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跨境转移资产现象日趋严重 已成反腐重心

年前,《瞭望》新闻周刊在北京、江苏、广东等地采访发现,中国内地居民投资移民人数近年来持续增加,特别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来自中国的移民比重迅速扩大,有的占七成以上。伴随这股移民潮,一些官员与商人非法转移资产出境并外逃不归现象,引人注目。
针对官员借投资移民非法转移资产滞留海外的调查显示,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这种现象较改革开放初期日趋严重,且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表现更为突出。
“裸官”出逃成反腐重心
“2010年5月19日出逃的安阳市委副书记李卫民,目前出境的可能性很大。”河南省政法系统一位干部告诉本刊记者。李卫民是2009年8月从三门峡市调任至安阳,此前是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长。在他调任期间,三门峡市掀起一场反腐风暴,包括一名副市长、一名县委书记在内的多名当地要员落马。
“现已初步查明李卫民与三门峡系列腐败案密切相关,其中一笔收受贿赂的金额就达100万元。他对此可能早有思想准备,并在出逃前进行了周密策划。”一名负责李卫民案的人士透露,李卫民出逃前,购买四部手机和多张手机卡方便联系,并准备了出国手续。
出逃之后不知所踪,很可能使用了假身份证。同时,李卫民除了留给妻子的部分财产外,其余财产现已不知去向。“我们通过各地海关查阅了出境人员,目前还没有线索,也没有查到他使用自己身份证的记录。综合分析其出境的可能性比较大。”
2010年7月23日,广州市花都区畜牧兽医局局长刘荣福按规定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请求于8月18日~9月7日期间休假。其后,刘于8月19日持因私护照出境前往美国。刘在休假期间以遭遇交通意外受伤骨折为由,委托其单位再次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请休病假1个月。截至目前,刘出境滞留已多月。
本刊记者从广州市纪委获悉,2010年10月14日,刘荣福被免去花都畜牧局长职务,其出境未归的问题已经移交给纪委监察局调查,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之中。据了解到的消息,刘荣福此前曾多次拒绝向当地外事办归还因私护照,并最终持有此本护照出国。
“官员外逃往往与资产转移相结合,并且是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最后一个环节,出逃前往往已是‘裸官’。”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民说,贪官出逃的路径经媒体曝光后已不那么神秘,通常会经过聚敛财产—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等几个步骤。
江苏省纪检系统一名干部坦言,贪官跨境转移资产已经成为反腐斗争的主战场。据其介绍,根据江苏已办案件归纳,贪官资产转移海外主要有以下几种:借商人之手直接转移出境、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出境、通过涉外公司在海外隐秘“截流”、在海外虚假投资等方式。特别是随着国际经济往来增多,一些贪官通过贸易项目转移资产,更隐蔽更难监控。
内商变外商“裸商”漂白资产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说,除了近年来不时曝光的“裸官”现象外,一种途经海外移民,并由内商变为外商的“裸商”现象更加普遍。
长三角某市一名由做实业转行做投资的商人告诉本刊记者,部分商人从内商转变为“裸商”现象,与他们资本积累的方式有关。比如,在改革开放之初,有不少商人通过“空手套白狼”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前几年,有的商人在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中,打通关节,以极低的成本,甚至“零成本”得到企业几十年积累的资产等等。
“近年来,投资土地比投资房产更容易获取暴利,有的商人买通官员联手圈地,打着建设各类产业园的招牌卖地租地,投入不算多,可是一年赚几亿元并不罕见。”这位商人说,“快钱来得太容易,留在国内担心会出事,于是就有了投资移民海外的需求”,通过移民海外,不仅可以将一些不那么干净的钱洗干净,而且国外对私人财产保护得更好,万一有风吹草动,也有条退路。
“据我所知,这几年移民出国之后又回来投资的商人不在少数。”南洋地产中国区总经理钟沛告诉《瞭望》新闻周刊,不少商人投资移民后发现,在国外除了买房置业外,干不了其他的,“而在中国,不仅市场大机会多,一些行业的投资回报率还是国外平均水平的好几倍。”
