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约] 浅谈德国居留法修正案(下) 作者:杜晓明律师

浅谈德国居留法修正案(下)

作者:杜晓明律师


2.德国居留法新第25b条


同时该修正案还增加了一个25b条,该条文规定了持有容忍居留的人在符合下列条件之后,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得居留,移民局再没有自由裁量权,

第一,该当事人需要持有容忍居留,或者别的居留许可,不间断的在德国居留至少八年,若家庭中有未成年人的话,时间就缩短到六年;第二,当事人需要承认和认同德国的自由民主的社会制度,并且要对德国的法律和社会秩序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第三, 他的生活必须要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得到保障;或者根据他的受教育程度,收入程度和家庭状况可以预计,该当事人将来可以依靠自己的经营活动支撑自己的生活;同时领取住房补贴对这个条件没有影响;第四,该当事人必须要拥有足够的德语口头能力,他需要得到德语A2的水平;第五,如果当事人是学龄青年的话,必须出示相应的上学证明。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获得社会福利也对申请居留没有影响,比如在读的大学生或是学徒申请福利,或者有婴儿的家庭暂时要依靠福利生活,再或者单亲家庭因为婴儿的原因不能出去工作。同时,如果当事人有精神上或者身体上的疾病,可以免除依靠自己工作赚取生活来源和学习德语这两个条件。

但是,如果因为该当事人因为故意提供了不真实的个人信息,或者不真实的国籍信息,又或者没有积极履行证明自己身份的义务,而导致持有容忍居留的当事人不能被遣返的话,则不能申请该项居留。

下面,我们再来简单的看一下移民法修正案对于在德国持有容忍居留的人群的负面影响。根据该移民法修正案,是否将一个外国人驱逐出德国,主要是在对每个个案的所有情况综合考虑衡量之后才作出决定,也就是说,这是在德国国家将此外国人驱逐的公共利益和该外国人个人利益之间的一种权衡。如果,该外国人触犯了刑法;做出了破坏德国自由民主制度的行为;在德国大使馆申请入境签证时给了错误的信息;在重大情节上隐瞒了一些事实;或者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获得了德国居留、容忍居留;在这些情况下,国家的公共利益就大于个人的利益,也就是说,该外国人将被遣返。

如果,当事人取得了德国的长期居留,并且在德国已经居留超过五年;或者该外国人持有德国居留,并且在德国出生;或者第一次入境时还是未成年人;或者该外国人在德国境内居留超过了五年,并和上述两类人生活在一个家庭共同体中;或者该外国人和一个德国人生活在一个家庭共同体中,或者拥有对一个德国籍未成年人拥有监护权等等情况下,那么,该当事人的个人继续居留在德国的利益就比较重大。当个人的利益比较重大的时候,移民局在一般的情况下就不可以对该当事人采取遣送措施。

最后该法律修正案还修改并简化了将被遣送的外国人收监的规定(Anordnung der Abschiebungshaft)。在这之前,移民局只有在确定了当事人确实有要逃脱遣返的事实情节,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该当事人暂时羁押。但是通过这个移民法的修正案,将逃脱遣返的情节进行了细化,如果这些情节被确定的话,那移民局申请遣返监禁的可能就很大,也就是说持有容忍居留人群被收监的可能性就增大了。

逃脱遣返的具体情节被规定在了新移民法第2条第十四节,主要有下面的一些情节:第一,如果该当事人之前就有逃脱移民局的记录,特别是在移民局指出当事人有申报地址变更情况的义务的情况下,该当事人还是没有履行申报自己变更居住地的情况;或者当事人向移民当局申报了一个地址,但是移民局却在该地址上不能联系到当事人。第二,如果当事人有故意隐瞒自己身份,特别是销毁藏匿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文件,或者向移民局申报了一个虚假的身份;第三,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自己补办护照,或者配合确定自己身份的义务,或者在个案中当事人积极的对抗遣送;第四,如果当事外国人为了实现其非法进入德国的目的,而向偷渡蛇头支付了大量金钱;第五,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其想要逃脱遣送活动;第六,如果当事人为了逃脱遣送,而进行了积极,具体的准备活动,且这些活动只有通过将其收监才可以被制止。

当上述的几种情况出现时,移民局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该外国人收监,等候遣送。收监时间根据移民法第62条的规定,最长可达6个月。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持有容忍居留的当事人现在更容易发生被收监的情况,这也是对此类人群的一种重大限制。

通过对移民法修正案的研究,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修正案里确实规定了一些对持有容忍居留人士的优惠措施,但是大部分仍是对此类人群的限制。所以,这个法律修正案并不能和所谓的“大赦”相提并论。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议会 Drucksache 6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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