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还是比较支持楼主的,可是一看到楼主为丁点大的事,搬出那么一大串法律来吓唬人就不想再支持了,什么啊,就又有是刑法,又是民法的啊,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如果法律意识稍微薄弱一点,还不被这吓坏了,把人吓坏了是不是也要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啊?
所以啊,有事说事,觉得人家说错了,你就论述你的证据就好了,别一上来就以法律的化身示人。
做生意也好,打官司也好,都不带这么忽悠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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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论坛上引起法律纠纷是有先例的,有谁记得2004年末ilmenau工大事件吗?版主差点被学校开除了。
楼上没有牛了 发表于 2010-2-14 20:48

那次跟这完全不一样,没可比性。
倒是觉得楼主罗列出来的条理,语气,狂妄程度/自以为是指数跟上次放鸽子的,后来整个什么Anzeige的差不多,也太扯了吧,把我们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虎的一愣一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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