“出国资本再回流,形成了一个奇特的循环:官商勾结获取暴利—投资移民及转移资产到海外—摇身一变成外商再回来投资。”钟沛说,“这种外商回国投资只需要找一些合作者。”
一位分析人士指出,这种外商回来投资对于经济更具“杀伤力”:一是有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二是地方对这种外商会给予优惠。
“治贪必当夺其财”
江苏纪委案管室主任王唤春向《瞭望》新闻周刊介绍,虽然在200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实现了国际间的协作治腐;但由于国情与体制的不同,各国对于案件的定性差别很大,可以说同样的案件在国内、国外存在双重标准,再加上不是所有国家都遵守《公约》,为这类跨境案件的执行更添了一份不易。
通过总结不同类型转移资产的方式,江苏纪委发现,追回腐败资产是突破腐败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防止贪官外逃的核心控制点,更是江苏纪委在打击非法资产转移出境犯罪行为的指导思想。一般犯罪分子在外逃前都会先将赃款赃物转移出境。如果查不到转移的腐败资产,特别是转移出境的,贪官的心理防线就难以突破,时间一长,很可能没有收获。因此,打击此类犯罪行为首先要“稳”、“准”、“狠”。
本刊记者调研还了解到,在违纪违法案件中,一般经济案件占40%,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案件的占比高达80%。多数腐败官员都抱有一种“一人坐牢,幸福几家人;腐败我一个,幸福几代人”之类的冒险心理。若是不把冒险心理打灭,很难产生打击效果。
近年来,江苏省在打击贪官的过程中,不但要准确收缴赃款,还要狠狠地打击,加大腐败官员的腐败风险,提高其犯罪成本,让贪官们“既身败名裂又倾家荡产”,或是“有赃款也用不掉”,彻底放弃这种冒险心理。
其次是保证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的彻底性。贝卡利亚说过:“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法网严密,违法必罚,这就像一把悬在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
政府间合作追回腐败资产是关键
政府机构是反腐败的主体,加强政府间在反腐败领域的合作和配合,是有效防止腐败分子外逃和腐败资产外流的关键因素。从现实情况看,被腐败分子视为避风港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协议。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加强政府间反腐败合作的重要性。
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为政府间加强反腐败的协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在追回上述腐败资产过程中,江苏都得到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机构大力协助和通力合作。
2002年8月,在查办中昊财务公司原董事长陈勇等人经济犯罪案件中,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协调,江苏先后两次派员赴香港调查取证。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大力支持下,调取了陈勇炒股票的开户资料、资金进出单、股票交易记录,取得了陈挪用公款1.43亿元的有力证据。之后,在廉署的协助下,通过刑事、民事等手段,将其账户上剩余的110余万美元股票抛出,资金全部追回。
通过民间渠道沟通是快速追回腐败资产的便捷通道。有时按照正常的官方渠道特别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不仅追回腐败资产旷日持久,而且牵涉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甚至得不偿失。此时,如果通过民间渠道同有关当事人沟通联系、晓之以理、友好协商,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002年,为追回马向东转移到东南亚某国商人林某处178万美元赃款,江苏省纪委反复同林联系,但林要么拒不见面,要么声称子虚乌有。了解到林某系华侨,在国内有不少亲朋好友,便通过侨联做他的工作,并阐明追回赃款的决心和拒不配合的后果。果然,林某有所松动,约办案人员到马来西亚商谈。
商谈中,林顾虑重重,既怕交出赃款后追究其责任,又怕背负“出卖朋友”的骂名。办案人员主动撤回,以退为进,又通过其亲友反复传递信息,晓以利害,林再次约办案人员赴香港见面。最终通过耐心细致教育,迫使林主动将178万美元赃款全部交回。

