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特敕令真的能保障人的宗教自由吗?

“我感到痛心疾首。” 1598年, 教宗克雷芒八世听闻法王亨利四世签订南特敕令, 愤然说出以上的话。 四百年后, 再没有人愤然反对南特敕令, 人们反而记念敕令的签订, 视之为包容异己的表现, 为保证人人同享宗教权利跨出了重要一步。 究竟南特敕令是什么? 它真的能做到包容异己吗? 今日我们能从中学到什么呢?

欧陆烽烟四起

16世纪的欧洲充满不容异己而血腥的宗教战争。 一位历史家评论说: “基督‘爱人如己’的教训在16世纪被跟从者如此羞辱, 简直前所未见。” 在有些国家, 例如西班牙和英国, 宗教的少数派受尽无情的威吓。 其他国家, 例如德国, 则采纳统治者有权决定境内宗教的原则, 任何人不服膺统治者的选择, 就会被驱逐出境。 各宗教既然彼此隔离, 战火也就无从燃起。 不过很少人, 或根本没有人尝试让不同宗教和平共处。

法国选择另辟蹊径。 法国的地理位置一半处于以基督新教为主的北欧, 另一半处于全属天主教的南欧。 16世纪中期, 这个天主教国家里的基督新教徒成为显要的少数派。 连串的宗教战争把宗教间的分歧显明出来。 众多又称为“解难敕令”的和平条约, 都不能令这两个宗教和平共存。 为什么法国不仿效欧洲邻国, 而要选择包容异己来解决问题呢?

和平政治

虽然不容异己的精神弥漫四方, 但相信宗教分歧无碍和平的新思想逐渐成长。 当时以一般来说, 宗教信仰和效忠国家是分不开的问题。 不隶属天主教会仍然可以做法国人吗? 肯定有人认为可以。 1562年, 法国政治家洛皮塔尔写道: “公民即使被逐离教会, 仍是公民。” 称为政治派的天主教派也有类似思想。

法国签订的各和平条约虽告失败, 却把一小部分新思想保存下来, 也把忘记过去才能创建未来的思想发扬出去。 例如1573年的布洛涅敕令说: “让过去的一切……默然逝去, 就像从未发生过一样。”

法国要忘记的事很多很多。 亨利四世在1589年登基以前, 和平条约最长的也不过维持了八年。 法国经济凋零, 社会疲惫, 急需谋求内部稳定。 亨利四世熟谙宗教和政治, 擅长随形势改变身分, 时而是基督新教徒, 时而是天主教徒。 法国1597年与西班牙达成和约, 1598年内部意见纷争终告平息, 亨利四世遂能为基督新教徒与天主教徒之间的和平问题画上句号。 1598年, 法国经历超过30年的宗教战祸后, 法王亨利四世签订了南特敕令。

“法式人权法案”

亨利签订的南特敕令由四个基础文本组成, 其中主要文本有92或95条普通条款, 还包括56条秘密条款, 又称“特殊”条款, 为要处理基督新教徒的权力和义务问题。 过去的和平条约构成敕令的骨干, 有三分之二的条款均来自这些条约。 但和过去的条约不同, 南特敕令的草拟时间很长, 篇幅也特别大, 因为它是一小点一小点地解决问题的, 看起来就像外行人的协议结果。 南特敕令让人民拥有些什么权利呢?

南特敕令给予法国基督新教徒完全的良心自由。 基督新教也得到受尊重的少数派的地位, 因而享有若干权利和特权。 其中一条秘密条款甚至保证他们在外地也不会受异端裁判所的制裁。 此外, 基督新教徒享有与天主教徒同等的公民身分, 并能担任公职。 但南特敕令真的是个包容异己的法令吗?

包容程度?

历史家伊利莎白·拉布鲁斯说, 只消看看宗教少数派在其他国家的遭遇, 就不难看出南特敕令的确反映出“罕见的政治智慧”。 亨利最终希望看见的是, 基督新教徒回归天主教的怀抱, 而在目标还未达到之前, 先让两教和平共存是权宜之计, 正如亨利说, 这是“令全国臣民都能向天主祷告, 崇拜天主”的惟一方法。

事实的真相是, 南特敕令偏袒天主教。 敕令宣称, 天主教是主流宗教, 并要在全国境内复兴过来。 基督新教徒要纳什一贡给天主教, 并要尊重天主教的节日和涉及婚姻的规例。 基督新教徒只能在特定地区中享有崇拜自由。 敕令内容只保证基督新教和天主教和平共存, 其他的宗教少数派并不受惠。 例如伊斯兰教徒就在1610年被逐出法国。 尽管敕令包容的程度颇有限, 为什么人们在今天还要记念它呢?

