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状告德国《明镜》周刊辱华遇阻(转)

“汉堡检察院冠冕堂皇地利用所谓的‘新闻自由’等条文,笼统地否定华人的上诉理由,却对上诉书中详细列出的论点和论据视而不见”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金晶发自柏林 经过两个多月的耐心等待,在德国的华人等来的却是一纸停止调查的结案通知。
  “虽然《明镜》周刊的报道具有一定误导性,个别言词挑衅味道浓,但这是为了引起读者的注意,仍然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并不能看作是对在德华人的侮辱,不能构成对华人尊严的侵犯。”1月23日,汉堡检察院驳回了在德华人指控《明镜》周刊的多项罪名
  “这个通知并不让人意外……但这并没有结束。”检察院的通知引起了在德华人的不满,他们状告《明镜》的又一轮“角力”即将展开。
  检察院单方面终止调查
  在这份长达数页的通知书中,汉堡检察院一一驳回了在德华人的上诉。通知称,《明镜》有关负责人的行为不属于相关“罪行”,因此检察院终止对这一事件的刑事调查。
  事情的起因,已在包括本报在内多家媒体的跟踪报道中异常清晰。去年8月26日,《明镜》第35期刊登了长达14页的封面报道,诬称所有在德中国留学生为间谍。该杂志不仅打出醒目的“黄色间谍”标题,还配有一张黄色面孔从百叶窗后向外窥探的照片,报道中露骨的辱华情绪、赤裸裸的攻击性语言,让在德华人拍案而起。
  “检察院冠冕堂皇地利用所谓的‘新闻自由’等法律条文笼统地否定我们的上诉理由,却对华人上诉书中详细列出的论点和论据视而不见,令人失望。”周坚愤愤不平地告诉《国际先驱导报》。
  作为此次上诉行动的负责人,周坚此前对《明镜》的辱华报道做了细心研究,并反复查阅了有关德国法律。在他们去年11月22日向汉堡检察院提交的刑事控告书中,指控《明镜》周刊的罪名包括:侮辱、谩骂与诽谤罪,谩骂信仰、宗教组织与世界观团体罪,煽动民众罪,以及损害外国国旗和主权标志罪。
  起诉人被“剥夺”知情权
  周坚称,德国法律规定,检察院有义务对此类严重案件提起公诉。因此,“如果不是《明镜》捏造事实,就是检察院公然渎职”。
  值得关注的是,到目前为止,汉堡检察院仅仅给本次状告《明镜》的华人原告之一——“中国留德学者学生团体联合会”发送了结案通知,并在通知中声明,因为“状告理由相似”,不再给同时提起诉讼的个人发通知,而这部分“个人”中包括在报道插图中被侵犯肖像权的中国留学生,以及曾经在德研究所工作的华人专家等。
  “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不仅剥夺了个人的知情权,更严重的是,这给个别华人的上诉制造了程序上的障碍。”周坚告诉《国际先驱导报》,根据德国法律,通过“个人”而不是“团体”的方式控告“侮辱罪”胜诉的机会更大。据了解,除了联合会,本次状告《明镜》还有40多位华人分别向汉堡检察院投递了30多份上诉状。
  法兰克福的一名华人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明确指出,汉堡检察院的结案通知书“也并非无懈可击”。
  带着疑问和各方的说法,《国际先驱导报》联系了汉堡检察院,但被告知负责撰写该结案通知的检察长“生病不在”。汉堡检察院还表示,不能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而截至发稿时,记者也没有收到检察院给予书面采访问题的任何回复。
  律师不敢接手“特殊案件”
  “我们不会就此放弃上诉,中国留德学者学生团体联合会将向汉堡总检察院提起上诉,要求检察院重启调查。”周坚同时呼吁,所有提出刑事控告的华人立即向汉堡检察院写信,询问调查结果,以便各自获得书面的调查程序结果通知,作好进一步上诉的准备。
  周坚解释,由于德国检察院受司法部管辖,上诉者有权向司法部提交“职务监督异议”,让司法部监督检察院是否公正执法。因此,联合会准备近期向汉堡市的州检察院提交“职务监督异议”。
  至于目前德国华人维权面临最大的困难,恐怕还是没有专业的代理律师。周坚告诉《国际先驱导报》,他曾经与多位德国律师就本案交涉,但因为种种原因都吃了闭门羹,而在德的华人律师则更是顾虑重重。
  据了解,在德国目前拥有律师证的华人一共不超过5人,并且专业方向主要是民法、商法或者经济法。而状告《明镜》的“侮辱罪”等罪名在德国属于“刑法”范畴。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华人律师在取得律师证前,都必须加入德国籍,他们中的一些人还就职于德国律师行,因此,对接手这类具有特殊案件颇有顾虑。本报记者电话采访的那位华人律师,就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也不愿对此案发表太多意见。

