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区] 莱茵寻梦——探究德国每日一题(24,01,2007)

有点长,只好分两次贴了





(二)联邦制国家


一、治国大法《基本法》

  《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1948年7月1日,美、英、法三国军事长官向西占区的11位州总理递交了《法兰克福文件》,要西占区的政治家们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但由于当时德国尚处于分裂状况,政治家们建议召开临时性的“议会委员会”,制定一部临时性的《基本法》(而不是“宪法”)。人们的初衷本是以此“给予过渡时期的国家生活一种新的秩序”,为此《基本法》在前言中明确阐明“全体德国人民仍然要求在自由的自决中实现德国的统一和自由”。在《基本法》结尾它又声明“本基本法在德国人民根据自由决定所通过的宪法开始生效之日起丧失其效力”。此后,德国的政治家也曾一再强调《基本法》的临时性,以此来表明德国人民要求重新统一的愿望。然而这些制定《基本法》的政治家们当初没有想到这部法典会存在40年之久,而且会成为统一后德国的基本大法。

  1948年9月1日,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的65位议员及西柏林5位无表决权的代表组成了议会委员会,开始制定和审查《基本法》的工作。1949年5月8日,议会委员会以52票赞成、12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基本法》。1955年,随着西方9国《巴黎协定》的签署,美、英、法结束了对西德的“占领制度”,《基本法》才正式具有全国最高法律效力,成为西德的根本大法。

  《基本法》曾在1956年和968年作过两次较大的修改。1990年10月3日,德国如愿以偿地重新统一,在民德加入联邦德国的统一条约的基础上,重写了《基本法》的序言和最后条款。自1990年10月3日起,《基本法》对整个德国有效。此后,随着国家的发展,又对《基本法》中增加了国家保护环境、实现真正男女平等及保护残疾人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对联邦与各州之间的立法权限分配进行了修改。由于签定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基本法》中又增加了新的欧洲条款,阐明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谋求一个具有民主的、法治的、社会福利的和联邦制结构的统一的欧洲的愿望,并规定了联邦议院和联邦各州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将起的作用。此外,修改后的《基本法》还保证了联邦邮政和联邦铁路的私有化。

  《基本法》共分11章、146条。第1-19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第20-37条是有关国家体制及联邦和州的关系;第38-82条是有关立法机构及立法程序;第83-104条规定了司法机构;第105条有关军事防御;第106-146条是有关过渡时期的条款。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州组成,每个州均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并制定有各州的宪法,但州宪法必须符合《基本法》。《基本法》规定了德国国家制度的几项原则,既民主制、联邦制、福利国家和法制国家的原则。同时还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国家权力分别由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行使。外交、国防、货币、海关、邮政、铁路、航空等属于联邦管辖。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基本法》的许多地方明显地反映出以阿登纳为首的《基本法》的起草者们在吸取历史经验的同时,努力避免威玛共和国被瓦解和希特勒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这样一些历史悲剧的重演。首先,《基本法》规定它的几项准则是不能修改的,它包括联邦制的国家制度、三权分立、民主制、法治和社会福利国家等原则。其次,它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列在国家之首。在《基本法》的前三条规定了全面保障人的尊严、行动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是不得修改的,以此防止独裁者再度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三,《基本法》中设有“建设性不信任案”条款。它规定只有当联邦议院选不出新总理,或者对总理的信任案得不到议会法定多数票的支持时,总统才有权根据总理的建议解散议院,而联邦总理只有当联邦议院在提出不信任案的48小时内以多数票选出新总理时,才能下台。此条款杜绝了反对党轻易推翻政府、政府走马灯似地更替、社会动荡不已、独裁者借机上台的弊端,以此维护了民主法治,使联邦德国能在稳定中发展。第四,《基本法》规定联邦总统的作用是在国际上代表国家,在外交上开展礼仪性的活动,他所颁布的法律必须得到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的认可才能生效。它取消了威玛宪法中总统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以此来避免总统大权独揽、议会制度如同虚设、共和国名存实亡的魏玛共和国灭亡和希特勒上台那样的悲剧重演。第五,《基本法》将人民的民主权力以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公民的参政是通过平等、秘密、直接的普选选举联邦和州议员的形式体现的。在德国,人民通过定期进行的选举来行使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出现联邦领土重新划分,才采用公民表决或直接投票等民主形式。而且联邦总统、总理也不是由选民直接选出的,而是由联邦代表大会、议院选举产生。之所以采用这样一种间接民主形式,是鉴于这样的历史经验:魏玛共和国后期,人民的直接民主权力被希特勒滥用,他伪造多数拥护的假象,以此实行独裁统治。第六,对《基本法》的修改只有在联邦议院(议会)2/3议员的同意以及联邦参议院(各州议会)2/3票同意的情况下方能成行。在德国,由于一个政党或政党联合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能拥有2/3这样的多数,因此,要想对《基本法》进行修改是很难的。而且,前面提到的几项原则,即便有2/3的多数同意也不能修改。

