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的司法腐败谁来管 / B3 g U6 C- q! `! I- R2 o+ }4 @1 Z
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动真感情拿硬措施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使信访工作在更好地服务群众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加快政法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把做信访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了解社情民意的“必修课”、培养锻炼干部的“大学校”、检验民心向背的“大考场”。可是就在这种形式下,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对解决信访问题无动于衷。原因是大部分信访案件都涉及到政府行为和政府官员。由于辽宁省大连市政府的腐败导致辽宁省大连市的司法腐败,冤假错案较多,在辽宁省大连市政府的庇护下,辽宁省大连市信访问题是不可能解决的。为什么辽宁省大连市领导违法违纪就没有人管。为什么老百姓直接反映大连市政府官员的问题辽宁省省委不追究,老百姓反映的冤案不解决。从北京,上海,重庆等大城市到湖南省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集体贪腐事件等等一一都被查处,可是辽宁省大连市冤假错案在全国排行老大哥却没有一名贪官。大连市政府对中央精神置若罔闻,麻木不仁的态度不难看出,就因为辽宁省大连市政府一次一次的欺上瞒下,都能得逞,也都蒙混过关了。也是辽宁省省委对他们行为放任的结果。所以夏德仁,张中,张继先等人的胆子越来越大信访问题解决不了,但愿辽宁省大连市政府不会发生一个令人震惊的集体腐败活样本被媒体所披露。看看辽宁省大连市市委领导以权代法镇压老百姓的功劳簿吧。 / Q: m; d. r* s3 X大连市冤民;仇杰6 w. e# ]7 b" k
陈风云" T( ?" {! u V& p9 [) P9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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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azzxxaa 时间: 2010-12-14 01:22
控 告 状$ S( Q# r6 d8 E6 t2 i# h O
控告人:仇杰男,47岁,汉族,精神残疾(残疾证号:辽大G字00368),特困户(特困户证号:210211050300006,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 ^7 [; l* d# x3 ` e+ E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等人;( s3 {. l/ ?3 U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全慈,审判长:邹岩,姜世元等人; ; L A# }; p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姜庆涛,牛小琦,谭红梅,刘平等人;$ g+ Y n4 W2 u: j. }4 y: `: X, f
案 由:滥用司法自由量裁权,枉法裁判,贪污受贿 6 G" \( e. t, Z6 Y1 h) p 由于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市政法委、张中书记等人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院)和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区院)十一名法官收取贿赂达几十万元。在利益的驱动下使两级法院串通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山房地产管理处(简称:中山房管处)和大连市伯远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伯远公司),大连渤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渤海)等单位制造伪证,毁灭主要原始证据,公然对我提供的原始证据不予采信,故意枉法裁判,制造冤家错案,造成我父亲一个抗日时期离休干部,母亲有50多年党龄的老同志,被辽宁省大连市政府、政法委、两级法院的贪官乌利们以权谋私,搞得我们家破人亡,父母先后含冤死在只有建筑面积为33㎡,没有暖气旮对门的房子里,因为此案赔偿金额巨大达近四百多万元,所以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市政法委、法院公安局连手压制我合法申诉上访,对我上访进行多次残酷非法拘禁毒打,置我残疾人死地。 , p! J# r( w4 E& C! p! p* j: f# A请求事项:8 C- X' C: {2 c/ D) ~, B
