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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7月03日 10:03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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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警方将清查违法安装、使用的电子眼。对故意摄录女性走光、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并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对外发布的行为,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责任人最高罚1000元,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www.csuchen.de3 L2 X) `0 C' l$ ?0 K(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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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7月3日报道 “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的不慎走光等,电子眼将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发布。”从即日起,北京警方全市清查电子眼,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M1 }% d E4 n, [$ c8 I* d
4 z, |" n! h' y# { 据警方介绍,此次是根据4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进行清查。该办法规定重点单位、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重点区域需要安装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安装了安防设施的单位,一旦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失效的,将被倒查责任,当事单位和负责安装维护安防设备的企业均将被依法追究责任。而其他单位或个人设置电子眼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F- i2 Z- Y) P4 z9 |
) q& e* X3 w8 m- C) K' o ]9 p" O | 即日起,警方开始清查全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除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将被处罚外,内部单位探头擅自“外窥”的,也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都将被罚款。而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的不慎走光等,电子眼将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网站等发布,否则电子眼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将面临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6 h- E+ N' M- T* r.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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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日月光 于 2007-7-3 10:39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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