重要成果

同时代的史书对南特敕令鲜有提及, 历史家说它“无足轻重”, 但今天人们却视它为政治外交的杰作。 敕令把基督新教称为宗教, 有别于异端。 认可一个天主教以外的宗教, 就能为宗教多元化开辟路径。 一位历史家说: “法国的基督新教徒和天主教徒都酝酿着一种趋向极端的炽热情绪, 南特敕令能清除这种情绪。” 敕令确认, 要决定一个人是否忠于国家, 或忠于他的国民身分, 宗教不是关键因素。 此外, 人犯了刑事罪行才是采取法律行动的必要条件, 与宗教派别无关。 这些思想带来更大的转变。

签订南特敕令的时候, 国王亨利主要想到人民之间的团结。 为了做到这点, 敕令将人民间的团结与宗教的团结分开。 一位历史家说: “这开始了一段世俗化的过程。……爱国与爱教不再被人视为是同义词。” 天主教会保留一定权力, 同时国家的权力得以大大增强。 帝王可以在纷争发生时担任仲裁人。 用政治或法律途径解决宗教问题, 这意味着政治的地位凌驾宗教。 故此一位历史家把敕令称为“政治力量对宗教力量的一场胜利”。 另一位历史家说, 这标志着“现代国家诞生的决定性时刻”。

意义犹在

南特敕令开辟了若干新路径, 后来某些政府加以发扬光大。 最后, 许多国家重新界定宗教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赋予国家主权新的地位。 法国最终(在1905年)决定把宗教与国家政务完全分开。 著名的历史学兼社会学教授让·博伯罗说, 这种做法能在排外情绪日盛的气候中给予“少数派最好的保护”。 其他国家有些虽然推崇国教, 却也决心确保宗教自由, 也保证在他们的制度下, 人人都得到同等待遇。

可是, 今天仍有许多人认为捍卫宗教自由仍有进步余地。 记者阿兰·迪阿梅尔慨叹说: “南特敕令每百年记念一次, 其余的时间人们都违反敕令。” 例如有些人胡乱把信徒少的宗教通通叫做“教派”, 一些有见识的评论员指出这也是一种不容异己的排外行为。 大家要学习和平共处、 抛开成见, 其实400年前已经有必要上这一课了, 可是到今天这还是一门重要的课。

大受非议

如果当权者随意偏袒某些宗教而轻视其他宗教, 崇拜自由就荡然无存了。 在法国, 某些官方机构赋予耶和华见证人宗教的地位, 其他则不承认。 由一个世俗的国家来定哪个是宗教, 哪个不是, 这不是很不合理吗? 这样的过程始于歧视继而导致迫害, 这还不止, 欧洲议会成员拉伊莫·伊拉斯基维说: “先例一开, 坏影响就可能会传到其他不同的国家、 不同的宗教组织去。” 难怪法律系讲师让-马尔·弗洛朗总结说: “这事对法国、 对自由, 都是一大打击。 身为天主教徒, 我真的很担忧。” 历史能留下教训, 但愿意学习的人才能吸取教训。

在最近的联合国教育、 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会议上, 一位讲者提出, “记念南特敕令的方法之一是, 要好好检讨一下, 在我们这个时代, 各宗教的境况如何”。 真的, 记念南特敕令的最好方法, 就是要保障人人都可以享有真正的崇拜自由!
末世征象:地震 粮荒 战争 瘟疫 世界四分五裂

天主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

绪言
1 在我们的时代,人类的结合日益密切,各民族间的交往日益增加,教会亦更用心考虑它对非基督宗教的态度。教会既以促进人与人,甚至民族与民族间的团结互爱为职责,在此首先即考虑人类共有的问题,以及推动人类共同命运的事。
各民族原是一个团体、同出一源,因为天主曾使全人类居住在世界各地(一),他们也同有一个最后归宿,就是天主,祂的照顾、慈善的实证,以及救援的计划,普及于所有的人(二),直到被选的人集合在圣城,就是天主的荣耀将要照亮的圣城,各民族都将在祂的光明中行走 (三) 。  
对于今日一如往日,那深深激动人心的人生之谜,人们由各宗教期求答覆:人是什么?人生的意义与目的何在?什么是善?什么是罪?痛苦的由来与目的是什么?如何能获得真幸福?什么是死亡,以及死后的审判和报应?最后,还有那围绕着我们的存在,无可名言的最终奥秘:我们由何而来?将往何处?