二、国家体制

  联邦德国国家制度的确立是以《基本法》为基础的,《基本法》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制国家、联邦制国家、法治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

(一)民主制国家

  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基本法》规定联邦德国是民主制国家。德国的民主制采用一种间接的、代表性的民主制,即人民通过定期进行选举议会议员来行使属于他的国家权力,这也是一种议会民主形式。每一个年满18岁的公民都可以通过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联邦议院议员,被选出的议员则代表公民行使国家权力。联邦议院是根据“候选人——政党的比例混合选举法”产生。议院议员一部分由各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另一部分通过各政党提出的州竞选名单选举产生。议员不受政党指令的约束,只对自己的良心负责。当他因与本党政见不和而退党后,仍保留有议员资格。

  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只有在获得5%的选票后方可进入议会。

(二)联邦制国家

  德国是一个传统的联邦制国家,联邦制在德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且是经受了历史考验的。德国由16个联邦州组成,每个州都具有一定的国家性质,有各自的议会、政府和法院,但“联邦权力置于各州权力之上”。《基本法》划分了联邦和各州之间的权限。它规定立法的重点在联邦国家,各州主要负责行政,即执行法律。联邦德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直接由联邦管理的主要有外交、国防、财政、海关、联邦铁路、联邦邮政、联邦水路航空和联邦边防队等。

  州的工作重点是行政管理,它可以通过联邦参议院的途径参与联邦的立法。在联邦不承担的一定范围内,州享有立法权,如乡镇、教育、环保和警察事务等方面的立法权。由于德国没有教育部,因此各州的教育立法权最为自由,各州在教育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也正因为如此,在德国,各州学校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育内容都各不相同。呈现出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

  在德国,各州在执行联邦法律时有一定的独立性,联邦政府只起监督和检查的作用。

  市、县和乡是联邦德国的基层政权。《基本法》明确保证在城市、乡镇、县实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德国也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这可追溯到中世纪自由城邦的特权。自治权主要包括短途公共交通、道路建设、水电及煤气供应、城市规划等等,其所需费用除从联邦和州获得外。地方有权征收一些特定的赋税,如地产税、部分工商税、饮料税、狗税等。

  在德国,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财政预算和税收有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实行财政包干,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挪用,不得从银行透支。联邦政府和富裕的州有义务共同帮助比较贫困的州。

  在德国,联邦和各州之间是一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顾及、相互配合的关系。在这种交替关系中,联邦参议院是联邦议院和联邦政府的一种对抗力量,同时又是联邦和各州之间的纽带。德国这种联邦制的国家结构,使各州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它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法治国家

  在德国,国家权力是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各自独立的机构来行使的。《基本法》对各级司法机关的职责都有明确的分工,它们各司其职,不得滥用职权。

