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商业组织

德国的商业组织


小经营企业

德国法律明文规定经营自由,独立从事某一经营活动,必须在市或区的工商局登记。如果企业在年销售额和商务往来方面还必须要设立诸如财务帐目时,就仍然是小经营企业。

在商业往来中,小经营企业可以只使用业主的全名,此外还可以注明商业目的,但是不能给人以公司的印象。作为小经营企业不允许使用一个公司或类似公司的名称。

合伙企业

在德国,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由全体合伙人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并登记姓名、职业、住所、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营业日期等事项。

普通商事合伙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在一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全体合伙人的个人责任都不受限制,全体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中小商业组织中得到了普遍的采用,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公司的法人以及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可以成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金钱、信用、技术和劳务),及每个人在商事合伙中的财产份额,都可在合伙协议中确定。

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以与其他商事企业业主订立契约的方式,约定隐名合伙人对其他商事企业主经营的企业进行投资,分享利润,并在出资的范围内分担损失。那些打算只向商事企业投资的人,可以选择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人只能以金钱出资,其不是出名合伙人财产的共有人,也不从企业财产的增值中取得一份。隐名合伙人一般除了享有对资产负债表查阅和审核的权利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毫不施加影响,隐名合伙人对出名合伙人的债权人不承担个人责任。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由至少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和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仅以其出资为限。在进行商业登记时,必须说明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在登记之前,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同意有限合伙开始营业,否则,对于那些事先未告知其有限责任身份的有限合伙的债权人,他们必须承担无限的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名称不得列入企业商号名称。

有限合伙在中小商业组织中得到了普遍的采用,还用于投资项目。

开名公司

开名合伙(OHG),中文称无限公司。开名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股东共同经营,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开名公司是以合资者间的密切关系为基础的,除了公司的出资外,公司的信用主要是建立在股东本人身份上。开名公司与普通商事合伙有相似之处。

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KG),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无限股东是法律上的经理,但并不排除有限股东按合同参与领导公司,与只计资本出资的有限股东相比,无限股东有权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有相似之处,其无限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与开名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GmbH)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每一股东的股份,根据他所认缴的基本出资的数额确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股本总额,以及各股东持股的份额。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进行商事登记,一经登记即开始作为法人而存在。在进行商事登记前代表未来有限责任公司活动的人,对第三人负有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公证,必须经全体股东签字。如果由全权代表代为签字,则全权代表权经过公证认证。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必须设有一名或数名管理董事,可以任命股东或其他人员为管理董事。有限责任公司适合于少数人持股,在中小型企业中得到了十分广泛的采用,甚至被一些大型企业采用。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AG),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大型企业通常组织为股份公司(AG),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而由少数人(如家庭成员)持有股份。

股份两合公司

凡股份两合公司(KGaA),至少需要有一个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无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则仅以公司资本分摊给各股东的数目而进行出资。私人持股的公司可以采用股份两合公司。在股份两合公司中,除了股东以外,还有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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