各种非基督宗教  
2 自古迄今,各民族都意识到,某种玄奥的能力,存在于事物的运行及人生的事故中,有时竟可体认此一『至高神明』或『天父』。此种意识与体认,以最深的宗教情感贯澈到他们的生活中。但是,与文化进步有关联的宗教,更以较精确的概念和较文明的言词,设法解答同样的问题。例如,印度教徒用无限丰富的神话,及精微的哲学,去探究表达天主的奥秘;他们用苦修生活方式,或用深度默想,或用孝爱信赖之心投奔天主,以求解脱人生的疾苦。又如在佛教内,根据各宗派的不同方式,承认现世变化无常,呈现彻底缺陷,教人以虔敬信赖之道,去追求圆满解脱境界,或以本身努力,或藉上界之助,可以达到彻悟大光明之境。世界各地的其他宗教,也提供教理、生活规诫,以及敬神礼仪,作为方法,从各方面努力弥补人心之不平。
天主公教绝不摒弃这些宗教里的真的圣的因素,并且怀着诚恳的敬意,考虑他们的作事与生活方式,以及他们的规诫与教理。这一切虽然在许多方面与天主公教所坚持、所教导的有所不同,但往往反映着普照全人类的真理之光。天主公教在传扬,而且必须不断地传扬基督,祂是『道路、真理与生命』(若:十四、6),在祂内人类获得宗教生活的圆满,藉着祂天主使一切与自己和好了(四) 。  
因此,教会劝告其子女们,应以明智与爱德,同其他宗教的信徒交谈与合作,为基督徒的信仰与生活作见证,同时承认、维护并倡导那些宗教徒所拥有的精神与道德,以及社会文化的价值。
  
论回教
3 天主教会也尊重回教徒,他们崇拜惟一、生活、常存、慈悲、全能、创造天地 (五) 、曾对人讲话的天主。他们努力使自己全心顺服天主的命令,包括隐秘的命令在内,就如依斯兰信仰所衷心佩服的亚巴郎顺服天主一样。他们虽不承认耶稣为天主,但却尊之为先知,并尊敬耶稣的童贞母亲玛利亚,并且有时虔诚地向她呼求。此外,他们也期待审判之日,那时天主将酬报一切复活的人。因此,他们也重视道德生活,并以祈祷、施舍、斋戒恭敬天主。  
在时代的过程中,基督徒与回教徒曾经发生争端与仇恨,本届神圣会议吁请大家忘掉过去,诚意实行互相谅解,共同卫护及促进人类的社会正义、道德秩序、和平与自由。  