  在联邦德国有4000多项法律和法令,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首先,国家行为、立法必须公正,必须符合《基本法》。《基本法》赋予了公民反抗任何形式的暴力统治和对任何企图废除《基本法》秩序的行为进行反抗的权力。在这里,公民可以以《基本法》为准绳,来审查国家和政府的行为,一旦发现它违反了《基本法》,联邦法院有权废除它。其次,《基本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这些基本权利是:信仰自由、良心自由、言论自由、结社和集会自由、通信秘密、拥有财产权、人的尊严和行动自由、选择职业和迁徙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但《基本法》同时又规定:凡滥用发表意见的自由,特别是滥用新闻自由、教学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通信、邮政、电讯秘密、财产权和庇护权以达到攻击“基本秩序”为目的的人,“将丧失这些基本权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任何民主都不可能是无限制的民主。

(四)社会福利国家

  《基本法》要求联邦德国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制度,并把它作为联邦德国国家体制的基础之一。《基本法》责成国家保护社会上的较弱者,并不断地谋求社会公正。国家有义务为每一个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并为实现社会正义而努力。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社会福利法,如劳动保护法、工作时间法,为老年、伤残、疾病以及失业者提供福利金,为生活困难者提供社会救济、住房津贴、子女补贴等等。德国在法律上实施福利国家原则的一个较为突出的范例就是劳工法,它包括多种法律和劳资协定,如劳资协定法、解约保护法、企业章程法及参与决定权法和劳工法庭法等等,以此来有效地保护职工的权益。

三、宪法机构

  《基本法》确定的联邦德国民主制的根本原则,使人民直接地通过选举、间接地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特别机构行使国家权力。联邦德国立法的宪法机构,即立法者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法律的执行则由联邦政府及联邦总理和总统来承担,司法职能归联邦宪法法院。

(一)联邦总统和联邦大会

  联邦德国的国家元首是联邦总统,他是由联邦大会(专门选举联邦总统的宪法机构)选举产生的。联邦大会由联邦议员以及同样数量的州议会代表组成,它的职能只有一个,就是选举联邦总统。联邦总统以多数票当选,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联邦德国不设副总统,如总统逝世,或因病、因故不能履职时,可由联邦参议院议长代之行使职权。

  联邦总统是共和国的代表,他代表德国与外国签署条约,任命驻外使节并接受外国使节递交的国书。他有权任命和罢免法官、官员、军官的职务。联邦总统有大赦权,他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并公布与众。他有权向议会提出总理候选人,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联邦各部部长。如果联邦总理的信任案在议院未被通过,联邦总统可根据总理建议解散议会,举行新的大选。此外,联邦总统还有建议权、提醒权和授勋权。

  联邦总统以特殊方式体现国家的统一,他代表了国家与宪法制度内超越一切党派界限的聚结。这一代表性职位,要求担任这一职位的人要具有特别的政治敏感度和高超的政治平衡才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共有9位总统:

  特奥多尔.豪伊斯    自民党 1949-1959年
  海因利希.吕布克    基民盟 1959-1969年
  古斯塔夫.海涅曼    社民党 1969-1974年
  瓦尔特.谢尔      自民党 1974-1979年
  卡尔.卡斯滕斯     基民盟 1979-1984年
  里夏德.冯.魏茨泽克    基民盟 1984-1994年
  罗曼.赫尔佐克     基民盟 1994-1999年
      约翰内斯豪                   社民党 1999-2004年
      胡尔斯特.科勒尔        基民盟 2004年-

(二)联邦议会

  德国是一个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联邦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构成

  1.联邦议院

  德意志联邦议院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人民代表机构。联邦议院最重要的任务是立法、选举和撤换联邦总理及监督政府,同时它对国家预算拥有决定权。

