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14 发表


是不是公正和如何判断公正又是另外一回事。

我也可以觉得,这没什么不公正。但是当事人有质疑和要一个说法的权利,因为她觉得受到不公正程序的对待。而这里似乎有人觉得她没有这个权利。

现在的情况是,给了她解释,她并不认同,还要不停向版主要解释,个人认为,很讨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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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21 发表


商店有商业方面的和消费者权宜保护方面的法律,论坛也有网络方面的和网民权宜保护方面的法律,本质是一样的。

即便被删是应该的,别人有质疑你程序不公的权利或者你给出一个标准,说,在超女论坛不许 ...

这因为有这个权力,所以这个帖子还存在
十全十美的标准是不存在的,在不存在的时候,一般来说,执法者有权利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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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24 发表


个人认为,合理合法——即便是讨人厌。

秋菊打官司也许有人觉得很讨人厌,可人家就是为了一个说法,你不能说人家在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

给说法也有到头的时候,已经给了不只三次说法了吧,还继续纠缠不休,说句不好听的,叫撒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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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26 发表


它说邪教的不能宣扬,所以宣扬FLG的删无赦并无不妥,但是试图从科学或者医学角度解释”转世轮回“直接等同于邪教,那……

如果有人以前自己提纯海洛因被抓,现在这个人大量买入大麻,难道不应该监控起来
所以帖子只是被转移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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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28 发表


她要一个明确的标准就是什么样的帖子不能发,这个说法似乎没有给。

我对处置是否正确并没有判断。

这个标准很难界定,前面右翼的例子举的好,和界定刷屏一样,不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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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31 发表


转移也一样。
可以说明,亚琛版不欢迎”转世轮回“的帖子,如果要发,可以发到回收站。

除了转世轮回,还有很多例子可以被用来宣传FLG,请问你如何制定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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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34 发表


她想知道怎样的帖子不能发。这个好像没有明确说明吧。你说邪教的帖子不能发,OK,FLG是被政府确定为邪教的,那不能发宣扬这方面的帖子。但是你说”转世轮回“的帖子也不能发,因为它就是邪教,这个说法别说 ...

这个问题已经一再回答。。。同样,你如果不认同这些答案也可以,但你不能说没给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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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38 发表


有的东西界定是比较困难。但是当司法层面需要比较清晰的界定的时候,就会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法规出台。比如说贪污受贿法律上只有一个”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提法,但是具体多少数额叫做数额巨大? ...

谁能保证上海制定的标准就是十全十美的?
没有这个标准的地方,难道就可以随便性骚扰了吗?等到被抓了,就跑到法院去理直气壮的说,你们没有界定性骚扰的标准,所以我的行为不够性骚扰的程度,就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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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46 发表


嗯,是的,很多人就是这样,但是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作为依据,也没有办法界定,所以在法庭上法官是无法给他定罪的。

法律法规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展,在电脑没有出现之前,是没有必要也没可能会出现 ...

那么911也绝对没有威胁国家安全,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开飞机去撞这栋大楼就是威胁国家安全。。
十全十美的规定不可能存在,在某条具体规定不存在的时候,管理者可以有自己的管理方式,不服,可以上诉,没必要扯什么民主,扯什么法制社会,这不搭边,特别是还没有涉及到法律问题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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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右翼反日分子 于 2006-10-31 12:50 发表


别中套了.他说上海你就跟着想上海啊?
不,继续想你自己的.
把逻辑问题归还给逻辑,不要进入概念性僵局.
如同我喝茶,多少算浓茶,多少算淡茶?里面放多少茶叶才算多,多少算少?
这个,感觉说了算. ...

恩,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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