论犹太教
4 本届神圣会议,探讨教会奥迹时,忆记新约的子民同亚巴郎后裔在精神方所有的联系。实际上,基督的教会承认其信德与蒙召,依照天主的救援奥迹,从圣祖们、梅瑟及先知们,早已开始。教会承认所有基督信徒,即依照信德为亚巴郎子孙者(六),都已包括在这位圣祖的召选之内,而教会的救援在选民逃出奴役之地时,已是神秘的预象。为此,教会不能忘记,它是通过天主曾以无限仁慈与之谛结旧约的选民,而接受了旧约的启示,同时外邦人的野橄榄树枝被接在优良的橄榄树根上,接受营养 (七) 。教会信仰基督是我们的和平,祂藉十字架使犹太人与外邦人得以和好,使双方在祂内成为一体 (八) 。
教会也常记得保禄宗徒有关他同族人的话:『义子的名分、光荣、盟约、法律、礼仪,以及恩许,都是他们的;圣祖也是他们的,并且基督按血统说,也是从他们而来的』(罗:九,4-5 ),祂是童贞玛利亚的儿子。教会又念记称为教会基础与柱石的宗徒们,以及那许多向世界传播基督福音的首批门徒,亦都是出生于犹太民族。
有圣经为证,耶路撒冷没有认识眷顾它的时期 (九),大多数犹太人亦未接受福音,甚至有不少犹太人阻止了福音的传布 (十) 。虽然如此,按照圣保绿宗徒,天主赐给犹太人的恩宠与召叫并无反悔,由于祖先的缘故,他们对天主仍是极可爱的 (十一) 。教会偕同先知们和圣保禄宗徒,仍期待着惟独天主知道的时日,那时所有民族将同声呼求上主,『并肩事奉祂』(索:三,9) (十二) 。
基督徒与犹太人既然共有如此伟大的精神遗产,本届神圣会议,极愿提倡并鼓励双方彼此认识与尊重,这特别可借助于研究圣经、神学及友谊的交谈而获致。
虽然当时犹太当局及其追随者促使了基督的死亡 (十三),但在基督受难时所发生的一切,不应不加辨别地归咎于当时的全体犹太人,或今日的犹太人。教会虽然是天主的新子民,但不应视犹太人为天主所摈弃及斥责,一若由圣经所得结论似的。因此,无论在传授教义或宣讲天主圣言时,都不得教授有违福音真理及基督精神的事理。  
此外,教会既反对迫害任何人,且纪念与犹太人共有的遣产,决非为政治因素,而实由福音仁爱的宗教理由所催迫,痛斥一切仇恨、迫害,以及在任何时代和由任何人所发动的反犹太人民的措施。  
再者,一如教会在过去与现在均一直坚持,基督是为了众人之罪,以其无限仁爱,甘心情愿受难受死,使普世都获得救赎。因此,教会的职责就是宣扬基督的十字架,作为天主普爱众人的标志,和一切圣宠的泉源。

普遍性的友谊  
5 如果我们不愿对依照天主肖像所造的人,以兄弟手足相待,那末我们便无法呼求万民的天父。人类与其天父的关系,以及人类与其同胞弟兄的关系,密切相连,正如圣经所说:『谁不爱人,即不认识天主』(若一:四,8) 。
因此,凡在在人与人间或民族与民族间,对于人格尊严及其权利引起歧视的任何主张与实例,都是毫无依据的。
教会对于人类因种族、肤色、生活方式或宗教的不同而发生的任何歧视与虐待,均认为是违反基督精神而予以谴责。为此,本大公会议追随圣伯多禄圣保禄宗徒的芳踪,剀切吁请全体基督信徒,务要『在外教人中保持良好的品行』(伯前:二,12),并与所有的人尽量和平相处 (十四),俾能真正的成为在天大父的子女 (十五) 。

[ 本帖最后由 郭岛 于 2008-6-15 23: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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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宣言(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

论个人及团体在宗教事务上,应有社会及公民自由的权利
1 现代的人们日益意识到人格的尊严 (一),要求在行动上不受驱策,祗受责任感的引导,而能享用自己的决断及负责的自由的人数也在增多。同样,他们要求以法律规定政权的范围,不得过份限制个人及团体的正当自由。在社会上,这种自由的需求,特别针对人的精神利益,尤其针对宗教信仰在社会上的自由执行。本梵蒂冈会议,慎重地注意人心的要求,探究教会的神圣传统及教义,从中提出与旧的常相符合的新成份,决意宣称这些要求是极符合真理与正义的。
本神圣公会议首先承认天主亲自指示了人类一条道路,藉此道路,事奉祂便能在基督内得救,并获得幸福。我们相信这个惟一的真宗教存在于至公而由宗徒传下来的教会内,主耶稣赋与这个教会传之于万民的责任,他向宗徒说:『你们去使万民成为门徒,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他们授洗,教训他们遵守我所吩咐你们的一切』(玛:廿八,19-20) 。人人都该追求真理,特别应该追求有关天主及其教会的事情,既寻获之后,则必须服膺而遵循之。
本神圣公会议也同样承认这些责任触及并约束人的良心,真理不能以其他方式使人接受,除非藉真理自身的力量,它温和而坚强地渗透人的心灵。既然人类在执行事奉天主责任上所要求的信仰自由,正是说在社会上必须不受强制,则无损于公教会的传统道理所坚持的,关于人类及社会对于真宗教及惟一的基督教会所有的道德责任。此外,本神圣公会议讨论的信仰自由,正欲发挥近代教宗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利,及社会法律秩序所发表的道理。
 
