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K6 w0 B( {% j2 S9 H 作为身处异国他乡的少数民族群体,我们应当拿出勇气来应对西方敌对势力的挑衅,正可谓“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第九·二十六》)子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第十五·九》)这种舍生取义的精神正是历史上拯救中华民族及其文化经久不灭的源泉。但愿星星之火能以燎原之势,点燃我们海内外每一位中国人及其海内外后裔的维权热情。 ( T$ x1 C6 y g9 L/ N }/ `! [2 r( t# d 当然,有勇无谋,有谋无勇,均不足以成事。正如孔子所言“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论语·子罕第九·二十九》)知识就是力量,能令我们在这场交叉于文化、政治、法律、意识形态、个人与社会心理等多维领域的复杂的斗争中游刃有余;正直善良令我们内心坦然无忧,勇气使我们坚定不移、不畏艰险。我们应当呼吁国内与海外所有热心的中国法律人士参与到这场维权斗争中来,群策群力,拿起法律武器有力地回击《明镜》周刊及其《沙粒原理》一文的作者与编辑。, C3 c; i8 u: y2 E% _
9 }4 x5 q; D' @! y 子曰:“道听而途说,德之弃也。”(《论语·阳货第十七·十四》)有一些同胞认为,《明镜》周刊报道的事例都是真实的,无法拿起法律武器来有效回击他们。我认为,仅仅凭借《明镜》周刊那些具体细节并不很明朗的报道,就相信其事例的真实性与对错,很容易陷入其先入为主的宣传手段的陷阱。例如,文中在叙述有关一位在巴登符腾堡州的军备供应厂商那里实习的中国女实习生L的所谓间谍故事时,将没有起诉这位女生说成是那家德国企业出于羞愧,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对德国法律有所了解的人知道,间谍罪在德国《刑法典》中是很重的罪名,一旦有了这样的犯罪嫌疑,德国刑警局和检察院有义务进行刑事调查,如果证据充分,就有义务提起公诉,绝对不可能仅仅因为一家被损害企业不愿起诉就能罢休的事。因为,间谍罪是牵涉到公共利益的犯罪,因此,一旦证据充分,起诉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法院庭审后判定证据确凿,那么最终刑罚判决也是不会因为那家企业而作罢的。至于对同样在巴登符腾堡州的另一位中国实习生案例的叙述就更为荒唐了,文中仅仅描述道,此人爱周末工作,同时爱凑热闹,然后就是“此人被揭开了其企业间谍的真面目并被解雇了”的结论。请问,这个案件难道不像是那位中国实习生受到其德国同事们排挤的案例?要知道,在德国工作岗位上同事或上司对受害人进行排挤(Mobbing)的现象是层出不穷的,被害人往往会背上各种莫须有的罪名,此案中的描写更像是参与排挤这位中国实习生们臆造出来的所谓“企业间谍”罪名。《明镜》周刊这篇文章的作者们为了证明中国利用留学人员广泛进行所谓经济间谍活动,还举了在法国汽车配件供应商法雷奥的一位中国女实习生的案例,此案与德国巴登符腾堡州军备供应厂的中国女实习生L的所谓间谍故事如出一辙,有些逻辑思维能力的人不禁会问,如果那些数据真是那么保密,一位实习生怎会轻易获得呢?特别是,如果她们真是间谍的话,怎么就会如此愚蠢,在数据储存器容量日益扩大、体积日益缩小的今天,却在家中藏匿那么多的光盘而不怕暴露呢?更为霸道的是,难道凭美国一份为众议院所做的调查报告,就能证明其中所列出的16项技术突破真的是中国通过经济间谍活动而获得成功的吗?联邦调查局2005年总结道,“中国是美国最大的间谍威袙”。然而,即使像多年前在美国闹得轰轰烈烈的所谓“李文和间谍案”最后还是以美国司法草草收兵结束,为何《明镜》周刊却矢口不提呢?1 b+ @0 m- }9 M( e
, ^# q2 v) y& S' ]" Z 在认真辨析《明镜》周刊那篇文章真伪及其违法之处的同时,我们在斗争时应当保持理智与冷静,摆事实,讲道理,不要仅仅凭一时冲动的情绪,把我们正义的维权行动降格到西方敌对势力那种“小人骄而不泰”的低水平,而应当做到“君子泰而不骄”(《论语·子路第十三·二十六》)。我们华人希望获得西方正义与理性力量的支持,维护我们个人以及我们民族文化的尊严,那么我们在斗争中就要做到尊重世界各个民族的人与文化。我们对正确的批评同样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接受,以促使我们自身的进步与提高,当然,这不意味着人云亦云,需要我们细心地去聆听、去探索其究竟。总之,我们应当遵循的准则在《论语·卫灵公第十五·二十四》中阐述得很明白——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5 ^3 _- i6 } ; S) k/ a9 k6 _: [, X/ D周坚 / y- t) m2 U2 `) W4 O+ `3 g # Z8 k+ v; R- F# O2007年10月20日在德国华人华侨反击《明镜》周刊“讲事实,反误导”专题讨论会前; ^* z" O, R: l3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