如何加大有效监督力度

针对这些特殊的投资移民,应如何从制度根本上加大监督力度?

“解决官员外逃问题需要大力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国社科院农村研究所中国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告诉《瞭望》新闻周刊,我国各地官员申报财产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个完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包括“申报对象—申报—公开—监督—问责”五个环节,“只有让官员财产接受更广泛的民众监督,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于建嵘说,2010年7月,中央下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增加住房、股票投资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资的内容。现在的关键是各地要加大实施力度,同时也可以尝试吸纳民众监督。

本刊记者采访中还获悉,贪官转移资产外逃不归频频得手还与监管存在盲区有关。比如海关规定了携带现金的额度,但是有的地方即便携带超过规定几倍的现金也很容易出关。一名公安系统人士称,地下钱庄为洗钱提供了足够的便利,在沿海有的地方,甚至有银行与地下钱庄勾结的现象,资金进出国境几乎不受约束。

针对特殊目的商人投资移民监管问题,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民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首先要加大对商人非法所得的查处力度,让他们不敢通过违法违规手法获取暴利。

长期以来,在经济贿赂案件中都存在对官员处罚较严,对商人处罚较轻的状况。对于行贿的商人实际上是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几乎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即便是对商人进行处罚,目前商业贿赂的处罚标准也太低,与商人通过贿赂获取的巨大利益相比微不足道,处罚也就失去了威慑力。

任建民说,我国涉及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则不少,如有《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部门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现在的关键是要对违法违规的商人“硬起来”,要让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行为得不偿失。如果对商人违法违规获取暴利的行为都不能有效监督,那么对商人投资移民的监督就更是一句空话。□

《瞭望》文章:贪官赃款外逃四途径

据《瞭望》新闻周刊调研了解,江苏经过近10年的专项整治,梳理出内地外逃官员向国外转移资金的各种“路径”,建立起防止腐败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机制、预警机制和内控机制,有效切断贪官外逃“利益链”,形成强大的反贪腐震慑力,其有益的反贪经验对我国源头治腐有重要借鉴意义。

贪官赃款出境之术

江苏纪委案管室主任王唤春告诉本刊记者,“从江苏情况看,贪官外逃转移资产类经济案件多发生在2001~2007年之间,但由于当时国内此类案件不多,没有可以借鉴的先例,也因此成为了控制难点。”他结合案例介绍了贪官转移赃款出国出境的几种路径:

路径一:直接转移出境。随着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商贸、旅游往来的增多,出入境极为便利,这就为一些贪官潜逃境外、转移资产提供了条件。2000年轰动全国的沈阳“慕马大案”重要主犯之一,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就曾通过来辽宁投资的商人,把178万美元全部转移到东南亚。该案件也是中纪委协调最高法、最高检指定由江苏纪委管辖,实行异地办案的第一案,也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例实行跨省异地管辖的大案。

路径二:洗钱出境。为了迅速转移非法资产,一些犯罪份子往往不惜代价,愿意花10%~15%的手续费,将钱通过地下钱庄、黑社会转移出去,最后在境外香港或其他城市拿到原赃款的85%~90%。2004年落网的中昊财务公司原董事长陈勇就曾想通过“资本运作”将1.43亿元资金转移到香港,为外逃做准备。此案也是指定江苏管辖的一起发生在央企的违纪违法案件。

路径三:隐秘“截流”。一些涉外公司企业负责人,为达到占有巨额公共财产的目的,往往通过做假账、扣佣金等方式,将赃款直接截留并藏匿境外,自以为手段高明,无人知晓。如江苏省化肥工业公司总经理孙伯荣、副总经理孙祝兴等人,从1998年开始,从某国代理进口经销硫磺业务中,每吨“提取”2美元代理费截留藏匿境外。至案发后,共截留250万美元,用于在境外、国外购置房产、开办公司等。

路径四:虚假投资。腐败分子为达到对赃款进行“漂洗”使其合法化的目的,往往打着境外投资的旗号,将腐败资产转移至境外,然后再假借“损”等名义,将赃款隐藏下来。如1992年4月,省供销(集团)总公司在境外注册成立港大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秀德伙同下属胡某与香港黄某,通过在进口化肥业务中加价、调用小金库资金等形式,截留港币1000万元。1993年3月,周称港大公司严重“亏损”,无法经营,将公司注销。1996年5月,周及胡经签署相关转股文件,将价值人民币848万余元的资产转至黄名下,由3人占为己有。

江苏惩防经验

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监管是预防贪官外逃和腐败资产外移的治本之策。江苏在几年前,就建立了严格个人(副处级以上官员)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化管理系统,内容包括股票、土地、汽车、有关投资、现金与储蓄等,尤其是其投资可能与官员职务冲突或者影响其职务执行的,都要及时申报,以供实时查阅。

同时,江苏纪委联合央行反洗钱中心、审计、工商、公安等部门,共同协作,建立起防止腐败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预警机制,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把预防工作做到前面,发现问题便扼杀于“萌芽”中,防患于未然。