一、信仰自由的原则

信仰自由的对象及其基础
  
2 本梵蒂冈公会议声明人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此种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强制,无论个人或团体,也无论任何人为的权力,都不能强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违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挠任何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或私自、或公开、或单独、或集体依照其良心行事。本公会议更进一步声明,信仰自由的权利,奠基于人格尊严的本身,从天主启示的圣言和人类的理智都可以知道 (二) 。这项人格对信仰自由的权利,在社会法律的制度中应予确认,并成为民法的条文。
人人因其各有人格,依其自有的尊严,既有理智与自由意志,所以应为人格负责,受其天性的驱使,负有道德责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有关宗教的真理。每人并且有责任依附已认识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处理其全部生活。人们除非享有心理自由,及不受外来的强制,便不能在适合其天性的方式下,完成这一责任。信仰自由的权利不是奠基于人的主观倾向,而是奠基于人的固有天性。所以那些对于追求真理,及依附真理不尽责任的人们,也仍保有不受强制的权利,祗要不妨害真正的公共秩序,则不能阻止他们自由权的行使。

信仰自由及人对于天主的关系  
3 如能熟思人类生活的至上标准即是天主的法律:永恒的、客观的、普遍的法律,天主循此法律,以祂智慧及慈受的计划,处理、指导,统治普世及人类社会的方向,则上述各端将更明显。天主赐人参与祂的这一法律,使人在祂上智温和的安排下,能逐渐认识永恒不变的真理。所以在宗教事务上,人人都有追求真理的义务与权利,使能利用适当的方法,明智地为自己形成良心的正确而真实的判断。
追求真理,应用适合人格尊严,及其合群天性特有的方式,即自由探究,借助于教导或讲授,传播与交谈,把已获得或自以为已获得的真理彼此陈述,藉以在追求真理上互相辅助;既获得真理之后,则当以个人的同意坚决服膺之。
人是通过自己的良心而领会、认识天主法律的指示;人必须在一切的活动上忠实地随从良心,俾能达到自己的归宿-天主。所以不应强令人违反良心行事,也不应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务上是如此。因为宗教的实践,由于其本来的性质,全在乎内在的、自愿的、自由的行动,人这样才能使自己直接归向天主:这样的行为不是由纯属人的权力所能命令或禁止的(三)。人的合群天性,要求人藉外在形式表达内在的信仰行为,在宗教信仰上与他人相通,并以团体方式宣示自己的宗教。
如果在不妨害正义的公共秩序下,不许人自由实践宗教的集体行动,这是侮辱人格及天主为人所定的秩序。
此外,人们私自或公然,出于心灵的决断,使自己归向天主的宗教行为,本质上,即超越暂世事物的秩序。因此,以谋求现世公益为宗旨的政权,应该承认人民的宗教生活而予以鼓励,如妄加指挥或阻挠,这便是越俎代庖。

宗教社团的自由  
4 在宗教事务上的自由或不受强制,是每个人的天赋,在他们集体行动时,也当予以认可。因为宗教团体是人的合群天性及宗教本身的性质所要求的。
这些宗教团体,祗要不妨害公共秩序的合理需求,即享有不受干与的权利,以便遵照自己的章程自行管理,以公共敬礼崇奉至高的神明,辅助成员实践宗教生活,以教导支持他们,并得设立机构,使成员彼此互助,依照宗教的原则指导其生活。宗教团体同样有其权利,对选择、培育、任命、调遣其自己的教士,以及与居留世界各地的宗教首长及宗教团体互相交往,对设立宗教建筑,以及购置适当的产业及其使用等,均不受法律或政权行政设施的干扰。
宗教团体亦有权利,在以口头或文字,公开传授及宣扬其信仰时,不受阻挠。但在传播宗教信仰及推行宗教生活时,切忌带有强制,或卑鄙及不很正当的游说意味的行为,尤其对于无知或贫穷者,更应戒避。这种作风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滥用,并对他人权利的损害。
此外,宗教团体在整顿社会及激发人类的活动上,自由表现其教义的特殊功能,不受阻挠,也是属于信仰自由的范围。最后,人们由于宗教信念的推动,可以自由集会或设立教育、文化、慈善、社会等机构,其权利是奠基于人类的合群天性及宗教固有的性质。

