房和宿舍禁装电子眼 5月起实施

昨(15)日,广州市政府在网上公布了《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号令,该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 i: I( f! P  f  P8 h4 r

* B2 f5 x' R5 q- {  《规定》强调,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即“电子眼”),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电子眼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9 e" D/ J# {7 d( M% U5 y+ l8 D
5 J& |9 x  ~+ U) D9 _* a
  大型地下空间须装“电子眼” ; C, D; V2 \- U! ]4 G
# Y, ]$ V& a+ u, H4 v0 Q
  据了解,《规定》除了规定一些场所不准安装电子眼外,还详细指出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都应当安装电子眼,以便监控。如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地铁营运线各站出入口、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都要安装上电子眼。 % V2 ]- s0 n/ l; O0 E
; P/ p! _# @% H/ H: j7 |4 ?
  另外,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甚至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都要安装上电子眼。 + w$ b) w. F4 S4 P( @  v0 J$ z) @

& `9 T- l: Y5 ?5 ^; }2 W  不得随意传播摄入信息 8 {2 |8 t7 H2 d9 l/ p% s0 ^, {
, |, Y0 {6 N# R. e; @
  据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广州今年的目标是形成健全的覆盖全市所有治安防范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广州市要在两年时间内完成25万个电子眼的安装工作,其中新建16万个,需要改造9万多个。去年广州已新建2万多个,预计今年将新建逾10万个,让“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变成现实。 ' v- o) M1 \! Q! E9 x0 j

) @: ~: a% e7 X# K5 i! k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规定》还指出,有关电子眼摄入的信息,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0 W% {/ C( v1 `
6 v2 Z/ X4 Q9 ^0 |' |- P+ @  电子眼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设有视频监控室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e3 I. F, j6 ~7 v5 c. v9 ]- U/ l: y4 g( n# f
  破坏原始记录个人最高罚1万元 ! }7 \4 q5 W1 F
" Y% J6 j6 L3 T$ N, j
  为了保证电子眼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规定》明确指出,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P  P& g+ r$ L4 m+ J: I% _
  z' A( g. N& g% Y1 x$ E" r: ?* N
  对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未经核准,或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光临 人在德国 社区 (http://www.csuchen.de/bbs/)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