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107660
- 威望
- 41024
- 金钱
- 6
- 阅读权限
- 130
- 性别
- 男
- 在线时间
- 3126 小时
|

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重庆市民表示支持。但有专家认为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e1 c: q- F; k u- r6 g& k4 {9 H
% h- I3 K, H/ b' ^! ~% y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 [7 g( ~; X% O0 V R/ p+ P% K+ q人在德国 社区
: x4 l! X1 |; \. w) M 国外有相关法律) H2 ?0 C5 O; O Z! J; c$ J/ ]
4 t0 T7 s& J7 K# X* P# g+ j. V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 _9 c2 I% |7 d3 f8 j' a# Z7 I
* y& T7 p; j9 b0 i% x 王教授称,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
; w& I! `3 r; B% N! K3 A人在德国 社区
. J- [* A( @* W0 }* {2 L* X6 P7 _2 A7 E 众专家意见不一
7 N4 @: l( E6 }% `0 |! @& c
5 y7 i7 }: C. }* I+ @% I* e/ j4 |4 d 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G+ s1 _" r% j
1 }7 C7 u+ t$ s
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 H- ~$ @; E" n' i9 B
9 S/ l! v8 M9 [8 b2 `, A P 多数市民表示支持人在德国 社区, a+ l6 G( b1 ]6 \
人在德国 社区5 O ]0 l3 c: R
在会后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大都表示支持的意见。“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就可能违法了。”一市民说。 |
-
-
recht.jpg
(105.66 KB)
见死不救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