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非法拘禁、匕首刺人、毁灭罪证、庇护黑社会、颠倒是非,是今日公安的本性吗

实施非法拘禁、匕首刺人、毁灭罪证、

庇护黑社会、颠倒是非,是今日公安的本性吗?

尊敬的中央领导

2012年8月6日晚9时左右,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沈岙村村民朱谓标(以下简称,被伤害人),在自家附近老人亭门口,坐在凳子上乘凉时,被黑社会人员张谓国故意殴打至轻伤,被伤害人到仙岩镇派出所报案时,被仙岩镇派出所非法拘禁,后在没有调解的情况下,一个警号为033563的匪警,拿出事先伪造好的《治安案件调解书》,实施恐怖行为,用匕首刺伤被伤害人,逼迫被伤害人签字与毁灭罪证(监控录像);瓯海区公安分局并颠倒是非又向被伤害人勒索300元

被伤害人的遭遇,于2012年8月13日至2012年11月25日期间,同时在公安部网站投诉与网络曝光,及向瓯海区公安分局至公安部法制局逐级申请行政复议至今无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公安系统以各种理由庇护黑社会人员的行为,是今日公安系统的本性吗?。

事实与理由:

一、有预谋的黑社会性质:

1、黑社会的行为:被伤害人于2012年8月6日晚9时左右,在自家附近老人亭门口,坐在凳子上乘凉时也不知那里驶来一辆小车停在被伤害人跟前,车上下来一位有黑社会性质人员(张谓国),来到被伤害人面前,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良民,无中生有地说:你举报我的违章建筑啊,一句话还没说完,就一拳向被伤害人打来,打的被伤害人头部致伤(证据见伪造的《治安案件调解书》与老人亭门口的监控录像证明)。在此之前,张谓国连续在村内故意殴打过村民董金玉、陈光林二人。

2、非法拘禁: 2012年8月7日上午,被伤害人到仙岩镇派出所报案无果,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又到仙岩镇派出所询问报案情况。仙岩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回答说:他(张谓国)如果拘留,你也要拘留。当时,被伤害人就被仙岩镇派出所非法拘禁在黑监狱长达11个半小时,期间不闻不问,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直到晚上20时左右才给自由(证据有派出所内监控录像为证)。

3、匕首刺人:被伤害人被仙岩镇派出所非法拘禁至晚上19点半左右,由警号为033563的匪警,在没有调解的情况下,拿出一份事先伪造好的不规范的调解书(证据附后),要被伤害人签字的同时,匪警连续指骂被伤害人,紧接着拿出一把匕首刺破被伤害人右手食指(证据有派出所内监控录像为证)。被伤害人在恐怖暴力逼迫的情况下,被逼签字!

4、毁灭罪证—捏造证据:①被伤害人自案发第二天(8月7日上午)与9日上午,二次到仙岩镇派出所报案;俱笔人也在2012年8月13日9时左右同时,在公安部网站投诉与网络曝光(证据附后)。

②2012年8月9日晚上20时左右,当被伤害人与伤害人(张谓国)对质时,来了一位疑是派出所所长的人,指着被伤害人说:你们是两个人打他(张谓国)一个人。这位疑是派出所所长的人,是他怎样知道两个人打一个人的(证据有派出所内监控录像为证)?为什么,他们不调取沈岙村老人亭边的二个监控视频调查,就一口咬定是两个人打一个人的?及派出所副所长张朝国等人,二次都说被伤害人是两个人打一个人的!再有,自案发至今仙岩镇派出所多次约谈与打电话沈岙村村民陈元秋,要陈元秋证明被伤害人是二个人打一个人的,陈元秋回答说:监控视频最准确。此行为,是捏造罪证行为。

③2012年8月9日晚上,伤害人(张谓国)在派出所内被询问过程中,也承认没有第三人加入斗殴(证据有伪造的《治安案件调解书》与监控录像)。

④在10月31日21时09分,张朝国又来电(0577-85305110)说:他们没有接到公安部网络投诉的信函,问俱笔人要公安部网站投诉与网络曝光的证据。这是什么行为?放着现成的现代化(监控视频)证据不看呢?而张朝国并以监控视频时间过长,无法提取,沈岙村的监控视频派出所无权调取与派出所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是保密的为由,来毁灭罪证。

