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被判罪是尊重人权还是违背伦理?

婚内强奸被判罪是尊重人权还是违背伦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婚内强奸”案做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未经对方同意,禁止在三年内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婚内强奸”到底算不算强奸?我国刑法对强奸有明确的定义,凡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均属强奸,刑法对强奸定义也无附加条件,比如排除“婚内强奸”等,如果我们从这个定义去理解强奸的话,“婚内强奸”应当属于强奸的范畴。去年广东佛山一例“婚内强奸”被判无罪,引发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像佛山这样的“婚内强奸”被判无罪的现象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而这样的判决结果往往是基于当前的道德、纲常伦理、法律体系。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取得结婚证,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后通过大摆宴席,向世人宣告从今天起可以进行合法的性生活了,并对对方享有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然而夫妻之间进行性生活也要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不能强行、违背任何一方的意志,这才是对人权、人格的尊重。在我国的历史中,男人可以三宫六院、妻妾成群,男人可以随便和妻妾当中的任何一个发生性行为,妻妾们只能被迫接受而不能选择,更不可能对自己丈夫提出性要求;如果妻妾亡故丈夫可以续弦,如果丈夫亡故妻妾必须为其守寡,从这可以看出过去,夫妻之间的性权利和性义务是多么的不对等,男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女人之履行义务不能享受权利。时至今日,这种男尊女卑、男权思想还深深的影响着当代的中国婚姻,从纲常伦理、道德层面而言,大多数人认为夫妻之间发生性行为无可厚非,何来的强奸之说?但是这往往忽视了性行为发生的前提,是不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上,这也违背了法律精神,是对人权的侵犯。更何况过去我国是男人主导这一切,我国的纲常伦理和道德是建立在男尊女卑、男权思想之上的,没有人权思想参杂在里面的纲常伦理、道德也是狭隘、片面的纲常伦理、道德。

虽然在夫妻双方正常的婚姻关系存在和延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权利,性生活也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性生活即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又是义务。自从双方领了结婚证,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后,法律即赋予了你享受性生活的权利,又同时界定了你履行的义务。但是性生活是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愿不愿意那又属于个人权利,夫妻双方愿不愿意和对方发生性行为,可以说是司法权和人权这两个相互制约的权利叠加到了一起,只有双方自愿这才能体现出公平、和谐的夫妻关系,否则就是司法权绑架人权并凌驾于之上。人权作为一个人最起码享有的权利,可以说是万权之源,任何权利都不能凌驾与人权之上,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以尊重人权为前提。只有对人权尊重,才能体现出对人性的关怀、对人格的尊重。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等种种原因,人权思想在民众当中发展及其缓慢。大多数人对人权还是了解甚微,当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时代的进步,政府也非常关注国内的人权状况,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人权,同时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人权思想在我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上海这起“婚内强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开了“婚内强奸”入罪的先河,从这起判决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懂得尊重人权,能突破现有的道德、纲常伦理的范畴实属不易,这起案列的判决也彰显出来人权至上,确实是种进步。

近年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双方长时间异地分居的现象在逐年增加。夫妻长时间的异地分居,必然导致感情上的生疏,夫妻双方之间的“性暴力”等恶性事件在呈上升趋势,虐妻、肆意打骂妻子,把妻子当成自己的出气筒等,既然有了法律保障,受害的一方必要时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广大的夫妻双方多多增加了解、增进感情,对对方多一份理解和包容,不要在发生所谓的“婚内强奸” 导致感情上蒙下阴影,甚至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因此得不偿失。

双方多多增加了解、增进感情,对对方多一份理解和包容
这是理想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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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榜尊重人权,实际上是没明白什么叫真正的女权。

如果没有附加人身伤害,肢体暴力,我认为婚内强奸说不通,而且很可能被居心叵测的女方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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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无敌大杏


    我不同意,比如威胁,恐吓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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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毕业的时候有同学写的论文就是婚内强奸,现在终于有判例了,看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当然,如何违背妇女意志如何强行,都是需要举证的,要达到强奸的标准,所以不用担心会扩大打击面~
勇敢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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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往往只有夫妻两个人,如果有长期威胁的成份,是很难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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