  根据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议院通过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的选举产生,每隔四年选一次。凡年满18岁和至少在德国住满三个月以上的未被取消选举权的男女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凡年满21岁有选举权的男女公民均享有被选举权。德国实行二票比例选举制,一张选票的左半页为第一张选票,选举所在选区的候选人,即选举个人议员;右半页为第二张选票,选举政党。比如,1994年10月13日举行的德国第13届联邦议院选举,按照第12届联邦议院的656个总议席一分为二,其中一半直接选举个人议员,称为直选议员,另一半是选举政党,然后按各政党的得票率进行分配。这就是说在656个议席中,有328个议席是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为此全国被划分为328个选区,每个选区只选1名议员。参加竞选的政党在每个选区也只能提1名候选人,通过竞争得票多者当选。按照德国选举法规定,一个政党的得票数不超过5%就不能进入联邦议会,但该党如有3个以上的个人被选为直选议员,那么该党就可以进入议会,并根据其得票数分得议席。如在13届联邦议会选举中,民社党只获得4.4%的有效选票,未超过5%的限制条款,但它获得了4个直选议员,因此得以进入议会,并按其得票率分得了30个议席。之所以采取5%的限制条款和3个直选议员才能进入议会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政治上的四分五裂,并保证能产生有统治能力的多数。如果第一票选出的直选议员数超过了原来规定的数字,那么必须保留多出的部分。同样,第二票选举政党,如果政党按有效得票率分配的席位超过了原规定的数目,也要按超过部分增加席位。正因有此规定,德国第13届议院的议席为672个,比第12届的656个议席多。

  德国联邦议院由议长、副议长、书记员、议员组成的若干专门问题委员会和长者委员会组成。联邦议院的议长通常是在议院中最强大的党派中选举产生,它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联邦议院全体会议并领导议院的各项活动。副议长则由议会政党协商选举产生,一般是从参加议会的政党中各选一名担任副议长,他们的任务是协助议长工作。

  联邦议院的书记员是按各政党占有议会席位的比例选举产生的,他们协助议长工作,并与联邦议院会议执行主席一起负责监督和审查议会情况。

  在德国联邦议院专门设有一个长者委员会,它由各政党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组成,由议长担任主席。这个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议院的议事日程、调节各种形式和性质的冲突与矛盾。

  联邦议院下设有与联邦政府对口的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如外交委员会、社会福利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等。议院还设有申诉委员会,专门负责接受公民提出的请求和申诉。议院的大部分工作是在各委员会内进行的。议员必须加入相应的委员会,承担议员的义务。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也是通过各个委员会进行的。一项法律的形成,首先要在相应的委员会中作大量耗时费力的准备工作,并经过各种形式的辩论,再经过“三读”程序,即联邦议院全体大会的三次正式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在获得多数议员通过后,还要交联邦参议院审查和批准,最后交联邦总统和联邦政府有关成员签署才能成为法律。在联邦议会进行辩论或各种大小听证会上,联邦政府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会,回答议员们的质询。听证会往往都是公开的,有舆论界和普通公民参加旁听,议会内的辩论情况通过大众媒介很快为广大社会所知,政府的丑闻及高级人士的违法行为很难掩饰。另外,根据《基本法》第44条规定,联邦议院只要有1/4的议员提出要求就可建立专门问题调查委员会,反对党议员往往利用这种调查委员会对执政党和政府的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和揭露。这对执政党和政府也是一种监督。

  联邦议院的议员由选民每四年选举一次,他们是全民的代表,不受委托和指令的约束,而且他们在经济上也是独立的。联邦议员按日领取议员津贴。担任议员八年以上者,在退休后可领取议员退休金。

  2.联邦参议院

  联邦参议院是联邦16个州的代表机构,它代表各州参与立法和国家管理,维护各州的利益。其议员不是由全民选举产生,而是由各州政府成员或全权代表组成,由各州政府任命或召回。他们具有双重身份,既担任州又同时担任联邦的职务。他们随州议会选举产生,并由此随州政府的改组而更新。

  在德国,各州参议员名额的多少是根据各州居民人数而定的。每州至少有3个席位,200万人口以上的州有4个席位,600万以上的有5个席位,超过700万的可出7人。在投票表决时,同一州的代表必须意见一致,即各州均为一票。所以说在联邦参议院里,议员所要代表的是州的意愿而非个人意愿。投票时,参议员对本州政府的决议要作出一致的反应。