一. 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9 }; {( W% L0 l
二. 依法撤销大连市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再终字第3号,第4号枉法判决书; # t! @2 j/ f# W& n1 K9 \三. 依法赔偿安置在大连市人民路34号151平方米房屋和候家沟154平方米的商品房,现价4000000元; ' N. t& j$ d% D/ G5 M四. 依法赔偿我租房费40000元和80000元及上访损失100000元 & }' l: j* @ m, \事实与理由: 7 }( G9 `0 t) q5 S, E! ~因88年新亚酒家扩建改造与我家置换房,双方签订了搬迁协议,1:主要内容为我家解决四套房(一套住旧房加拾捌万元)渤海解决二套后,由于涉及到单位投资问题,我家与“渤海”中山房管处签订了搬迁协议。2:主要内容是“渤海公司”给我家安置两处房,其余投资给“中山房管处”,由于我父亲是“伯远公司”抗日时期的离休干部,所以我家又与“中山房管处”、“伯远公司”签订了搬迁协议书。3:主要内容是“中山房管处”、“伯远公司”给我家安置两处住房,按照以上的协议,我的系属单位支付了动迁代建费29061元给“中山房管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协议要求,我家该交该做的全完成了。可他们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协议,一拖就是十几年。但中山区法院的法官谭红梅、刘平在我不懂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串通被告要求鉴定我的原始证据为由,骗取我的签字和原始证据(毁灭主要原件),串通被告伪造假材料进行鉴定,五个多月后拿出一个有问题的鉴定,我当场提出质疑,并多次要求重新鉴定,但谭、刘利用手中的权力,极力袒护被告,拒绝我的请求,在整个庭审中压制我,不让我讲话。并庭审一年四个月,做出枉法裁判。. n( E: a+ `; V( \
2002年11月市检察院正式向区院抗诉。; i, T) T/ c. i4 S+ ~7 `$ d8 V
其一,双方提供材料中的印章,根据公章管理发的规定:(公章注册备案后方可启用)应该以公安机关注册备案的印章为样,而不应该随意采取哪一方的样本,法院认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 |# g3 y3 E0 k% V8 _& V* @ ]其二,只鉴定了一份通知显然依据不足,事实已经收取了我的代建费29061元,中山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应当履行协议,区院法官张同臻、刘燕青对市检察院的抗诉置若罔闻,根本不理睬,还百般刁难我,串通被告采取各种手段 想骗取我在他们写的材料上签字,以达到继续袒护的目的,最终还是维持原错误判决。. e2 _. d7 Y) ^
为了维权,我向市中级法院上诉,但区院却极力阻挠,迟迟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是中院多次催要,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市中院审理后判决事实不清,用法不当,发回重审,此案发回后,区院故意拖着不开庭,在我多次请求下,才开庭审理,遗憾的是,三审法官姜庆涛、牛小琦、曹广群在庭审中,依然对我进行刁难,串通被告伪造88年的专用公章和房证,继续袒护、包庇被告,在被告拿不出任何有效的法律证据的情况下,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枉法裁决,更令我痛心的是,一审毁灭了我主要原件,而三审却以无提供原件为由,结束了这场闹剧。这次中院开庭审理,被告在庭上对我进行诽谤,中院的法官邹岩不允许我进行辩护,声称我再辩护就把我请出去。并在审案过程中,审理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和代理审理员徐红,目无国家法纪,收受被告的宴请,在市政法委和纪检的监督下 ,中院的法官邹岩依然串通被告造假,做出与自己(2004)大民再终字第9号;大连市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再终字第3号,第4号民事判决自相矛盾,显然是枉法裁判。# o" H& N8 R$ F3 N; t
综上所述:作为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被控告人置法律不顾,利用职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剥夺受害人行使合法权益,对我冤案纠正是他们的神圣职责。其行为已触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刑法》第254条、第399条等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依法立案严肃查处本案渎职人员,撤销原判,赔偿损失,为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 I# s5 f% F# ]7 O