家庭的信仰自由  
5 每一家庭,因为是享有自己的原始权利的团体,自然有权,在父母督导下,安排其家庭的宗教生活。父母有权利,依照各自宗教信念,决定其子女应受的宗教教育。所以政府应承认父母享有权利,得以真正自由选择学校或其他教育方式,不能为了这一选择的自由,直接或间接加于他们不公平的负担。此外,强令子女就读于不合父母宗教信的学校,或者令接受完全排除宗教训练的统一教育,这便是侵害父母的权利。

维护信仰自由  
6 既然社会公益,是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人们藉这些条件能更充实,更便利地获致他们自身的完善,最主要的即在于保卫人格的义务与权利 (四),则无论公民或社团,无论政府或教会以及其他宗教团体,为了他们对公益的义务,各应以自己固有的方式,关心其信仰自由的权利。
保卫及提倡人类之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各个国家的基本任务 (五) 。所以政府应以公正的法律,及其他适宜的方法,有效地负起责任,保卫全体人民的信仰自由,并提供鼓励宗教生活的有利条件,使人民真正能够行使其信仰自由的权利,满全其宗教的义务,使社会本身,也能享受由人对天主及其圣意之忠诚而来的正义与和平的利益。
如果为了人民的特殊环境,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上,对某一宗教团体予以国家的特别承认,则必须同时对其他一切公民及宗教团体,承认并尊重其在宗教事务上的自由权利。
最后,政府必须注意,勿使与社会公益有关的国民之法律平等,为了宗教的理由,受到或明或暗的损害,也不得在彼此之间有所歧视。
因此,政府不得以威胁恐吓或其他方法,强迫国民信奉或放弃任何宗教,或阻止进入或脱离一个宗教。凡用武力在整个人类,或某一地区,或某一团体,消灭或禁止宗教时,更是违反天主的旨意及个人与人类大家庭的神圣权利。

信仰自由的界限  
7 信仰自由的权利既行使于人类社会,则其运用应受某些规则的节制。
在享用任何自由时,都应遵守个人及社会责任的道德原则:就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每个人和每个社会团体都受道德律的约束,应注意别人的权利,以及自己对别人,和对大众公益的义务。对待任何人都应遵循正义与人情而行事。
此外,因为社会有权利保卫自己,以抵抗假藉信仰自由所能发生的偏差,则主要地应由政府提供这种保障。但这不应出于臆断或不公平地偏袒一方,却应依照合乎客观道德秩序的法律规范;这是全体民众权利的有效保障,及其权利的和平谐调所要求的;也是对正当的公共安宁,就是在真正的正义之下,和谐共处的充份照顾所要求的,同时也是对公共道德应有的卫护所要求的。这一切构成了公益的基本因素,也就是公共秩序的真义。总之,在社会上对完整自由的通例应予保存,就是尽量给人自由,非在必要时,不得限制。

行使自由的训练
8 现代的人们受着种种的压制,个人的自由见解有被剥夺的危险。另一方面,不少的人似乎倾向于假借自由,拒绝服从,而藐视应有的顺命。是以本梵蒂冈公会议劝勉众人,尤其负有教育他人之责者,应努力教导遵守道德秩序,服从合法权力,而成为爱好纯正自由的人:就是要能凭自己的见解,以真理的光明判断事理,以负责的良知处理自己的活动,以及甘心将自己的工作与别人联合,努力达成一切真实正义的事。
所以信仰自由亦应帮助及督促人们,以更大的负责心在社会生活中,完成他们的义务。
 
二、在启示真光下的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的根源  

9 本梵蒂冈会议,论人的信仰自由所宣布的,是以人格的尊严为其基础,人格尊严的要求,通过多世纪的经验,更深刻地为人的理智所体认。况且这项关于自由的道理,在天主的启示中也有其根源,因此基督徒更应圣善地保持这端道理。虽然天主的启示没有明显地肯定,在宗教事务上不受外来强制的权利,可是它却揭示了人格尊严的全部蕴含,显示基督对人在执行信从天主圣言的职责时,遵重其自由,并且教训我们,既为基督门徒,应在一切事上,认清并追随这样一位师傅的精神。这一切,都证实这一宣言论信仰自由的道理所根格的总则。尤其社会上的信仰自由与基督徒信德行为的自由是完全相符合的。

