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富人黑色收入避税暗流 偷税漏税数字惊人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 张伟靖 上海报道

  “比如规定月薪两万是高收入者,但我就发薪发到19999元,那不就不是高收入者,就不用申报了吧”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在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向公众公布之后,据《瞭望东方周刊》的调查,作为纳税的“中坚力量”,中高收入的工薪阶层第一反应大都是“早就该修改了”,而随后的反应则变为“其实改不改对我没什么影响”。

  小罗是一家网络游戏的工程师,每月缴税都要超过1000元,碰到发额外奖金的月份,缴税更是去掉收入的一大块,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对我们这种老老实实纳税的人来说,这种微调不会有什么影响,除非税率结构发生大的变化。”

  避税暗流

  上海一家国企的办公室人员向《瞭望东方周刊》透露:“从2003年起,我们单位开始通过买保险避税,将员工一部分收入购买保险,并在当月退保,在保险公司过一下账,只需交5%的手续费,相当于税收来说要省下不少。”

  团险避税的方法一度被很多公司采用,今年以来,在国税局与保监会的联手打击下,这一漏洞被逐步堵住。

  不过,很多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为帮助员工避税仍然不遗余力。

  刚从一家私营企业辞职的王军介绍:“现在是全民避税,最简单的一种方法就是只申报最低工资,其他收入以各种福利,或者发票报销的形式发放,几乎所有的小公司都会采用。”

  即便采用如此多的避税方法,普通工薪阶层纳税仍然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65%来自工薪阶层,比2000年的42.86%又增长20多个百分点。

  而由于起征点多年来一直固定在800元,使得事实上很多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大军,给人造成“劫贫济富”的不公平印象。

  “虽然单位为员工采纳了一些避税措施,但是和老板相比,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要多,”王军介绍,“老板可以不领工资,而且通过一系列的会计手段,做到没有分红或很少分红,根本不用缴纳个税。不过,他们更关心的是企业所得税,这个和他们的利益相关更大。”

  那位国企办公室人员则讲述了关于“劳务所得纳税”的故事:“我们公司需要在外面请一些嘉宾,并以稿费的形式向他们支付劳务报酬。作为国企,我们按照税务局的要求,代扣了他们的所得税,结果嘉宾纷纷都不来了,我们只有不再代扣他们的税。”

  而小罗最喜欢和一个做钢琴教师的朋友对比:“45分钟钢琴课收费200元到400元,一个月下来收入有几万元,比我高多了,却不用缴税。”

  “劳务所得按次征税,这个‘次’的确定就很难说,所以管理相对困难。”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系胡怡建教授对《瞭望东方周刊》分析。

  可以列举出来非工资收入毕竟还算是阳光收入,而中国真正的富人大量的收入则是“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完全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估计偷税漏税的数字更为惊人。

  因此,在现有个税体制下,由于税率过高,员工想办法逃税,企业会想出各种名目避税,反而加大了企业的成本。

  对于目前的修改草案,胡怡建教授认为“更多是操作层面上政府被迫做放弃”,“800元的起征点矛盾比较突出,而且事实上,很多地方都不按这个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和可信度都没有了,因此必须修改”。

  关照哪个阶层

  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主要进行了两方面的修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明确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修改直指两头,“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和“高收入者”,这也是矛盾最集中的两点。而对于之前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实现从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转变,此次修改并没有全面体现。

  一般而言,完善的个税制度,调节的重点应该放在高、低收入之间,同时保护中等收入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消费能力。这次个税改革在很多方面强调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调节的对象似乎过于集中于中等收入者。

  比如在确定累进税率方面,中等收入阶段税率累进过于急促。工薪阶层最集中的2000到5000元收入阶段,个税税率从1.25%急剧升高到8%;相反,对于调节高收入最有“杀伤力”的综合征收,范围并没有扩大。

  在不同收入的公众中,大家对改革的要求也不同。“低收入者希望提高起征点,中等收入者强调改革税率结构,而最高收入者希望改革最高边际税率,认为45%的税率太高了。”胡怡建说。

  “一方面能够保证低收入的纳税人不影响他的基本生活支出;另一方面,不至于过多地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考虑这种平衡提出了1500元的议案。”财政部科研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刚介绍。

  如果说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充分体现了国家让利、低收入者受益的话,对于“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大家更关注的是,这一条是否可行。

  早在2002年,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浙江就提出高收入者个税改个人申报,而且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不过据浙江省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个税仍然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

  现行个税法也规定,“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需自行申报”,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实行普遍申报在中国是不可行的,完全靠自觉,肯定大量不报,要查起来成本很高。要求部分高收入者申报,只能要求支出单位严格执行代扣代缴。”胡怡建认为。

  而中国的现实是还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有很多收入根本没有单位会代扣代缴。另外高收入者如何界定争议更大。

  孙刚说,“比如说现在规定月薪两万是高收入者,但我就发薪发到19999元,那就不是高收入者,就不用申报了吧?所以人为规定是不是达到你原来预想的目的,人们都有很多对策。”

  难解贫富分化

  中国近10多年来个人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就说明贫富差距过大。很多人希望能够通过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改变贫富分化的问题。

  但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源于更深层的问题,清华大学社会系教授孙立平指出:在整个国民收人的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转移,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

  在孙立平看来,必须建立一套利益均衡的机制。虽然有这套机制,穷人也变不成富人,弱势群体也变不成强势群体,但它可以避免使利益格局过分失衡。

  而个人所得税只能是这套“利益均衡机制”的一部分。正如孙刚所讲:“这次起征点的调整,我个人认为,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应该说也还是有限的,调节贫富差距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个税改革历程

  1980年9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1986年9月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

  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8月23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起征标准将提高到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