  在联邦参议院,州的利益优于党派的利益,所以不能希望最终的表决结果与政党多数所期待的一致。这时就需要找出一个妥协的办法来平衡各方的利益。

  在行政方面,联邦参议院的任务主要是监督政府。根据《基本法》,政府有义务向参议院“随时通报主持工作的情况”。此外,联邦参议院的议员还参加联邦议院及其各委员会的会议,随时了解情况。

  在德国的立法过程中,凡涉及各州利益的法律都需经过参议院同意方可生效,它约占德国立法总数的一半,也就是说德国约有一半的法律需经参议院批准生效。对不需要参议院批准的法律,联邦参议院也可提出异议,并予以否决,但联邦议员可以以2/3多数票使被否决的法律重新生效。在这种时候,联邦参议院对于联邦议院而言只是一个颇具分量的警示者。

  在联邦参议院下面设有各专门委员会,这与联邦议院相雷同。联邦参议院的主席由各州协商轮流担任,每年更换一次。在联邦总统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联邦参议院主席代理行使总统职权。

(三)联邦政府

  联邦政府又称内阁,由联邦总理及各部部长组成。内阁由联邦总理主持,联邦总理有组阁权,即由他向联邦总统提出各部部长的任免名单,由联邦总统批准,而总理本人是由联邦总统根据议会占多数席位政党的意愿提出、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的。由于联邦政府中只有总理一人由议会选举产生,因此也只有他一人直接对议会负责,而由总理提名的各部部长只对总理负责。联邦总理除有各部部长的任免劝外,他还决定政府的大政方针,实施联邦议院通过的法律。各部部长在已确立的政策范围内独立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联邦总理虽不受总统的领导,但他有义务经常向总统或书面或口头报告政府的政策及各部的工作。平常时期,军队由国防部长掌握;战时,则由总理掌管军队,担任总司令。

  自1949年联邦德国建国以来,历任总理为:

  康拉德.阿登钠      基民盟 1949-1963年   路德维希.艾哈德     基民盟 1963-1966年   库尔特.格奥尔格.基辛格  基民盟 1966-1969年   维利.勃兰特       社民党 1969-1974年   赫尔穆特.施密特     社民党 1974-1982年   赫尔穆特.科尔      基民盟 1982-1998年   格哈德.施罗德      社民党 1998-2005年         
安格拉.梅科尔      基民盟 2005年-

  1992年12月2日,全德举行统一后首次大选,科尔领导的基民盟再次获胜,科尔继续担任联邦总理直至1998年9月在大选中失利,让位于社民党人施罗德。

  在德国,当联邦议院对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时,总理可以要求议会对他投信任票,如果他的要求得不到议会多数赞同,他可以要求总统解散议院,提前举行选举。反之,议会也可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案”更换总理。只是当议会打算对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时,必须同时以多数票选出一位继任者,没有继任者,原总理不能下台。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产生群龙无首、政府工作陷于瘫痪的现象发生。迄今为止,联邦德国发生过两次建设性不信任案,第一次没有成功。第二次发生在1982年,议会提出针对当时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的不信任案,同时选举科尔担任总理,此举获得成功。

(四)德国法院

  《基本法》第92条规定:“司法权授予法官,司法权由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基本法》所规定的各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分别行使之。”

  1.联邦宪法法院

  设在卡尔斯鲁厄的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德国最高司法机构,它的任务是监督《基本法》的遵守情况、裁决联邦和州之间或联邦各机构之间的纠纷、审查联邦和各州所立之法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宪法法院宣布某一项法律违反《基本法》,该法律就不得实施。同时它还有权以违反《基本法》为由,对政党作出取缔的决定,有权对联邦议院的选举作出是否合法的裁决。它对《基本法》有权威性的解释权。此外,每个公民在感到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侵犯时,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起诉,当然这必须是在他先向各级法院起诉无结果的前提下才能实施。