据介绍,江苏的内控机制一直在全国保持领先。1994年交通银行苏州分行“骗贷”案件中有港商外逃。其犯罪嫌疑人李某于1995年9月12日出境,时隔15年,李在2010年7月12日入境时便在机场捕获。“正是由于强大的内控机制,江苏辖内10年以上,甚至15年以上的逃犯均屡屡落网,近两年就抓获四五个,有效打击防范贪官外逃。”可以说,“在江苏,贪官出逃的机会越来越渺茫。”

江苏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认为,江苏的惩治腐败经验是成功的,但在跨境协作治腐中仍存有障碍,从国家层面来说,建议不只是泰国、越南等国可以通过政府、司法等官方层面跨境协作取证追赃,希望能有更多国家或地区加入与遵守联合国的《公约》,进一步修订联合国框架协议。

他们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总结国内各省区市治腐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信息化协同联合作战,立足于防范。进一步强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房地产项目纳入其中,实行全省联网、全国联网,银行对大笔金额实时监控,以实名制方式控制住大额现金流量,从细微处入手加强监管,最大限度地排除障碍一查到底。(文/记者 邓华宁 许诺 张舵 熊金超)

TOP

贪官外逃人均卷走亿元 黑帮提供一条龙服务

舜网1月10日报道 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8日在新闻通气会上说,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15个部门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近年来,官员滞留海外不归现象屡见不鲜。去年中纪委监察部和预防腐败局因此对近来官员出国不返事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李玉赋说,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15个部门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些省(区、市)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制定了联系合作的工作规范,形成了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合力。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建立惩防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文件,确定了工作程序。财政部针对承担的7项牵头任务,分别与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建立分工合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监总局等单位,利用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定期与协办单位研究工作。

去年,温州市委原常委、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因公率团出国考察期间滞留法国不归,引起舆论哗然。此后,中纪委监察部和预防腐败局就对官员出国不返事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记者了解到,正是此次调研后,中纪委监察部就开始着手建立防止腐败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预警机制,同时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护照的管理和对公职人员出国严格审批,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李玉赋前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提到,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通过财政预算压缩党员干部出国(境)旅游取得明显效果。去年一年,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经费数与近三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了49%、45.5%和37.6%。仅仅2009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103件,涉案人数319人,追缴涉案金额537.1万元。

1 转移资产

2 家属先行

3 准备护照

4 猛捞一笔

5 辞职或不辞而别

6 藏匿寓所

7 获得身份

揭秘

中纪委特约研究员详解贪官外逃四种方式

黑帮提供外逃一条龙服务

中纪委特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邵道生昨晚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些外逃贪官有一个明显特征:绝大多数是先把配偶子女以经商、留学等名义送往国外,获得外国国籍或绿卡后,里应外合把资产转移到国外。当然,贪官们向国外转移资金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多以“中资企业海外投资”、“购买设备”等隐蔽手法瞒天过海,最后自己来个“裸奔”。

邵道生介绍,贪官是官场中的“人精”,混迹官场多年,关系密集,人脉极深,对反腐败都有一套应对办法。他们成功外逃的方法主要有4种:

1

借因公出国考察的机会外逃。官员借考察的名义出离国境,再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拒绝回国,上演了一出出畏罪外逃的把戏。譬如,原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曾经18次利用公务身份去加拿大考察,名义上是出国考察,实际上是给自己外逃做探路准备。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烟草公司经理蒋基芳,河南省漯河市原市委书记程三昌,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等,均以出国考察、旅游等手段出逃海外。

2

通过旅行团出境转逃第三国及偷渡等方式。随着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商贸、旅游往来的增多,出入境极为便利,这就为一些贪官潜逃境外提供了条件。

3

使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如主宰温州城市建设近10年的巨贪杨秀珠,出逃的直接原因是其弟杨光荣受贿案被温州鹿城区检察院盯住,出逃成为最后的选择。杨秀珠携全家出境时,所用证件全部是假的。

4

与黑社会勾结起来出逃。在美国、澳大利亚等中国贪官聚集较多的国家,有华人专门开公司为贪官提供“一条龙”服务。他们利用当地法律中的漏洞,和所在国的律师进行合作,为贪官们办理从购买房产到洗钱再到取得合法身份等全套服务,不过收费也相当高昂。