被伤害人是坐在凳子上被打的,他们才不敢调取监控视频来对证的

⑥此次的故意伤害行为,是有预谋的,是沈岙村支书陈光林和疑是派出所所长的人在幕后指使的,是有组织性的黑社会行为。

二、伪造治安案件调解书:

1、依据法律规定:报案人报案,应当先立案,后调解。

2、①依据2012年8月9日伪造《治安案件调解书》表明:没有主持人与主持人签名。②当事人(甲方),是张谓国。③调解主持人宣告经查证后的实事项表明:2012年8月9日,甲方与乙方因琐事在瓯海区仙岩街道沈岙村老人亭门口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殴打,伤势轻微,现双方同意通过调解处理此事。④其内容应当表明甲乙双方因什么琐事发生纠纷。把故意伤害,说成琐事纠纷与双方互相殴打(证据附后)。当时,只有被伤害人和匪警在询问室内,根本没有调解。(证据有监控录像证明)

三、包庇犯罪:

被伤害人的遭遇过程,俱笔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瓯海区公安分局至公安部法制局逐级申请行政复议而被包庇!

1、①瓯海区公安分局作出了《瓯公复不受字[01]号》决定书,理由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说仙岩镇派出所是依法调解的。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是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

瓯海区公安分局,在以上实事铁证前面,说仙岩镇派出所作出伪造的《治安案件调解书》与警号为033563的匪警,在做笔录现场拿匕首刺杀报案人,及仙岩镇派出所故意毁灭罪证(监控视频)和张谓国故意殴打公民致伤是依法的!是根据我国那条法律法规的

2、依据温公复告字[2012]1号告知书称:以上的实事案情经过,温州市公安局是不具有受理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向政府派出部门或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附后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仙岩镇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派出的基层机关,不是政府机构派出的机构,应当属于公安机关。

3、浙公复告字[2012]3号告知书称:以上的实事经过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证据附后

问:浙江省公安厅是根据我国那条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什么:浙公复告字[2012]3号告知书中,没有注明是根据我国那条法规的规定,是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真的说:今日的共产党领导下,只有权力与黑社会,就没有法律吗?

4、①在2012年10月31日15时14分,一个中年男子自称是公安部的来电(010-66261000)说:你们的事情不要再行政复议了……。

2012年12月5日,我们同样以邮寄方式向公安部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12月12日11时左右,此男子第二次来电说:你们的事情不属于我们公安部管,公安部只能管省公安厅,其他公安部门管不了。

5、在2012年10月31日,约11时左右,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公安分局、仙岩镇派出所三级公安工作人员组成,到乐青市被伤害人打工处讯问详情,在询问过程中,始终没有提及伤人者是怎样打人的所有过程!并说:公安工作人员在询问过程中拿刀刺杀报案人是正常的、合法的!

瓯海区公安分局与仙岩镇派出所,在实施非法拘禁、匕首刺人、毁灭罪证、庇护黑社会人员、颠倒是非的情况下。瓯海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2月27日,以邮寄方式说:报案人(被伤害人)先打黑社会人员(张谓国)的,再向报案人(被伤害人)勒索要300元(人民币)证据附后)。

综上事实经过,公安系统,为什么:在事实铁证面前,回避了调取监控录像是破案的铁证;还仙岩镇派出所伪造《治安案件调解书》、故意毁灭罪证(监控视频)和张谓国故意殴打公民致伤;及警号为033563的匪警,在做笔录现场拿匕首刺杀报案人,是合法的!此行为,是承认今日的公安系统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吗?

以上如有不实,当事人与俱笔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当事人:朱谓标


俱笔人(发帖人):朱谓洪

电话:13706605047/13522530870

E-mail:ycmoq_31828@163.com

zhuweibiao01@163.com

2014年12月22日 书

注:附件

12012年8月9日《治安案件调解书》,1份;

2《瓯公复不受字[01]号》决定书,1份;

3、《温公复告字[2012]1号》告知书,1份;

4、浙公复告字[2012]3号告知书,1份;

5、《温瓯公决字(2013第598号》决定书,1份;

6、在公安部网站投诉与网络曝光证据,各1份。

本案已于2012年12月5日,以邮寄方式向公安部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至今未答复。

望有关部门、社会媒体及网友监督或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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