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从6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最大的兴奋点在于规定公务员不得包养情人。南方报业网发表长平的文章指出,这个大快人心的规定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文章还反问:假如出现情人包养公务员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0 w8 k9 K+ {, r7 V6 _8 E
$ l5 e+ S. U% _ {3 a; A4 ^
! q% F2 y( N& c. T: E文章说:包养行为本来古已有之,但是把它写进法纪规章,还是近年来的新鲜事。一直有妇女组织代表要求将「包养二奶」写进法律予以惩戒,但法律专家总是回答说,「包养」和「二奶」都不是严肃的法律用语。这一年来的地方行政法规,却越来越多地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海南把它和重婚罪相提并论,郑州则把它和「嫖娼」归为一类,用语都是「包养情妇」,怎么看都有些粗鄙,而且有性别歧视嫌疑,所以南京就羞羞答答地用了「干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这样的隐语,简直比「生活作风糜烂」还不如。到了国务院的规定里,大概也是经过斟酌,变成了「包养情人」,显然更合适一些,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包养」和「情人」这两个词仍然很有些含糊不清。" r$ C$ v |% S9 w: r9 k
# b* L1 \) o- r8 Q# S6 H 6 f. {+ l# ?% i0 H
在传统意义上,「情人」的含义本来是比较清晰的,不过近年来,由于「性伴侣」、「一夜情」、「换偶」等观念和行为的搅和,这「情」字也就越来越淡薄了。尤其是「包养」二字往前面一挂,就跟「性交易」只隔著一层薄纸了。倒是「包养」越来越清晰,要不了多久,就可以成为写进法律文本的专有名词了,特指「提供生活费」并「发生性行为」这种事情。如果只是提供生活费的包养,那就是做善事或者养宠物;加上了性行为,就成了一种不道德的交易。人们熟悉的新闻中,有山东女大学生控告父亲包养二奶、广东女大学生包养协议曝光,等等。9 }0 [- O* j5 p7 x
( x Z: R7 A2 s
! N6 d# |1 a4 E$ R/ `' m为什么要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包养情人?从表面上,是要公务员率先垂范,做道德的楷模。实质上,则是因为他们中间一些人手里掌握著公共权力,很容易调动公共资源,如果没有足够的限制,则很容易用来谋取个人利益,包括性的利益。在难以证实的民间传言中,领导干部包养情人的现象绝非个别,有的甚至包养几十上百个。从已经审结的案件看,贪官包养情人十分普遍,而且多数动用了公款。拿纳税人的钱去购买个人的性享受,这自然是难以令人容忍的事。 . r! u$ X0 B6 d* c$ d: m+ k' [ `) d % W+ l& ]9 |! [. j: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