近三十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五百多亿美元,算起来平均约1亿元人民币。

杨秀珠

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

出逃时间:2003年

目的地:美国

高严

原云南省委书记

出逃时间:2002年

目的地:澳大利亚

卢万里

原贵州省交通厅长

出逃时间:2002年

目的地:斐济

郑治新

原云南省思茅地区孟连县国税局出纳

出逃时间:2001年

目的地:缅甸

蓝甫

原厦门市副市长

出逃时间:1999年

目的地:澳大利亚

汪峰

原南海市口岸办副主任

出逃时间:1995年

目的地:新西兰

TOP

外逃贪官人数仍待解谜 中央出台规定再紧篱笆

要减少贪官外逃的可能,关键在于着力构建阳光行政,让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裸行”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两项暂行规定,经4月2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之后,连日来成为反腐倡廉热议话题。
“这两项暂行规定进一步把反腐关口前移,更强化了权力监督,旨在防止贪官外逃,是一种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日前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如是评价。
近年来,我国部分腐败官员,与移居海外的配偶和子女里应外合,将贪污受贿的大量资产暗中转移国外,一旦势头不对就抽身外逃,已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涉及民心向背的重大问题。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要减少贪官外逃的可能,关键还在于着力构建阳光行政,让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裸行”;只有尽快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和健全贪官外逃预警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外逃贪官人数仍是待解之谜
随着开放大门敞开,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向世界留学、经商、移民,其中包括不少官员的配偶和子女。
目前,公众把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官员,称之为“裸官”。在以往外逃贪官中,“裸官”就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在外逃贪官中,那些身份高、案值大者,多看中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移民国家。身份较低者则选择拉美、非洲、东欧或者周边国家。太平洋岛国和中美洲一些国家,也是一些外逃贪官的热门选地。”李成言分析,“这些外逃贪官,在国企,一般是‘一把手’。在政府则多为厅局级以上的官员。他们所卷走的款项,主要来自金融机构‘贷款’、土地开发、城建工程经费、税收、大型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及截留的政府开支,等等。”
从近年披露的情况分析,外逃贪官中有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贵州省原交通厅长卢万里、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等等。
据知情人透露,在贪官外逃的过程中,已形成一个巨大的隐形利益链。有些国际服务机构,就专门通过为贪官子女留学和配偶定居提供服务,为官员转移财产,从中获利。
我国到底有多少外逃贪官呢?迄今仍没有统一的说法。几年前,有媒体称,据商务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贪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人均卷走近1亿元人民币
上述数据,一直被媒体广为引用,但2010年4月25日,商务部新闻办有关负责人却表示,商务部从未正式做过此类调查,也未发布过此类报告。
2006年5月23日,公安部、审计署首次就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称,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近年来陆续缉捕到位的有320人,直接涉案金额有近700亿元人民币。
而从2010年4月28日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为本刊记者提供的研究资料来看,其统计数据与商务部所否认的数据更为接近。
在多位受访者看来,因统计标准、统计口径设置不同等因素,外逃贪官人数仍是待解之谜,但从以往披露情况分析,显然不会是一个小数目。

TOP

贪官外逃“示范效应”

多位受访专家坦言,贪官之所以能成功外逃,说明制度仍存在明显漏洞,这不但对反腐败成效形成了重创,还使我国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声誉。

“有些官员平时已有外逃征兆,而有关部门对此类‘潜在’贪官监管失效,以至贪官外逃变得容易。”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尹韵公分析道,“贪官不断外逃,与国内反腐高压态势有关,但贪官之所以能在敛财后卷款外逃,直接原因是监管部门并未掌握其家庭财产及家庭成员情况。”

他认为,目前我国在司法引渡方面与国际水平并未完全对接,这给外逃贪官增加了侥幸心理。目前,我国虽已与数十个国家签署了引渡协议,但大多数发达国家并不在其中。

“配偶和子女移民国外的官员,不一定就是贪官。但想办法把配偶和子女先弄到国外,为自己留条后路,则是现代贪官惯用的伎俩,已非秘密。”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胡仙芝博士认为。

“贪官频频成功外逃,对国内潜伏的贪官,也起到示范效应。”胡仙芝担忧地说,“若官员脚踏两条船,身穿救生衣,随时准备弃船而逃,这不仅影响国家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打击国民士气;在国际上也有损国家形象,伤害民族感情,破坏祖国的向心力、凝聚力。”

