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0 ?4 m, v( ?; a" f. f国家基本原则及确立德国的民主政治形式,都列入基本法中,其中规定:德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共和国,也是自由、民主的法治及社会福利国家。人民的参政及发言权利都受到社会福利国家的保障。 2 B4 \. r, ]$ c1 s$ V. ^+ j' ]3 @4 c. G0 \) L. y: \0 ]# t. w: e
基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民主基本秩序的政党活动,只能经由“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才能予以禁止。之所以设置如此高的法律门槛,也是因为汲取了魏玛共和国宪法所导致纳粹一党独大的经验教训。, M ]8 F4 r! I ~; W- L2 m
$ o6 T L5 ^! |, r& ]争议激烈 4 K% L$ H0 B# D当年就制定基本法进行讨论时,各方为如何建立联邦制国家基本原则的问题,经常陷入谈判危机。其中有关在联邦国家体制下,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引起争论的议题之一。 " t' w; ^$ y* W6 |& u4 f5 @2 f6 Q1 b- `* H O, S# `
“联邦议院”是一个由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机构,其最重要的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和监督政府。“联邦参议院”是各联邦州的代表机构,国家一半以上的法案需经“联邦参议院”同意后才能完成立法。根据自民党议员德勒尔的解释,“联邦参议院”在重大法案的立法程序中,享有与“联邦议院”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联邦议院”立法时,不能越过“联邦参议院”,或在违背其意志下通过立法案件。3 v/ l. ?) o% F3 |: [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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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各州的“联邦参议院”对制定法律的影响力之大,已妨碍到正常的立法作业,因此2006年进行联邦制改革时,被削弱权限。 Q+ o n/ r W U; {#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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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中期进行的另一个重要宪法改革方案,是引进义务兵役制和建立联邦军。60年代末,又对具争议性的戒严法进行了改革,并完成制定新的财政法。阿登纳在宪政筹备过程中,要求未来设置一个最高法院。同党的基民盟议员聚斯特亨,对阿登纳的这一建议进行了阐释: G8 g8 y& b# E: g, u4 `
- ^ b% Y7 f2 i“阿登纳主席将责成这一‘国家最高法院’提供国内全体居民必要的保护,使他们能充分享受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这是因为独裁者的产生,并不限于某一“个人”,议会多数也有形成专制的可能。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通过建立一个‘国家最高法院’的方式,来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 r: r$ f6 z" v3 |; z3 U8 O1 W8 }0 C8 Q5 N
后来,这个国家最高法院的正式名称就叫做“联邦宪法法院”,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基本法不受侵犯,它作出的判决,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6 k7 U4 s: ^7 ~$ V4 m+ d9 ~% y% ]+ L0 t9 K/ f' Q( z! Y5 S
“议会委员会”在召开了十次会议后,主席阿登纳终于在1949年的5月8日正式宣布:“各位先生,各位女士:“基本法”已在53票对12票的表决结果下顺利通过。”8 L# x" F! B! r% H0 } N% P- T! O
* ^7 |$ n7 a |! [1 D5 U6 E 是否需要新宪法. n; I& |7 h. t8 P$ N0 `% g$ Y( a
198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完成统一后,没有再重新制宪。对此,人们所持的看法不同:有人觉得,这一作法剥夺了全体德国人民参与制定新宪法的机会;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是一部前所未有的,最完美和最成功的基本法,完全没有更改的必要。) s1 e. M" R! o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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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基本法组织结构采用的是“协调式的民主”方案,在竞争激烈的今天,有人认为它已不合时宜。不过必须注意的是,要求修宪的背面可能隐藏着经济利益的考量,为避免宝贵的民主监督机制和国家正当性受到侵害,“修宪”必须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