  联邦宪法法院由两个判决委员会组成,各有8名法官,法官由联邦议院及参议院各选一半,任期12年,由联邦总统任命,不能连任。联邦宪法法院的正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荐任命。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司法体系

  德国的司法体系由五部分组成:(一)普通民事法院,它负责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民事调解。普通民事法院又分为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刑事案件由前三级法院初审,民事案件由前二级法院初审,另两级为上诉和复审。(二)行政法院,分初级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或高级行政法庭和联邦行政法院,它负责审理不归福利法院、财政法院和普通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三)财政法院,分初级财政法院和联邦财政法院,它负责审理税收和捐税方面的纠纷案件。(四)劳工法院,分初级劳动法院、州劳动法院和联邦劳工法院三级,负责审理劳资关系方面出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五)社会福利法院,分初级、州级和联邦级福利法院三级,受理所有社会福利保险方面的纠纷。

四、政党概况

  德国《基本法》的第21条是专门写政党问题的,它规定:“政党参与人民政治意愿的形成。它们的建立是自由的。它们的内部组织必须与民主原则相符合。它们必须公开自己的经费来源。”同时又规定:“如果政党的宗旨和党员的行为表明是意图破坏自由和民主的基本秩序或推翻这个秩序或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存在,该政党则是违反宪法的。政党违宪问题将由联邦宪法法院裁决。”德国各政党都必须公开自己的纲领,必须承认《基本法》,维护现行的国家制度,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约束。如果违反了《基本法》,将被宣布为非法或被取缔。各政党通过参加州或联邦议会的选举,使其政策主张影响到联邦议会、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执政党的领袖出任联邦总理,根据《基本法》和政府工作条例代表政府行使职能。

  自1990年举行的第一次全德选举以来,德意志联邦议院中共有6个政党。它们是:基督教民主联盟、德国社会民主党、自由民主党、基督教社会联盟、民主社会主义党以及联盟90/绿党。

(一)基督教民主联盟

  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是战后建立的政党。二战结束后的1945年下半年,在美、英、法占领的德国西部地区开始允许政党活动,各地方组织纷纷产生。1950年12月12-22日,来自全国各地的基民盟组织在戈拉斯召开联合代表大会,会上宣布成立全国统一的党组织——基督教民主联盟。第一任主席是康拉德.阿登纳。基民盟在战后的第一次议会选举中获胜,组成了基民盟、基督教社会联盟、自由民主党、德意志党的多党联合政府。此后基民盟执政长达20年之久,1969年在联邦议会选举中失礼,曲居反对党地位,至1982年东山再起,重新成为执政党,与自由民主党组成联合政府,科尔出任总理,直到1998年9月。基民盟是一个政治上保守的党,其党员主要是基督教徒。基民盟与基社盟是姐妹党,这两个基督教政党主要面向的是基督教教派的选民。基民盟在巴伐利亚不设州组织,而基社盟只存在于巴伐利亚。两党经常联合组成基督教联盟参加竞选。

(二)德国社会民主党

  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建于1875年,二战中被希特勒取缔而转入地下,战后重建。1966-1969年,社民党与基督教联盟党联合执政。1969-1982年,社民党又与自民党联合执政,是欧洲执政时间最长的社会党之一。1990年9月,原西德社会民主党与原民德社会民主党合并,在同年12月的联邦议会选举中得票率达33.5%,成为联邦议院的最大反对党。1998年9月,社民党人施罗德击败科尔,出任联邦总理,使社民党在16年之后,重新执政。在全德16州中,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下萨克森州、萨尔州、勃兰登堡州、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为社民党单独执政,其他除巴伐利亚州外的10个州都是社民党与其他政党联合执政。社民党的党员主要来自工人和职员。

