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关于房屋租赁和住址登记的法律问题

我人在哥廷根,房子是别人转租给我的学生宿舍。房东现在回国了,3月初她回德国,合同到期。合同是她自己列的大致条款。
现在我用了这个合同延签,负责的人也没说不行。但是问题是我从原来的住址搬到现在的地方后需要到市政厅改住址。我出示这个合同时,负责人说我的合同在德国非法,在哥廷根没法注册。我需要出示房屋所有人给我的证明,但是据说一般学生宿舍不会给我开这样的证明。也有同学告诉我这样的合同是不能办延签的,但是现在延签好像还没有出问题。
     现在请各位懂法律的同仁指教一二,我接下来该怎么办?是让我的房东用下载的正式合同重新签约,还是这种租房根本就不合法?我跟房东签的合同是4个月的短租,不知道我需不需要再找房子。这种房子租给别人也很麻烦,而且现在房子特别紧张,非常不好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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