信德行为的自由
10 公教会主要道理中的一端,也是包含在天主圣言内的,并由教父们所常讲的 (七),就是人该自愿地以信从答覆天主,所以不能强迫任何不自愿的人去接受信德 (八) 。原来信德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该是自愿的,因为人受了救主基督的救赎,被耶稣基督召叫为天主的义子(九),却还不能向启示的天主皈依,除非圣父吸引他(十),而他也献给天主有理性的和自由的信德的服从。所以在宗教事务上,不应有任何从人方面而来的强迫,这是完全相合于信德的特性的。因此,信仰自由的原则颇有助于造成一个环境,在这环境中人们能无阻无碍地被邀接受基督的信仰,自主地皈依它,并在生活的各方面主动地承认它。

基督及宗徒们的态度
11 天主召唤人们以精神及真理事奉祂,因此人们是由良心感到责任,并非被迫而然的。因为天主注意到由自己创造的人格尊严,应由每人的判断来引导,并该享有自由。这在耶稣基督身上全然表现出来了,天主在基督身上尽善尽美地表扬了自己本身和自己的道路。因为基督,祂是我们的主,我们的师傅 (十一),祂是良善心谦的 (十二),祂曾耐心地吸引并召唤了门徒 (十三) 。祂固然以奇迹支持并证实祂的的宣讲,为能激发并坚定听众的信心,但却不是为对他施行强迫 (十四) 。祂固然谴责了听众的寡信,但把惩罚却留待天主审判的日子(十五) 。派遣宗徒去普世时向他们说:『信而受洗的必将得救,但不信的必被判罪』(谷:十,六16) 。祂知道了莠子杂生在麦苗之间,祂命令让二者一起生长,直到世界末日的收获(十六) 。祂不愿作一位以权力统治的政治性的默西亚(十七),却甘愿自称『人子』,祂来是『为服事人,并交出自己的性命,为大众作赎价』(谷:十,45) 。祂表现自己是天主的完善人(十八),『已压破的芦苇他不折断,将熄灭的灯心,他不吹灭』(玛:十二,20) 。承认国家的职权及其权利,命令给凯撒纳税,但也明白地教训人该保持天主的至高权利:『凯撒的,就应归还凯撒;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玛:廿二,21) 。最后,在十字架上完成了救赎的工程,为人类赢得了救恩及真正的自由,也完成了祂的启示。祂为真理作证(十九),但不愿以强力加之于反对者。祂的神国不靠刀剑来争取(二十),而凭为真理作证及聆听真理而建立,并藉仁爱而扩展,基督因爱而高举在十字架上,吸引人们来皈依祂(二一) 。
宗徒们受了基督的教训和榜样的感化,追随了同样的道路。自教会的开始,基督的门徒既努力劝化人们悔改,承认基督为主,但不用强迫行为,也不用不合福音的手段,惟凭天主言语的德能(二二),他们毅然向众人宣布天主救世的计划,『祂愿意人人得救,并能认识真理』(弟前:二,4);同时祂们尊重软弱的人,虽然他们在错误中,祗向他们表明『我们每人都要向天主交代自己的账目』(罗:十四, 12)(二三),并应服从自己的良心。如同基督一样,宗徒们常留心为天主的真理作证,敢于在民众及长官前『大胆地宣讲天主的真道』(宗:四,31)(二四) 。他们以坚定的信德,坚持福音本身即是天主的能力,为使信者获得救恩(二五) 。所以他们拋弃一切『血肉的武器』(二六),效法基督良善谦虚的榜样,宣讲天主的圣言,完全依赖天主圣言的德能,以消灭相反天主的势力(二七),及引导人们信仰和服从基督(二八) 。宗徒们如他们的师傅一样,也承认合法的政权:保禄宗徒说:『没有权柄不是从天主来的』,并命令『每人要服事上级有权柄的人……谁反抗权位,就是反抗天主的规定』(罗:十三,1-2 ) (二九) 。但他们却不怕反对那违反天主圣意的政权:『必须听天主的命,胜过听人的命』(宗:五,29) (三十) 。无数殉道者及信徒,于各世纪,在各地区都追随了这条道路。

