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蟋蟀 于 2006-9-30 15:38 发表

以后买带有合同的东西,接租房子,最好留个护照复印件。
哎,中国人之间信用度这么低,真是TM可悲...
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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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蟋蟀 于 2006-9-30 15:36 发表

我见过小偷被发现,被偷的人和小偷商量了以后,小偷把东西又还给了被偷的人的。偷的是2条烟,在长途车上。
小偷说是误会,还了东西也就不再是小偷了。lol.gif
素误会撒. 人家拿错了么. 后来也还回去了.
误会,误会撒!lol.gif

大家都表吃饭只喝汤,自然会有共鸣且润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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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ROM 于 2006-9-30 15:40 发表

哎,中国人之间信用度这么低,真是TM可悲...
这是交易,当然先要确定交易双方的法律行为能力和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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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蟋蟀 于 2006-9-30 15:43 发表

这是交易,当然先要确定交易双方的法律行为能力和身份了。
哈哈,难道全世界都这么做?
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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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会员18888 于 2006-9-30 15:42 发表

素误会撒. 人家拿错了么. 后来也还回去了.
误会,误会撒!lol.gif
所以,小偷要有大盗罩着,才好做生意萨,不然会被被偷的人欺负的lol.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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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ROM 于 2006-9-30 15:46 发表

哈哈,难道全世界都这么做?
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都应该这么做。不过这个权力可以自己放弃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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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ptor 于 2006-9-30 15:32 发表

哦,那是我理解错了。我以为你是从别的城市搬来的呢,不好意思。
因为我看你和o2的人交涉得不错,以为你来德国有段时间了呢。:han.gif

我在国内学了900学时的德语,另外我的英语也可以啊,只要不是学术性质的交流,大都能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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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蟋蟀 于 2006-9-30 15:48 发表

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都应该这么做。不过这个权力可以自己放弃的说。
哈哈,那大家以后网上交易,找房租房都互相留护照复印件吧...
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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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nnywang 于 2006-9-30 15:33 发表
楼主可是刚来德国没几天阿。。和我们一起到的时候就听他说过买手机的事情,当时就觉得挺过分的那个人。。没想到后来事情变成这样,那个人连手机的钱都没有付清,因为我们刚来都不知道,在德国是先拿手机后付钱的。

楼主确实吃了亏,花了时间精力,还有金钱,值得同情。
不过可能你对德国的o2还不太了解。他付的他的手机钱,就是那个50欧,因为他不交那个钱,不可能拿着手机走出店(也就是他签了合同,承认了合同关系,同时享受了优惠手机)。这个就是德国的营销方式:2年合同(赚你手机费,入网费)+ 优惠手机。有的功能一般的手机甚至0欧元,贵一点的你可以选,但是都不会像“单买手机”那么贵。我刚来亚琛的时候2003年,签的合同就是2年合同,并且不要手机的(因为我有,还不想换),那样o2就会给你100欧现金,或者变成你的guthaben。这个当时可以自己选的。我第二天就按照约定,收到短信:你的手机已经开通,home区在xxx,您的100欧已经准备好,请随时来取。第2次延合同,选了款手机,10欧。这个都很便宜的。
给你好处,当然是为了拉拢你这个客户。为的是你两年的月费还有消费他又赚头。
孙某比较让人觉得恶心的,就像上面几个同学说的,优惠的地方就捡走了便宜手机,而和手机榜定在一起的2年合同就丢给了别人履行。
同时(就算不知道)还跟别人说付了手机和卡的首付。把自己的消费也一并隐瞒。让楼主以为每月20欧就可以继续用这个卡。这个很。。。起码很损。
流氓兔快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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