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1:50 发表


所谓什么”解释权“啦,”免责条款“啦之类的东西,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否则就叫做”霸王条款“,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在一个国家当中,应该是法最大。论坛建立者如果要制定自己的规则,也可以的,但是必须 ...


对不住,你去超女论坛谈避孕套,照删不误.
他只要不违法就可以,不违法的情况下,无论怎么限制你,都是可以的.
你要觉得不满,请换地~
看来你还不懂什么是霸王条款的定义把?
老Q就算不让你在这里发言,也不算霸王条款...
他就算这里只许谈避孕套,那也不算霸王条款...
这里不是商店,没有售后服务,你想多了,边上休息休息,理顺了再来...
先想清楚,这里是什么地方,商店,还是论坛...
父亲说:
冷漠,源自心中的沸腾.
残酷,只因血液里流淌的,是爱.
把刻骨的思念,
浓缩在硝烟里的那瞬,
用刺刀和鲜血迸发出绚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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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13 发表


别老拿警察做例子,警察跟版主相比较本身是不合适的。因为警察本身是没有审判权的,他可以羁押,但是必须找到证据,否则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而必须放人。而且即便进入司法程序,确定一个人是否犯罪的那是法院,而不是警察。


所以我前面就问过了啊,是不是这里也搞个国会两院,搞个法院和法官
冬冤家,我有心将你打,却一个心儿怕;要不打,只恨你这冤家羞人煞;罢罢罢,低眉红了脸儿帕,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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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1:50 发表
按照你的说法,就是:你可以不到我店来买东西啊。或者:这是我的店,我要怎么罚你就怎么罚你,规定是我定的。这完全是错误的逻辑


是,你是可以不到我的店里来买东西.
规定贴在那,你自己脚抽筋硬要来是你的问题...
罚?罚在哪里了?罚什么了?你来一毛也不出,走,一毛也不损失...
你丢了什么?除了给人家数据库里多了几段垃圾,还要老Q承担流量费,你是不是觉得还该反客为主啊?

再了,你可以找老Q,你又不找~
你不找,这里JJWW有什么用?
父亲说:
冷漠,源自心中的沸腾.
残酷,只因血液里流淌的,是爱.
把刻骨的思念,
浓缩在硝烟里的那瞬,
用刺刀和鲜血迸发出绚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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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13 发表


别老拿警察做例子,警察跟版主相比较本身是不合适的。因为警察本身是没有审判权的,他可以羁押,但是必须找到证据,否则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而必须放人。而且即便进入司法程序,确定一个人是否犯罪的那是法院, ...

那么在论坛里谁有审判权?没有的话,就意味着版主也拥有这个权力,因为该权力包含于管理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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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14 发表


是不是公正和如何判断公正又是另外一回事。

我也可以觉得,这没什么不公正。但是当事人有质疑和要一个说法的权利,因为她觉得受到不公正程序的对待。而这里似乎有人觉得她没有这个权利。


这句话说了不知道多少遍了,说法已经给了,她不满意。

是不是只要当事人不满意,这个处置就是错的?
冬冤家,我有心将你打,却一个心儿怕;要不打,只恨你这冤家羞人煞;罢罢罢,低眉红了脸儿帕,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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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14 发表


是不是公正和如何判断公正又是另外一回事。

我也可以觉得,这没什么不公正。但是当事人有质疑和要一个说法的权利,因为她觉得受到不公正程序的对待。而这里似乎有人觉得她没有这个权利。

现在的情况是,给了她解释,她并不认同,还要不停向版主要解释,个人认为,很讨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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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21 发表


商店有商业方面的和消费者权宜保护方面的法律,论坛也有网络方面的和网民权宜保护方面的法律,本质是一样的。

即便被删是应该的,别人有质疑你程序不公的权利。或者你给出一个标准,说,在超女论坛不许 ...


标准早有了,
http://www.csuchen.de/bbs/faq.php?page=custom#0
http://www.csuchen.de/bbs/faq.php?page=custom#1
这不够是把?
你觉得不够,我们觉得够了,
至于最后够不够,老Q说了算.

你看不见是你的问题...
程序不公啊?你上诉啊,找老Q没用,你还可以找德国法院上诉么~
看人家理不理你~
父亲说:
冷漠,源自心中的沸腾.
残酷,只因血液里流淌的,是爱.
把刻骨的思念,
浓缩在硝烟里的那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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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21 发表


商店有商业方面的和消费者权宜保护方面的法律,论坛也有网络方面的和网民权宜保护方面的法律,本质是一样的。

即便被删是应该的,别人有质疑你程序不公的权利或者你给出一个标准,说,在超女论坛不许 ...

这因为有这个权力,所以这个帖子还存在
十全十美的标准是不存在的,在不存在的时候,一般来说,执法者有权利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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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22 发表


所以你别老拿警察跟版主做比较嘛!

警察的权力根本就不能跟版主比。


你还知道这里是论坛啊?
就算删ID,也就看老Q愿意不愿意...
你前几天不还顶柳X么,老Q说DEL就DEL,你管的着么你...
不喜欢,别来~
父亲说:
冷漠,源自心中的沸腾.
残酷,只因血液里流淌的,是爱.
把刻骨的思念,
浓缩在硝烟里的那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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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24 发表


个人认为,合理合法——即便是讨人厌。

秋菊打官司也许有人觉得很讨人厌,可人家就是为了一个说法,你不能说人家在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


难道没给说法么?
冬冤家,我有心将你打,却一个心儿怕;要不打,只恨你这冤家羞人煞;罢罢罢,低眉红了脸儿帕,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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