(三)自由民主党

  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为战后建立的政党。1948年12月,在美、英、法占领的德国西部占领区的各自由党组织决定合并成统一的政党,并定名为德国自由民主党。1948年6月,在不莱梅召开了联合成立大会,建立了自由民主党的中央领导机构。两德统一前夕,原民德的三个自由党加入到自民党中。该党自成立以来,多次参与执政,但都不是执政党。1949-1956年、1961-1966年与基督教联盟联合执政,1969-1982年与社会民主党联合执政,1982-1998年又与基督教联盟联合执政。

  几十年来,自民党在德国政治舞台上一直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它在基督教联盟与社民党这两大政党之间起着“平衡器”的作用,决定着两党谁主政,而且由于它与这两党的政见分歧常使联合政府破裂。

  自民党主要代表着中产阶级的利益,其党员主要是中小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和一些官员。由于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较少考虑工人群众和其他贫困阶层的利益,所以它的支持率不高。在德国16个州中,自民党参与执政和保住议席的只有5个州。

(四)基督教社会联盟

  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始建于1946年1月8日,是巴伐利亚州的执政党,而且活动范围只限于巴伐利亚。它与其姐妹党基民盟订有协议,基民盟不得在巴伐利亚建立其组织并进行活动,而基社盟的活动范围也仅限于巴州,两党联合进行选举,提出共同的总理候选人,在联邦议院中联合进行各种活动。

  基社盟的党员70%-80%是基督教徒,并且大部分为大企业主和中高级职员。它代表着一些大财团、大银行、大企业的利益,如西门子股份公司、梅塞斯米特—伯尔科—布洛姆公司(制造飞机和导弹)、巴伐利亚联合银行等。这些大财团、大银行是基社盟的后台和经济后盾,反之基社盟又是他们的政治、经济的代理人和发言人。基社盟在巴伐利亚州建有严密的组织,除其最高权利机构——巴伐利亚基社盟代表大会外,在地方上建有七个行政专区,如上巴伐利亚、下巴伐利亚、上普法尔茨、上弗兰肯、中弗兰肯、下弗兰肯、施瓦本及慕尼黑、奥格斯堡两个城市区组织。它还拥有一系列附属组织,如巴伐利亚青年联盟、妇女联盟、基督教社会工会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小企业协会、被驱出者联盟、州住房建设城市生活委员会等。它还办有该党机关报《巴伐利亚信使报》。

(五)民主社会主义党

  民主社会主义党简称民社党,是由原民德执政党德国统一社会党演变而来的。1989年11月9日,柏林墙开放;12月9日,民主德国的执政党德国统一社会党改名为德国统一社会党—民主社会主义党;1990年2月4日,又更名为民主社会主义党。在德国统一后的第一次议会选举中,它只得到4.4%的选票,但因为它在柏林有4个直选席位而得以进入议会,并根据实际得到的有效选票分到了30个议席。在1995年10月22日的柏林市议会选举中,民社党在柏林东部获得了36%的有效选票,成为柏林东部地区的第一大党,越来越多的德国东部人把民社党看作是自己的政党。民社党的党员主要是工人、职员、教师、少量的官员和自由职业者。<br />

(六)联盟90/绿党

  绿党原是各种环境保护组织的联合组织,始建于1980年1月。成立后它进入了几个州的议会,并在983年的联邦议会大选中获得了5.6%的选票,从而首次进入联邦议院,并获得23个议席。在1990年12月德国统一后的首次议会选举中,德西部绿党因反对统一和内部争吵,只得了4.7%的选票,未能进入议会。而与绿党联合在一张名单上的东部地区联盟90却获得了6%的选票,进入了联邦议院,并获8个席位。90联盟源出于公民权运动。1993年5月14日,德国西部绿党与东部联盟90举行联合代表大会,正式合并为联盟90/绿党。它们在1994年10月的联邦议院选举中获得7.3%的选票,成为仅次于基督教联盟党和社会民主党的议会第三大政党。绿党的党员主要是环境保护主义者、和平主义者、反核能者。

[ 本帖最后由 井上之蛙 于 2007-1-24 11: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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