教会追随基督及宗徒芳踪
12 教会承认并提倡信仰自由的原则,与人格尊严及天主的启示相符合,正是教会忠于福音真理,追随基督和宗徒们的道路。教会历代都曾保护并传授由基督导师及宗徒们所领受的道理。虽然在天主子民的生活中,为了人生旅程的历史变迁,有时曾经有过不甚符合福音精神的作风,甚或与之相背,但教会始终坚持不得强迫任何人接受信仰。福音的酵素久已影响人心,并曾甚有助益,使人随时代的演进,更广泛地认清了人格的尊严,并使人更成熟地深信,在宗教事务上,应保持人格尊严,在社会上,不受任何人为的强制。

教会的自由
13 有关教会的利益,甚至有关国家的利益,随时随地应予以保卫,使之不受任何损害者,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教会应尽量享有关于救人所必需的行动自由(三一) 。此一自由是神圣的,是天主惟一圣子赋予以自己宝血所建立的教会的。这是教会本身应有的自由,谁若反对它,便是反对天主的意旨。教会的自由,在教会与政府及整个国家体制的关系上,是一条基本原则。
在人类社会上,和在所有政府前,教会以主基督所建立的神权资格为自己要求自由,她受命于天主,负有去普世给人类宣讲福音的任务 (三二) 。同样,教会也以人民社团的资格为自己要求自由,因为人民享有在国家中依照基督信仰的规则而生活的权利 (三三) 。如果信仰自由的原则,但有明文公布及法律规定,而且也实实在在地付诸实行,那么,教会便有权利和事实的稳固地位,即是为执行神圣任务所必需的自主,此一自主权也是教会当局所迫切力争的 (三四) 。同时,信徒们一如其他的人们,享有公民权利,不阻止他们按照自己的良心度生活。所以,教会的自由和信仰自由互相谐和,而这信仰自由正是属于所有的个人与团体的权利,并应受法律制度的保障。

教会的职责
14 天主教为遵从天主的命令:『训诲万民』(玛:廿八,19),自应尽最大努力『使主的言语顺利展开,并得到光荣』(得后:三,1) 。
所以教会劝导众教友首先『要为所有的人恳求、祈祷、转求和谢恩……这在我们的救主天主面前是美好的,也是蒙悦纳的,因为祂愿意所有的人得救,并得以认识真理』(弟前:二,1-4 ) 。
教友为培养自己的良心,该谨慎注意教会的神圣而确定的道理(三五)。由于基督的意愿,教会是真理的导师,她的职责是宣扬并权威地教授真理─基督,同以自己的权威阐明并确证由人性本身流溢的伦理秩序之原则。此外,教友们应以明智对待那些在外边的人们,『以圣神,以无伪的爱情、以真理的言辞』(格后:六,6-7),坚毅不拔地(三六)以宗徒的勇力,甚至流血舍生,努力发扬生命的真光。
因为门徒对于基督师傅负有重大任务,自应逐日加深理解基督所传授的真理,以合于福音精神的方式,忠实地宜讲,勇敢地保卫这些真理。同时,基督的门徒受着基督圣爱的催促,应以仁爱、明智、耐心,对待那些徘徊于歧途或在信仰上无知的人们(三七)。所以要注意:关于宣扬基督-生命之言的职务、关于人格应有的权利、关于人被召自愿地接受和承认信仰时,天主因基督所赐圣宠的份量。

结论  
15 现代的人们希望能私自或公然自由地信仰自己的宗教,这是事实。况且信仰自由在许多宪法上已宣布为公民的权利,在国际文件中也已郑重地加以承认了(三八)。
但有些政权,在宪法上虽承认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政府却在设法阻止人民的宗教信仰,并使宗教团体的生活陷于重重困难及危殆的境地。
神圣公会议对现代的那些好现象,加以欢欣称道,对于那些可悲事实,则予以沉痛的谴责,劝告教友并恳请全体人类,务须慎重考虑,特别在目前人类大家庭的现状下,信仰自由是多么需要。
事实上很明显,各民族日趋合一,不同信仰,不同宗教的人民,彼此间亦结成更密切的联系,最后,也增进了每人的责任感。所以为建立及巩固人类的和平交往与敦睦,必须在世界各地,使信仰自由获得法律有效的保障,亦必须尊重人在社会上,自由地度其宗教生活的至高义务和权利。
愿天主,众人的大父,赐人类的大家庭,在社会上谨守信仰自由的原则,藉基督的恩宠,和圣神的德能,导向崇高而永远的『天主子女的光荣自由』(罗:八,21)。

[ 本帖最后由 郭岛 于 2008-6-15 23: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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