, d2 |6 M& K0 i# _ 具状人:仇杰 # X+ B9 d1 ~- @( Q, B9 h 联系电话:13591399264 5 S, a+ O2 h: c. |6 O" F1 W* F " l1 D: X4 L7 v- z
2009年8月13日作者: aazzxxaa 时间: 2010-12-14 01:22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M1 H9 l: J0 t& R0 U( E* }' t3 T k
渎职犯罪政法串通枉法裁判 . m, ?- a1 Q8 t/ \- N! k+ ^* G4 |" h; [& F/ x9 q9 z4 b; a
控告人:陈风云 (女) 50岁 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中市区中南路34号 S$ I M, c1 ^ H% K9 W0 @被控告: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副书记王琦,副市长孙广田,信访局接待处处长胡世俊。 , J- d p9 i2 G Y% ], R被控告: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淑华、张军,刑事技术鉴定处的王正乔。 - [' v1 [' u g3 m2 ~( O0 n被控告: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王副局长,所长刘家福、科长薛文儒,法医王基馥 # Q w3 Z$ D. x u" Q+ X被控告:大连港集团书记朱宝学,副局长刘伟,原局长秘书薛惠全、刘兆军,甘井子港务公司经理曲高义、赵忠君、劳辅经理于文、宣传科科长姜海莲、宋安国,扬宪臣. a* s" _7 E- ]9 z8 Y
被控告:(原一审)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董国建,审判长陈向贞3 N) C" o5 |7 x
被控告人:(原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全慈,审判长孙皓、姜世元,李同新法医签定处,赵男,林驰。 + b# ]3 M% d( h) u" ~4 P0 |一、事由:9 p$ w6 o+ U2 ~5 a+ R2 V
1、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 m/ F- b* G: G2、枉法追诉行政枉法罪(刑法第399条)5 s/ y H9 |$ D$ C7 o% F
被告:原一审法院(2001)中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原二审法院(2001)大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书,再审(2003)大行监字笫2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违背案的事实,纯属行政部门枉法裁判案。9 J5 T; t- \/ w! u
二、案由 8 r. O" s% ?) ~# y; |4 q由于本案的投毒者杨玉凤掌握了大连港务局甘井子港务公司个别领导的贪污腐败事实,又因为在案发前杨给港务局有关部门写过许多匿名信,甘港领导也很清楚此信的内容,为了掩盖此事实,案发后大连港务局甘港领导曲高义和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串通大连市公安局制作出两份同一时间、同一编号、同一内容,结论不同的(051)号鉴定书。由此导致大连市公检法执法部门的错误判决。使得原本一宗很容易界定的刑事犯罪(投毒 )案,却在一些利欲熏心的执法者徇私、包庇、怂恿下,案发十年,凶手至今逍遥法外。% Q5 e( g4 V9 u& l& s2 c$ Z' [
三、请求9 U% v$ k/ q5 `( U$ k5 M4 f
1、依据《刑法》第397、399条对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应予以立案规定,请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以及被告大连市公安局、大连港公安局相互之间法政串通伪造证据,制造假案,毁灭证据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计三次判决依法予以立案、侦察、处理。 - b7 h. Q8 M+ [. K2、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请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一审二审法院的违背案情事实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 {9 }& \( d" B, r/ J, `0 U5 j