各位同仁:




本人看了何星收到的汉堡检察院的结案通知,在此谈一下本人的初步看法。




首先,汉堡检察院明显违反德国《刑事诉讼法》(Strafprozessordnung)第171条明确规定的通知义务,只是向CASD协会发了结案通知,而没有向任何一位提出刑事控告的个人发结案通知,这给我们个人上诉制造了障碍。汉堡检察院在给中国留德学者学生联合会的通知中所给出的这么做的理由是完全不合法的,属于程序违法。




第二,汉堡检察院在其处理决定中,剥夺了我们向汉堡总检察院就犯罪行为中有关侮辱罪部分的异议上诉权(Beschwerde),并指明我们只能依《刑事诉讼法》第374条第1款进行私诉。而事实上,根据对《刑事诉讼法》第374条明确的法律解释,在检察院依第170条第2款作出终止调查程序决定时,我们拥有以下选择权:依《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2款申请启动强制公诉程序(Klageerzwingungsverfahren),或者选择依《刑事诉讼法》第374条第1款行使私诉(Privatklage)。由于《明镜》周刊及其责任人所犯的罪行属于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4条意义上的法定统一罪行(Tatmehrheit im Rahmen einer einheitlichen Tat im Sinne des § 264 StPO),对这样的案件法律上明确排除了私诉的可能性,我们只能将这样的统一罪行通过公诉一并进行追究。如果我们按照检察院的决定,选择了私诉程序,依照德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可以直接驳回我们的私诉。也就是说,我们会由于程序错误而无法追究《明镜》及其责任人侮辱罪部分的刑事责任,丧失相关的民事赔偿权,从而无法达到维护我们人格尊严的根本目的。可以说,我们面对的是一个非常巧妙的司法程序陷阱。




第三,从实体法上看,汉堡检察院没有对我们提出的充分证据以及法律理由作出回应,同时,其决定的理由中有很多漏洞,与德国相关法律条款及其法律解释、判例等有不少矛盾之处,这给我们向汉堡总检察院提起异议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我们初步研究认为,所有提出了刑事控告的华人应马上向汉堡检察院去信,询问调查结果,以便获得一个书面的调查程序结果通知,这是我们采取下一步法律行动的必要前提。该询问信件的范本请见附件,注意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发信日期,别忘了签名。最好在信发出前,先将此信传真给汉堡检察院,并保留好传真发送成功的存根。




每个人一旦收到汉堡检察院的通知,务必保留好检察院通知的信封,因为上面有检察院发出通知日期的邮戳,以便证明我们履行异议上诉程序时遵守了为期两周的异议上诉期限(自当事人本人收到检察院结案通知日起算)。何星昨日(1月23日)收到该通知后发现,通知上写的日期是1月2日,也就是说,该通知竟然花了近三周时间才到达当事人!这种情况我以前也经常经历,但是如此拖延,还是少见的。




在今后一周内,我们将公布向汉堡总检察院提出的异议上诉申请书范本,供大家一起及时讨论定稿并使用。




周坚2008年1月24日于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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