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中国新闻] 专家建议刑法制定见死不救罪 众市民表示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日月光    时间: 2007-4-24 08:39     标题: 专家建议刑法制定见死不救罪 众市民表示支持

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重庆市民表示支持。但有专家认为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5 |9 a: s9 P$ m% c+ z1 R' ]! _7 e+ C! ?3 Z. \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 o3 A% s( {: e# }0 P
' J3 H( R- ]; i6 A# W2 B* D0 s  国外有相关法律
' A" S  B# z1 w4 @4 B8 s% L; H1 f+ T5 r( l9 K6 v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6 e) b& s/ I! m

/ _& R% [' |# R  g- @  王教授称,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 ?1 m+ U) x' h" d% t/ O
8 F$ ^& I; N$ J" X
  众专家意见不一
' n+ S) ]7 `( n% h; C; T  C7 C& R7 ^8 ]5 U9 g
  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Z7 J8 n0 w( \) f# ^

4 {% b6 v! P. |$ @/ J4 O  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 h+ x+ I' c* R
' k8 c) u0 r; x  多数市民表示支持
  t2 j, S' E& g$ @2 h$ ]. ]( h$ g# E1 Q, J
  在会后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大都表示支持的意见。“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就可能违法了。”一市民说。


图片附件: [见死不救罪] recht.jpg (2007-4-24 08:39, 105.66 KB) / 下载次数 97
http://www.csuchen.de/bbs/attachment.php?aid=253606&k=b3da3c1b2a6e7d60c10784738d53e431&t=1757874694&sid=lEiIvO






欢迎光临 人在德国 社区 (http://www.csuchen.de/bbs/)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