3、依据《宪法》第41条《民法通则》第121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赔偿法》第2条之规定,请求:大连市人大、大连市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监督大连市人民中级法院、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依法纠正错误改判,依法赔偿错误判决给我带来的一切损失。, R' s* Y$ F; _. w" e4 u
事实及理由8 L$ w9 W1 W# k" I. t
此案还的从头说起,2000年7月以后,经常来水站喝水的人都发现水有异味和咸味,我便多次将此问题反映经理于文和书记吴庭和,他们说我没有证据不要乱说话。2001年4月5日,午饭时,吃了几口,吃不下去了,之后,我出现严重的中毒症状,随后报警,二十分钟后,大连港公安局王法医和刑警队赶到,王法医发现我瞳孔放大,当即将我送医院抢救,当天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杨玉凤抓获,从其包内搜出亚硝酸盐250克和大量的检举材料。% T1 `+ v: e3 ~
经过两天两夜的审讯,4月7日凌晨,杨玉凤开始招供,她承认:在2000年7月份在五金交电公司买一斤亚销酸盐,先后往水站公用大水壶投放三到四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月5日那天,发现陈第一次带午饭,就将亚硝酸盐化成水,拿到甘井子港务公司六号门岗的伙房里,趁无人之机,投放到陈的饭里。 a3 V, m" g' a$ A) s
当杨的犯罪事实交待后,4月9日,甘井子港务公司领导派公司宣传科科长姜海莲和劳服安全员杨显臣来逼我私了,我没同意。 4月11日,甘港串通港公安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投毒者杨玉凤做出了治安拘留十五天的错误决定。 7 {! `, _; p" y6 L我对此不服,于4月12日向港公安局提出刑事复议。4月25日,我们接到了海港公安局做出“因证据不足,暂不予立案”的复议通知,5月11日,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Y) Q- G2 e! l
2001年6月25日接到市局复议裁决书的当天,我向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港公安局,撤消被告第2001-21号行政裁决。法院迟迟不开庭,我们多次找到中山区人大,在人大的督促下,2001年的8月15日,我们收到中山区法院下达的《召开庭前会议通知书》,我和我的家人按照此通知书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到了区法院401法庭,等了两个多小时无人理睬,我的家人向主审法官陈向贞询问,她说:“这个通知书不是她发的,你们追究这个有什么意义?“这之后,我于8月31日接到了一审法院开庭的传票。9月5日开庭当日,主审法官就此案的法律依据询问海港公安局,该局的法制科科长薛文儒回答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五项“ 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就这一问题,主审法官和我的律师同时问薛三次,“写恐吓信与投毒有何关系”,薛无言以对。接着主审法官继续询问港公安局,他们强调依据不够致死量和轻微伤鉴定做出的处罚。我的律师询问他们,“杨购买500克亚硝酸盐,只剩250克”,薛答“杨供认其他的浇花用了,”法官问薛“是否调查了此事?”薛答“我们没核实此事”。此时,律师当即质问“亚硝酸盐是浓度为98% 的毒害品,根据法医学说,250克可致125人死亡,、、、、、、”,这时杨的爱人迫不及待地站起来说:“不对,当时搜亚硝酸盐时,还搜出半瓶化成水的亚硝酸盐,当时让我和刘所长(甘井子港派出所所长刘家福)给扔了,对不对,刘所长?”我的律师又问:“法医发现我当事人瞳孔放大时,为何不做法医鉴定,而在事隔58天后经过抢救治疗后做出的法医鉴定与4月11日该局做出的处罚有何关系?”薛无法回答。历经两个半小时法庭辩论,我们在法庭辩论中占有绝对优势,港公安局对许多问题无法回答,我们对此庭充满了胜诉的信心。然而,在庭后文书签字时,薛文儒对法官陈向贞说:“这个案子你得看着判,要是判我们输的话,我们几个都得下岗。”被告竟仗着自身是公安局的,竟当着原告及许多人在场公开对法官说这样的话?结果,10月18日收到了区法院10月10日做出的判我们败诉的判决书就不足为奇了。 C: M; i8 m% X一审判我败诉的重要依据是051号鉴定书,以“含量不够致死量”判我败诉。此鉴定书现在出现两份,一份有含量,一份没有含量,但都没有“含量不够致死量”的字样。 ( [0 O+ `0 a/ a: B/ Y" ?& w 一审法官陈向贞认定事实:杨玉凤利用蒸饭之机将少量亚硝酸盐放入原告陈风云饭菜中的行为已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既然,已认定投毒这一事实,已属于刑事犯罪,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连刑事案与一般治安处罚都分不清,这个法官是怎么当上的?!2 _9 L/ w: Y. n