“裸官的存在,在国际间涉及其配偶和子女的重大决策时,他们难免不偏向相关国家的利益。”尹韵公说,“值得警惕的是,有些外逃的贪官,之前掌握国家有关领域重要机密内容,他们外逃后,易被敌对势力收买拉拢,对我国政治、军事、经济造成潜在威胁。”

中央多次剑指“裸官”

中央和地方近年出台的多种规定剑指“裸官”。如,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包括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进行申报,对县处级以上官员进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等等。另外,有些地方还出台官员个人情况报告制度。

2009年9月,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首次提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2009年11月,深圳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为了防止“裸官”外逃,广东省委组织部还规定省管干部提拔前须报告12项个人信息。

2010年2月22日,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其中“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赫然在列。这也是“裸官”监管第一次作为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对外公布。

同时,中央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进程也在加快。2010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强调,要扩大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最近,中央审议两项暂行规定,再次剑指“裸官”。对此,李成言指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官员申报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尽管两项暂行规定还不能视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已向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迈出了更实质的一步。”

同时,我国也对外逃贪官加大全球追逃、劝返工作的力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有部分外逃贪官被引渡回国。但全球追逃贪官仍面临着“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等诸多现实难题。

据本刊记者了解,我国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与国际加强了协作,外逃贪官的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此外,我国还与邻国合作,加强了打击贪官外逃方面的紧密配合。

2010年1月,中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些省(区、市)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制定了联系合作的工作规范。

种种迹象表明,随着我国制度反腐日趋成熟,贪官外逃的“关口”将会越来越紧。

TOP

预警机制的“民意期待”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由于法律、政治、文化等因素,我国从海外引渡外逃贪官难度极大,且追逃成本高昂。因此,尽快健全和完善贪官外逃预警机制,尤显迫切。

“对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行使表决权的官员,不但要公布配偶、子女的海外学习生活情况,还应就此公开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胡仙芝认为,“调查官员配偶和子女的基本情况,并非对官员搞‘有罪推定’。但官员作为公权人物,当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发生冲突时,放弃一部分个人隐私,以确保公众利益得以保护,是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通行的原则。”

在他看来,一个官员把配偶和子女都送到国外移居,一般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严密观察,加强监管,利于加强防范。“代表选举官员,可以公开就此事进行质询,可有效避免把有外逃倾向的贪官选进班子,也能对有这种倾向的官员起到警告作用。”

“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的报告和备案制度。”尹韵公建议,“应严格控制官员及其配偶子女出国(境)审批,特别是官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并通过媒体将官员的涉外情况予以公开。凡是家属移居国外的官员,就不能担任重要职务,或官员要担任重要职务,就应严格禁止家属移居国外。”

“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是说,官员的配偶和子女就无权出国,只是在移民问题上,对中高层官员的制度要求应更为严厉。”尹韵公进一步解释说。

多位受访专家还建议,有关部门要注意清理出国中介服务市场,严处为贪官海外安家、转移资产、出逃提供一系列服务的非法组织。尤其要强化资产或资本跨境转移的监测与控制,切实防范资产向境外转移。还须加强边控,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合作。

长期从事预防贪官外逃研究的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应加强官员子女出国的审查制度,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以规范,要求官员说明子女出国费用的数额、来源、用途,并与该干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报情况联系起来考察,增加公示环节。”

“官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仅是向上级报告,更应接受公众监督,要有配套制度,有相应的核查机制跟进,对虚假报告、瞒报者,要有相应的惩处办法,这样才能起到根本实效。”李成言说,“外逃贪官的引渡成本非常高,最好的办法是健全和完善贪官外逃预警机制。所以,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宜早不宜迟,越往后阻力越大。”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已成为我国反腐的重要障碍。”北京市政协十届委员会原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曾广宇直言,“一步到位地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不现实。但可在一些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部门先试点,如国防、金融、政法等。可尝试建立分级公示制度。如,明确规定何种级别以上官员须公布个人及家庭情况,公示的对象,可以先党内,后党外,公示的主体可以先高层,后中低层,依次逐步推行。”

此外,曾广宇还建议,“该制度要求公示的信息要完整,不仅包括官员个人财产或收入情况,也要包括官员的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及家庭成员是否身在境外、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购置财产等各方面内容。”□李松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