11月28日二审开庭时,就同样的问题双方进行辩论,二审法官孙浩询问杨事发经过,杨答:“因领导派我到水站当负责人,她多次向领导告我,我心里特别压抑,不能面对她,所以,我就想折腾她。”法官问:“折腾到何时为止?”杨说:“折腾到她不能上班,看不见为止。”法官又询问下毒的经过,“你是用什么工具下的毒,你下的有数吗?”杨说:“陈从来不拿饭,4月5日这天我发现陈拿饭,她饭盒在蒸锅里,我回水站是将亚硝酸盐瓶对着大桃子罐头瓶,瓶口对瓶口倒的,将亚硝酸盐化成水,倒入她饭中的。”法官问:“瓶子在吗?”她说:“叫我扔了。”法官问:“你什么时扔的?”杨说:“我在3点50分时扔的。”法官又问:“你知道陈风云送医院了吗?”杨答:“不知道。”法官问:“我还有什么问题:”我的代理人又将水站的公用水壶拿到法庭上 ,并提出:“杨不仅有故意杀人罪,投毒罪也成立。”二审法官又问杨:“这水壶放在哪?”杨答:“在水站的茶几上。”法官又问,“你是将亚硝酸盐投到这个水壶里的吗?”杨答:“是。”同时法官又问港公安局:“为什么要对陈风云做二次法医鉴定?”薛答:“我们觉的对此事处理的也不妥,所以做二次法医鉴定,如不行的话,我们再申请检察院批捕杨玉凤。”法官问:“你认为杨玉凤是行为犯呢,还是结果犯,再次做法医鉴定有什么用途呢?”薛答:“这个法医鉴定是处理的量刑问题,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 h3 O; a" U8 U
在此案开庭后,一审判决迟迟不下时,我们询问主审法官,说此案是合议庭判的,不是我个人说的算.在二审未判之前,我找到二审法官,他说:“此案他说的不算,他交到上面了。“这期间,我多次找到人大信访办孙处长,他看完卷宗,当即给二审法官打了电话,我只听他说:“此案很严重,你们还是慎重点好,很可能在你们手里将放走一个杀人犯,我们人大可是过问此事......“此电话打了很长时间。给我二审判决书时,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同时找我谈话,她们说:“您先不要看判决书,你鉴完字我给你讲,你这个案子虽然败了,但还没完,海港对你这个案子处理是不对的,而他们不处理公用水壶的事是错误的,因为杨往公用水壶投放毒物她个人供认了,已经侵犯了公共安全,是投毒罪,可海港公安局没立案,我们没法处理,所以,我们给公安局发个函,让他们重新处理大水壶一事,你回去找单位向公安局报警重新立案。”. p0 k" E# m" o" u* d
二审依据“轻微伤鉴定” 判我败诉,案发58天后做的轻微伤鉴定,竟是案发后4天做的治安处罚的依据?此鉴定书又成为我二审败诉的理由。 5 v. {% D5 W9 M7 o1 W0 O法院于2002年12月30开始再审,我不知到上法院多少次了,但是没有任何消息,法官一推再推,又以“非典”为由,不接见我了,就是让我回家等着,再审案子太多,没有时间审你的。2003年4月8日,我找中院督办马处长,马说我上访就本案告法院的路子不对,是港公安局在处理本案时有问题,你们应该告海港公安局,应该找检察院。法院再审很长时间无消息,2003年7月29日,我又一次找到再审法官姜世原,他说我打行政诉讼案子的路子走错了,应该告杨玉凤,应该打刑事案件,应该打民事赔偿案件,不应该告港公安局。再审立案近两年。我于2004年8月31收到了大连市法院做出的《驳回再审通知书》。维持大连港公安局原判。0 w3 F' r% P0 k4 V0 k' d. L$ w7 l0 U
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太多,举不胜举。我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错案。杨玉凤清明时节投毒,天怒人怨。一、二审法官为杨玉凤开脱罪责,鬼使神差在两份判决书留下“生命”两个关键词,苍天有眼,天意难违。“生命”是杨玉凤追究法律责任的关键词;“生命”是陈风云伸冤昭雪的关键词;“生命”是一、二审法官枉法的关键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H2 Q: M3 O( @+ ?6 Y4 t由于一审二审法院枉法裁判,作为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被控告人置法律不顾,利用职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剥夺受害人行使合法权益,对我冤案纠正是他们的神圣职责。其行为已触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刑法》第254条、第399条等规定,导致案发十年凶手至今逍遥法外,正义得不到伸张,受害人屡次遭到迫害,恳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关注此案,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尽快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1 Z$ q! @1 d' w0 ^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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